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宏專欄:鏡電視案教給我們的一課

羅世宏 2023年07月03日 07:00:00
鏡電視大部分的問題根源是因為申設執照期間被NCC惡意拖延、不准不駁所致。(本報資料照片)

鏡電視大部分的問題根源是因為申設執照期間被NCC惡意拖延、不准不駁所致。(本報資料照片)

在野黨無論怎麼懷疑、監督、杯葛執政黨,都有一定的正當性,畢竟這是政黨政治的日常。但在鏡電視董監變更申請案、上架有線電視申請案上,他們一直用執政黨「護航」、「放水」鏡電視的「泥巴仗」論述,其實是沒有抓住要害的走鐘式監督,恐怕是被特定人士利用了。而他們幾番企圖以衝撞佔領等方式,阻撓NCC行使遲到已久的(審議這兩個申請許可案的)行政程序,則更只是荒唐怪奇的走秀而已。

 

在野黨如果真要改革NCC,應該要讓它變成真正具有專業、透明與可課責性的合議制獨立機關。弄懂其他民主國家媒體監理機關的組織、權責與運作方式,在立法院提案修正《NCC組織法》,要求NCC啟動必要監理過程改革,甚至大修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才是一條通往制度改革、保障新聞自由多元與維持政黨競爭公平輿論場域的陽光大道。可惜,在野政黨人物見不及此,至今只知慣性反應,盲目且無效地行動。

 

不此之圖,眼𥚃只看到鏡電視的在野黨立委/名嘴指控NCC故意在立院休會期排案審議,指稱《鏡週刊》報導Kolas是為了掩護鏡電視,甚至竟然質疑NCC以4:0 (4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本案的有效性,甚至主張:根據民國54年內政部制定的《會議規範》,身為NCC委員會會議主席的NCC主委不應對包括鏡電視董監變更申請案及部分有線電視系統上架申請案投票,另一方面則力讚一路反對鏡電視、且本次棄權審議本案的兩位NCC委員有良知⋯⋯。

 

凡此種種,實在太愛說笑了!這不懂顯示國會議員搞不清楚合議制獨立機關怎麼運作,也凸顯他們完全畫錯重點,不太知道如何監督問責NCC。

 

兩年半前,也同樣是這些立委名嘴在大罵NCC立委7:0通過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案,還記得當時他們是怎麼痛罵這兩位「有良知委員」的嗎?而每一位NCC委員人選都是執政黨一手包辦決定的現制缺失,難道在野黨立委都完全不在乎、不想改變嗎?
 

中天關台事件,立委名嘴同樣痛罵7名NCC委員為執政黨鷹犬。(本報資料照片)

 

其實,鏡電視案的所謂財務問題,所謂股東惡鬥問題,以及所謂府院介入及中資介入的矛盾傳聞,其中有一大部分的問題根源是因為申設執照期間被NCC惡意拖延、不准不駁所致。而部分NCC委員「先射箭再畫靶」,先是以超過合法合理公平範圍的超高標準責求商業電視台,繼而不但介入股東之間與新舊董監之間的內部紛爭,自甘被餵料、被利用,還與在野政治勢力裡應外合,企圖以拖延、杯葛的手段扼殺一家零收視市佔率的新商業電視台的生機,侵害鏡電視的合法營運權利與公平競爭機會。

 

某些NCC委員不知謙卑自省與節制權力,太過剛愎自用與偏聽偏信,為博虛名而走火入魔地變身成為某種永遠不會錯也不認錯的基本教義派,視依法申設新聞頻道的人民團體/企業為大魔王與眼中釘,殊不可取;未來有意進入公職、有機會行使公權力的學者,當以此為戒。

 

而在野黨立委不知善用權力,未能跳脫受政黨短期利益支配的反射式動作、謾罵、抹黑與瞎起鬨,也同樣是做了很不正確且對國家社會無益的示範。

 

鏡電視一案歹戲拖棚,浪費行政與社會成本甚鉅,唯一成就的是公信力極低、人民唾棄的「髒兮兮」的行政機關形象。這絕不是台灣社會在17年前建立NCC的初衷,也不能繼續構成每位NCC公務員的不可承受之重,畢竟NCC委員來來去去,每四年換一批人,如果不能為這個機關加分(爭光),至少不應讓這個機關減分(蒙羞)。

 

一葉知秋,鏡電視當然不會是NCC這幾年濫權怠惰的唯一受害案例。除了鏡電視之外,這幾年NCC懶政與妄為下的苦主還大有人在!例如,部分(市佔率合計約7%)的有線電視系統商2021年3月即提出申請的台視新聞台移頻案,NCC至今仍然不審不決,不斷藉故拖延,不僅寧願讓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的52頻道處在空頻狀態,忽視觀眾收視權益,而且完全視法律如無物,踐踏獨立機關的公信力。

 

鏡電視一案歹戲拖棚,浪費行政與社會成本甚鉅,唯一成就的是公信力極低、人民唾棄的「髒兮兮」的行政機關形象。(美聯社)

 

最後,我想說的是,雖然NCC的問題已經病入膏肓,但我們不能放棄治療,應該向其他民主國家的媒體監理機關看齊,吸取其中值得台灣效法的最佳實務。例如Ofcom、FCC、CRTC或KCC。我們不能把NCC看待成不能廢的必要之惡而已,而應該讓它真正成為人民可以信任、各政黨願意尊重的合議制獨立機關。要達到這個目標,NCC至少必須做到依法行政,必須成為「以證據為本,受產業支持」(evidence-based and industry-supported)的媒體監理機關,而不能讓它反而變成是台灣廣電與內容產業之敵。NCC應該定期自我檢討與自我評鑑,應該尊重媒體自律但防制媒體侵害人權與協助觀眾維權,應該成為台灣廣電與內容產業的夥伴,也應該致力於維持產業公平競爭秩序,提升監理效率,檢討並消除某些過時且有害的監理作為,並與文化部攜手提升台灣廣電與內容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才是台灣社會需要NCC,以及NCC需要繼續且更好地存在的根本理由。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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