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蝸藤專欄:思考MeToo之五──推動者和輿論的六原則 反對「取消文化」

黎蝸藤 2023年06月18日 07:00:00
MeToo屬於廣義上的轉型正義,關鍵是要真相,要道歉,要付出代價,而不是報復,不是取消,不是趕盡殺絕。(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MeToo屬於廣義上的轉型正義,關鍵是要真相,要道歉,要付出代價,而不是報復,不是取消,不是趕盡殺絕。(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上一篇,筆者討論了台灣MeToo運動應該認識到自己的limit,「要走,不要跑」,不宜設定太高的目標。本篇繼續討論一下,推動者應該遵從什麼原則,以便拉攏更多盟友,減少反對的聲音,推進MeToo運動所代表的社會範式轉移。在筆者看來,MeToo運動是轉型正義的一種,很多有關轉型正義的訴求理論和必須遵從的原則,也都可以套用在MeToo之上。

 

筆者在本文中要討論的是MeToo運動中的公眾輿論,尤其是MeToo運動的推動者,應該遵從什麼原則。筆者總結了六個原則。

 

值得說明的是,這篇文章的分析對象不是控訴方,不是被控方,而是公眾輿論和推動者。而且,筆者也預設控訴方的MeToo控訴都是「三真」,真名、真實、真誠的(正如筆者在第三篇《控訴三原則:實名、真實、真誠嚴肅》中已討論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這樣)。那種誣告構陷的控訴,當然要堅決反對的,但它們不在這篇文章所討論的範圍之內。

 

第一,避免無限上綱,不定「法外之罪」

 

這點筆者其實已經反覆討論過了。MeToo與完全的法治精神是衝突的,背離的。但為了社會正義,為了改變社會範式,我們「不得不」做出妥協,允許MeToo「有限度地」、「暫時性地」背離法律。

 

MeToo可以超越法律程序,但不能超越法律實質,超越已經取得共識,訂立契約的社會正義。我們也應為MeToo訂立一條必須堅守的有關法治精神底線;「可暫時容忍法外定罪,但絕不能定法外之罪」。

 

也就是說,可以「輿論定罪」,但輿論所定的「罪」,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罪,而不是無限上綱,完全超越法律規定的「罪」。

 

筆者特別討論過了,尤其是不能把主觀感受不能作為輿論定罪的唯一基礎,不能「我覺得被性騷擾,就是被性騷擾」。在主觀感受之外,還必須具備一些法律明確規定的具體行為,才能「輿論定罪」。

 

這樣才不至於擴大打擊面,動輒得咎,人人自危。

 

第二,應該符合比例

 

符合比例的原則是一種法治精神。同樣是非法行為,法律把它們分為不同等級:嚴重的行為懲罰更大,輕微的行為懲罰較小。做錯多少事,造成多大的傷害,就應該受到多少懲罰。這個道理應該很容易理解,因為我們現代社會就一直是這樣運作的。沒有人會認為,偷點小錢就要和殺人兇手一樣,「以死謝罪」。

 

從這次台灣的MeToo看,各控訴中,加害者所造成的傷害並非是一樣的。當然,受害者的主觀感受很難絕對地衡量,但客觀身體上受的傷害,卻有可以認定的、可以比較的標準。有的侵害是強姦,有的是強姦未遂,有的是強制猥褻,有的是摸手碰胸「豬哥」性騷擾,有的是口舌招尤、有的是追求過度,有的只是很煩人地說「早安晚安」,有的僅僅令對方覺得不舒服,有的甚至只是負責處理的人士處理不當。這些客觀的傷害程度差異極大,有的非常嚴重,有的傷害相對很輕微。

 

從另一個角度,即「作案」時間和頻密程度看,也差天共地。有的是陳年舊案,有的是「新鮮犯事」;有的是偶爾為之(甚至可以說是一時「情難自控」),有的是「性騷慣犯」。

 

但現在有趨勢「一視同仁」地痛斥加害者,都是「噁男」,都要一律辭職、封殺、「取消」。這完全違反「符合比例」原則,除了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利於團結大多數,只會把那些本來可以爭取的「輕微加害者」,推到反對陣營。

 

第三,鼓勵反省道歉

 

對錯誤展開批判的目標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法治精神更鼓勵「坦白從寬,抗拒從嚴」。MeToo的根本目的,在於移風易俗,實現社會範式轉移。能夠道歉反省的加害者越多,就越容易實現這個目標。當然,這裡不是說加害者不需要受懲罰,而是說,能夠道歉反省的加害者,社會要予以寬大的處理。假設加害者原先已取得了受害者的原諒,那麼我們更加要從寬處理。

 

假設受害者的控訴是真的(重申一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筆者支持這個假設),那麼加害者如果真心認識到錯誤,道歉了,這當然比加害者極力否認的要好。這不但是加害者一個人道歉認錯的問題,更重要是能夠帶動整個社會的轉型正義風氣,推動MeToo目標的實現。

 

反過來說,如果MeToo沒有遵從這個原則,那麼加害者發現,矢口否認,甚至反控控訴者誣告誹謗,會被公眾認為「沒做過」;道歉「認罪」令反而因為「承認」了就被萬民唾罵。那麼,如果沒有良心發現,他為什麼要道歉?這樣一來,只會讓更多的加害者硬撐到底。台灣MeToo中就有這種令人擔憂的趨勢。

 

當然,這裡說的「認錯道歉」是指真心的認錯道歉,而不是以「斷片」為理由輕描淡寫,甚至希望「主動報案」玩弄輿論的那種取巧行為。那些行為絕對是錯誤的負面教材。

 

但同時,我們也要思考,有人做出這種令人不齒的行為,很可能或多或少是因為看到了,「道歉認罪」並不能「坦白從寬」,而採取的利益最大化之舉。

 

第四,切忌用「清朝的法律審明朝的官」

 

很多加害者本人並不壞,但在生活的時代,被環境固化了一些雖然是錯的但當時認為「沒有什麼大不了」的習慣。這種習慣的養成或可形容為「父權結構」的遺毒,但並非只有男性才是唯一的責任人,不少女性也對這種環境體系負責。在這次MeToo運動中,我們發現很多性平投訴的負責人都是女性,而她們中認為「被摸幾下有什麼大不了」,被約會騷擾「拒絕就是了」的人,並不在少數。因此,與其說「男人們的錯」,還不如說是整個時代的社會積弊。套用老套電視劇的話,多少有點「社會的錯」。

 

到了新時代,意識進步了,這些以前認為「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錯事,變得嚴重了。我們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者道歉,但同時也要理解到這種時代的侷限。對因此而發生的陳年事件,不宜上綱上線。作為年輕一輩,我們不是要向老一輩宣戰,而是要拉著他們一起進步。

 

於此相關聯的是,我們不能用現在新確立的規範,去衡量以前的行為。顯而易見,這包括法律條文層面,即後來制定的法律,不能套用在以前發生的事件上。

 

然而,這個原則同樣包括社會的習俗和法律認可的方式。一個重要的例子是,在「性同意」問題上,現在我們應遵從「Yes means yes」的原則,即明確說了「同意」,才是同意。但在以前(在美國是2010年代中期之前,在台灣可能要到2020年左右),社會都是用「No means no」的原則,即明確說「不同意」,才是不同意。這兩種原則的區別是,當一個被動方(如女生)既沒有表示願意,又沒有表示不願意的時候(這種情況極為普遍),用舊標準就是「同意」,用新標準就是「不同意」。所以,如果有人用「yes means yes」去衡量標準確立前發生的事,這就是用「清朝的法律審明朝的官」。

 

真心推動MeToo運動,推動社會前進的人士,應儘量克制這些黨派鬥爭和私人恩怨的衝動,理性地回復到MeToo運動的本質。(取自freepik)

 

第五,不應把MeToo當作黨派鬥爭和私怨的大棒

 

目前適逢台灣大選在即,於是有的MeToo事件被不成比例地放大,也有人呼籲「大局為重」去壓下一些事件。比如,一開始綠營出現的MeToo案較多,於是一有藍營的例子,綠營就猛打。另一種情況是,由於不同陣營對進步意識的認同支持不一樣,於是類似的控訴發生在綠營人士身上,後果就變得更嚴重。事實上,我們心知肚明,MeToo所針對的「權力結構中的性騷擾和性侵害」是整個社會不分陣營都普遍存在的。這些因陣營和黨爭而待遇有別的「不公平」都損害了MeToo作為一種推動整個社會前進的運動的意義。更有的MeToo控訴竟被描繪為「政治陰謀」,變成雙方的攻防戰。這更進一步污名化MeToo運動。

 

同樣地,現在的MeToo還存在一種不好的趨勢,就是把一些和MeToo關係不大甚至完全無關的事,趁著MeToo大潮中,公眾對被控者的反感,算總帳,對被控者全面否定,甚至有點落井下石的意思。比如,某名嘴被爆性騷擾,但媒體和很多輿論場的指責均集中在他「私下抨擊其他名嘴」。其實,無論認為這是名人相輕的惡習也好,是正常的公眾評論也好,甚至批評他故意打擊對手也好,都和MeToo毫不相干,實在沒有拉在一起的理由。又比如,另一位成績顯赫的媒體人主動爆「我做過」後,其「奇葩」操作引發怒火本不足為奇,但現在很多批評指向了其成績全靠誇誇其談四處鑽營得來的,本人毫無真材實料。這種貶低實在有點匪夷所思。還有某位原先專業水平得到認可的編輯,被指控為「性騷慣犯」後,其前工作單位說其「工作專業表現已不符預期,故與其協議離職」,暗示他專業水平低,這也顯然和此前的公眾印象截然相反。借用中國輿論場的術語,這些做法都頗有「夾帶私貨」之嫌。在筆者看來,這些行為都很糟糕,同樣損害了MeToo運動的名聲。

 

筆者建議,真心推動MeToo運動,推動社會前進的人士,應儘量克制這些黨派鬥爭和私人恩怨的衝動,理性地回復到MeToo運動的本質。

 

第六,切忌因MeToo就罔顧其他社會正義和價值

 

筆者在這個系列第一篇已提出,MeToo不是至高無上的,它和很多我們一直支持捍衛的社會價值相衝突。只不過我們為了更大的社會正義,而不得不暫時容忍了MeToo對其他社會價值的損害。第一篇著重討論了MeToo和法律的關係,但也提到和MeToo衝突的還有言論自由、反歧視、隱私權等已被社會廣泛接受的主流價值觀。

 

這裡沒有篇幅一一詳細討論,只挑「反歧視」舉例說明一下。歧視本質上就是成見(stereotype)。我們知道MeToo是有關權力結構的,表現為權力脅迫下對性的索求。在MeToo論述中往往帶有一種假設,即「有權力必然會脅迫」,通俗地說就是「拒絕會被報復」。但是不是凡是有權力結構關係,又帶有性的意味,就必然帶來脅迫,一定算是MeToo性平事件?這種假設是不是一種「成見」呢?

 

舉個例子。如果權力優勢方某A,向權力劣勢方某B發出「與性有關的第一次試探」,MeToo主流理論都認為,權力劣勢方無法拒絕,因為害怕拒絕後被報復。在這個過程中,其實已默認了對方會小心眼地「報復」、「穿小鞋」。然而,如果沒有這個具體的某A的事例和數據作為基礎(比如他此前確實威脅了B,如果拒絕會報復;或者他在其他例子中,被拒絕後真的報復了),嚴格而言,就是一種「成見」,對某A的一種歧視。

 

一些情況下,比如老師和學生,這種試探是絕對零容忍的(比如老師不能追求自己教的學生)。但在不少情況下並非如此,比如上司和下屬,我們沒有規定上司不能追求下屬。更模糊的情況是,雖有身分高低之分,但並無學習工作上的實質從屬關係,比如受尊敬的前輩向其心儀的某後輩發出「與性有關的第一次試探」,那麼我們是否應該預設後輩「只要拒絕了就一定會遭到前輩的報復」,而把這種第一次的試探邀約視為「權力結構下的MeToo」性平事件呢?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

 

這裡還要強調的是,MeToo推動者大部分是左派,不能為了MeToo而丟掉了左派一直主張的價值觀。比如,有人被控性騷擾,但很多批判焦點放在他喜歡在臺北獵艷,是個渣男;有被控者說自己支持「情慾流動」,也被批判「有妻子還情慾流動」。

 

然而左派價值觀並不批判性開放,並不把追求性歡愉視爲一種罪惡,甚至不把婚外性關係視為罪惡。左派價值觀認為:上帝賦予每個人三種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性自由(sexual freedom),即對性的追求就屬於追求幸福的權利;你情我願的性關係,他人有什麽可非議的?這些年來,左派們一直推動反對歧視性工作者,推動婚外關係除罪化,都是這種理念下的產物。左派們不能為了MeToo更「義正嚴辭」,就把原先的信念和價值觀都置諸腦後。這樣只會被質疑「左派太虛偽」,最終也不利於左派所支持的MeToo運動。

 

反對「取消文化」

 

如同近年來美國種種運動一樣,MeToo是否應採取「取消文化」也存在爭議,儘管不如種族問題中的取消文化爭議來得激烈。作為「自由左派」,筆者反對「取消文化」,同樣也反對在MeToo運動中採用「取消文化」。MeToo屬於廣義上的轉型正義,關鍵是要真相,要道歉,要付出代價,而不是報復,不是取消,不是趕盡殺絕。限於篇幅,筆者無法在此系統詳細地論證。但容易看到,筆者上述的六個原則中,至少一半都是反對「取消文化」的重要理據,比如符合比例原則、鼓勵道歉原則、認識時代的侷限等等。

 

※作者為旅美學者

關鍵字: MeToo 取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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