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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 拚婚姻,也是拚經濟

許玉秀 2016年12月26日 00:03:00
伴侶與婚姻制度之間的比較,不是可以單純量化的問題。(李隆揆攝影)

伴侶與婚姻制度之間的比較,不是可以單純量化的問題。(李隆揆攝影)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保障人權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人權是這樣嗎?哪件事不是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明天會更好,那麼今天自然不會是最好,可是今天如果始終不曾最好,往往很難讓人相信明天會更好。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句法,可以用來鼓勵努力不懈、日新又新,永遠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因為針對已經達到相對的最好,自然有利於提升人權環境到之後的更好。可惜使用這個句法更可能的動機,往往是為壓迫人權的環境緩頰,更可能的後果,是讓人權受害的狀況不能改善,讓在人權弱勢中受苦的人,繼續處於無奈、沮喪與悲憤。

 

不是最好而是更好的戰略?

   

過去一段時間同婚、反同婚、伴侶專法種種不同意見,在媒體和街頭同時大動員。有主張以伴侶專法回應同婚的人,面對立伴侶專法就是歧視的批評,似乎滿懷委屈地說,走得慢的人被打成和一步都不肯踏出去、甚至反向而行的人一樣,這是把友軍推向反對陣營,不符合「政治是爭取更多支持,沒有最多,只有更多」的務實哲學

  

主張妥協、折衷(執中)、取最大公約數的戰略如果成功,從結果看來,就是在為其中的一種主張,爭取最多或較多支持,使這種主張成為主流的意見、成為有強制力的意見。至於能不能達到目的,端看在爭取或說服的過程,能否讓其他主張相信他們僅僅小輸,或至少有輸有贏,以便讓這種所謂的執中主張能全贏。

    

所以終究得證明所謂妥協的折衷主張,是否真的讓其他主張有輸有贏,也就是證明應該全贏的主張,真的是執中之道。

 

真的是執中方案?

   

以調升基本工資為例,假設有調百分之三、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七等三案,如果選擇調百分之五,可以向前告訴百分之七,只輸了百分之二,向後告訴百分之三,沒有輸到百分之四。假設還有一個不調升的方案,調整比例認定為0,這些方案有一個從0到7的共同量別基準,那麼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五,都算執中方案。

   

同婚爭議中,為同性性傾向者立伴侶專法的主張,或許認為自己的主張是執中的方案,但是如果把否定婚姻制度或支持寬鬆伴侶制度的主張放進來,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正好是兩端,提供一個介於伴侶和婚姻制度之間,或自由選擇伴侶模式或婚姻模式的制度,才是執中方案,為同性性傾向者特別立伴侶專法,並不是這兩種方案的執中之策。如果將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看成互相對立,而在當中加入性傾向因素,只准許異性婚姻制度和只准許同性伴侶制度,剛好是兩個極端,同性性傾向者伴侶專法怎麼可能是執中之策?如果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是兩個平行的制度,也就是同時採取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那麼只准許異性婚姻制度和只准許同性伴侶制度,剛好都是同一端,同性伴侶專法也不是執中之策。

   

回到我國婚姻制度的現狀。法律只保障異性婚姻,完全沒有伴侶制度,拿伴侶制度當折衷之道,看來是認為婚姻和伴侶制度只是量別。但是伴侶與婚姻制度之間的比較,究竟不是薪資調升百分之七或五那樣可以單純量化的問題。

 

   一個人的經濟和兩個人的經濟,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影響自然不同。(李隆揆攝影)

 

薪資今年不能一下子調到百分之七,可以等到明年,今年只調到百分之五,這是妥協、折衷。當只設置婚姻制度時,對於某些人特地設置伴侶制度,這不是在兩種制度當中,採取一種折衷制度,而是把某些人驅趕到另一端,強制他們只能走到另一端,他們可以選擇的是走出被放置的一端,那就是不締結法律所保障的伴侶關係,但永遠走不到婚姻那一端去。

   

或許還要爭執,一端是完整的婚姻保障、一端是毫無保障,伴侶專法是給予無婚姻之名有婚姻之實的保障,所以執中。但這種說法也是錯的。沒有任何保障的那一端根本不能拿來比較,因為選擇不受保障,是任何人都可以的。要比較的是,在尊重選擇意願的情況下,異性結合不是被強制接受婚姻制度,同性性傾向者則被強制只能接受伴侶制度,何折衷之有?更不必去提根本的差異歧視了。

   

至於已經在立法院出現,所謂給予同性性傾向者的結合以婚姻之名的民法專章立法,不客氣地說,這是要哄騙反同論者嗎?反正不會和同性性傾向者同在一個婚姻屋簷下?

   

一個國家要有好幾套婚姻制度嗎?多元成家?似無不可!那麼為佛教徒、基督教徒、摩門教徒、回教徒、猶太教徒都制定一套婚姻制度,如何?受苦於一夫一妻制的某些宗教信仰者和無神論者也不少呢!

 

只是走得慢一些?為什麼要慢慢走?

   

在調升基本工資的例子,如果相對於調升百分之三、五、七三案,還有一個不調升工資的方案,不調升方案不是解釋為調升幅度0,而是解釋為維持原本已經不能維持生活基本需求的低工資,那麼根本不能成為供選擇的方案,而會因為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最低要求,端不上檯面。在只有三、五、七的方案時,百分之三之所以未被選擇,也可能因為被認為是一個不符合人權保障最低要求的方案,而被放棄,換言之實質上供選擇的,只有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七兩個方案。這兩個方案的選擇,如果沒有附加其他條件,就是一個方案勝出,另一個方案落敗,不會有甚麼有輸有贏的折衷效果。被認為是不符合最低生活需求的方案,基本上就是不符合人權保障最低要求的方案,如果採取這樣的方案,是停留在不正義,不會是朝向正義走,而走得慢一點而已。

   

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七之間才可能是走得慢一些而已,因為如果只調升百分之五,節儉一些,還可以過日子,等老闆生意更好一些,就有機會調升百分之七,甚至一下子調升百分之十,少賺的還是可以補回來;但渴望締結婚姻、成立家庭的人,被法律禁止結婚,就是紮紮實實地正在遭受羞辱、正在受傷害,甚至受生離死別之苦,一日不解禁,一日不能脫離受害的處境。當看到有人受傷受苦,為什麼不趕快奔上前去搶救,還要慢慢走?何況主張立伴侶專法或婚姻專法的人,對主張同婚的人而言,不是走得比較慢的同路人,是走往不同方向的陌路人。

   

對堅信婚姻生養(生未必會養,養未必需要生)價值的人而言,不婚不生不養的人才是陌路人,渴望走入婚姻的同性性傾向者是同路人,擁抱他們吧!

 

拚婚姻,就是拚經濟

   

同婚法案引來的衝突,讓執政黨面臨巨大壓力,有人因此認為甚為不智,因為同婚法案並非當務之急,應該先拚經濟。

   

這種意見,看起來沒有贊成任何一種方案,但是至少表示他們認為同婚可以慢慢來。先不必質疑他們為什麼看不到同性性傾向者被憲法遺棄的傷痛,為什麼認為這樣的傷痛可以先視而不見、以後再說。就談談他們掛心的經濟吧!

    

締結婚姻可能因為愛、因為性、因為政治利益、因為經濟利益、因為仇恨、因為許多未必容易揣測或者互相糾結的善或惡的理由,這些理由如果沒有影響到婚姻之外的其他人,都是當事人自己的事。而會影響到其他人,通常因為婚姻當事人被看成一起經營生活關係的合夥人,從互相替對方買早餐、買生活用品、買保險、甚至到銀行存款提款繳費、照顧對方的家人等等,牽涉的都是經濟行為。

  

一個人的經濟和兩個人的經濟,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影響自然不同,如果這兩個人還生養子女,那麼就會成為一個複合的經濟體。締結婚姻組織家庭,可能來自拚經濟的動機,或者因而促成拚經濟的動力。

   

圓滿的人生,不可能不倚賴起碼的經濟安定,經濟發展當然是個人人生發展的基礎建設。同性性傾向者希望結合成一個更有力的經濟體,藉由彼此在生活上的合作,發展自己的人生,這不就是成家立業這一句話的真諦嗎?

   

所以先成家後立業,拚婚姻,也就是拚經濟!

 

後記

     

婚顧業者已經率先看到准許同婚的經濟契機,執政黨看到異性婚與同性婚不差別處理最經濟嗎?

 

※作者為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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