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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智庫報告:一夫一妻受憲法保護

楊毅 2016年12月11日 17:48:00
藍營智庫主張,應以同性伴侶或同居合法化的專法,作為修正《民法》的替代措施,並透過立法院主動聲請釋憲、交付公投等方式,化解爭議。(攝影:李昆翰)

藍營智庫主張,應以同性伴侶或同居合法化的專法,作為修正《民法》的替代措施,並透過立法院主動聲請釋憲、交付公投等方式,化解爭議。(攝影:李昆翰)

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成為政治攻防議題。據了解,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針對同性婚姻平權法案的分析報告日前出爐,並送到各藍委辦公室,供作參考。根據智庫報告結論,主張以同性伴侶或同居合法化的專法,作為修正《民法》的替代措施,並透過立法院主動聲請釋憲、交付公投等方式,化解爭議。

 

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確定「一夫一妻」受《憲法》保護。


國民黨智庫「同性婚姻平權法案之分析」報告,內容洋洋灑灑多達17頁,包括仔細比較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三個《民法》修正草案版本差異,臚列社會正反兩方意見,並列出婚姻平權法案的幾大法理病灶等。不過,報告也特別註明:「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足見該議題的高度敏感性。


智庫報告指出,關於婚姻家庭制度,我國《憲法》雖未設規定,但依照《憲法》第22條等關於自由權利應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理念,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像是釋字第552號解釋確立「一夫一妻」婚姻,是受《憲法》保障之制度,更是維護婚姻倫理性、維持家庭制度健全及保護子女利益,以建構婚姻家庭制度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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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智庫報告批評,現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既未違悖憲法,即無修法必要性,且透過修正《民法》的法律位階規範更動,消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明顯已經牴觸憲法位階之規範。

 

智庫報告指出,《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應是選擇進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否自由,透過法律修正解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已經逾越憲法賦予權限。(攝影:李昆翰)


其次,智庫報告指出,《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應是選擇進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否自由,而非創設或變更《憲法》所保障婚姻制度內容之自由。而「一夫一妻」,既然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婚姻制度,立法者的立法裁量自應受其拘束,透過法律修正解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已經逾越憲法賦予權限。


報告並提到,世界上雖已有20多個國家立法保障同性婚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作出同性婚姻合法判決,但絕大多數國家仍是拒絕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地位。即使是已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也非毫無反對聲浪,例如法國雖於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法》,但仍有反對者大規模抗議示威要求撤銷,並施壓政治人物納入證件,「所謂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普世人權價值,符合國際潮流趨勢云云,顯非實情。」

 

另立專法,才能在支持者與基督教間取得妥協。


智庫報告主張,同性伴侶權益保障不足問題,無須依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衍生的規範,可透過另立相關法律解決。例如,同樣採「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德國,於2001年制定通過《生活伴侶關係法》,藉此在同性婚姻支持者與基督教團體間取得妥協,並透過登記制度,賦予生活伴侶關係若干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權利。

 

同性伴侶權益保障不足問題,藍營智庫認為,無須依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衍生的規範,可透過另立相關法律解決。(攝影:葉信菉)


報告指出,2002年7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生活伴侶關係法》立法程序合憲,符合德國基本法,此種伴侶關係可以被賦予與婚姻關係平等的權利;2004年10月,德國再修法賦予生活伴侶關係更多權利,增加收養繼子女、贍養費和離婚等規定,「顯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與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畫上等號,已屬謬誤。」


智庫報告並批評,尤美女版本僅規定同性或異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但「平等適用」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日後勢必將對執法的行政或司法機關,產生適用情形矛盾或裁判歧異的情形。而時力版和許毓仁版本僅將男女、夫妻、父母等法律稱謂,改為較中性字眼,但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下修改相關稱謂,根本與承認同性婚姻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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