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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同婚合法 無須恐懼

林青弘 2017年06月02日 07:00:00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讓台灣成為全球矚目、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應予合法保障的國家。(攝影:陳品佑)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讓台灣成為全球矚目、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應予合法保障的國家。(攝影:陳品佑)

2017年5月24日下午4點,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對著全國眾目睽睽,慎重念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大法官以《憲法》高度判定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已經違背《憲法》第7條與第22條,認定法律應保障同性婚姻。這一刻,台灣成為全球矚目、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應予合法保障的國家。這是人權進步,也是民主法治的劃時代里程碑。
 

不能接受同婚法制化的另一群人,面對具有《憲法》拘束力的釋憲結果,除了想像全民公投加以反制外,社會大眾面對即將到來的同婚體制,究竟對於家庭、子女、傳統習俗有何衝突與影響,這不是挺同與反同的二元對立而已,勢必要正視很多疑問,例如孩子會不會「學壞」變成同性戀?愛滋病會不會更容易擴散蔓延?以後是不是「男不男」、「女不女」更加普遍?兩個男人公然牽手、接吻很噁心怎麼辦?諸多疑問,不僅反映焦慮不安,也是面臨同婚即將帶來的社會變遷,釋放正常的社會能量。
 

解讀大法官釋憲文
 

748號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按上開解釋文意旨,第一,大法官未宣告《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違憲而失效,因為如此宣告,會讓現有異婚體制崩潰,一男一女想要辦理結婚者,也將失所附麗,無從訂定婚約,也無從登記結婚,這是很嚴重也是很錯誤的釋憲結果。幸賴大法官自知釋憲效果如何呈現,不在於破壞解構現有異婚體制,而是要填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法律漏洞,讓《民法》或其他法律能夠秉持異婚之相同保障而及於同婚。
 

因此,同婚法制化之後,不會有人與摩天輪結婚的「跨種婚」或「異類婚」,也不會有多人結婚的「群婚」現象。無論異婚或同婚,只能由一男一女或一男一男、一女一女來構成婚姻關係。況且,在現行《民法》規定下,異婚禁止近親結婚、禁止擬制血親間的婚姻關係,同樣適用於同婚,人倫關係穩定而不會因為同婚法制化而受到破壞混亂。
 

其次,大法官也讓同婚所帶來的社會變遷,最多可有2年的調適期與緩衝空間。釋憲之後,縱然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而有違憲,但是大法官未明定同婚法制化之前,同婚登記能夠立刻施行。同婚需求者雖然要等法制化期程,但是立法、修法的時間經過,可以提供社會大眾更多的調適與對話。
 

這是大法官認知社會多數保守態度,可能一時之間不知如何應對同婚合法化之後的各種變化與衝擊,是有此一解釋立場,期待不同意見者在釋憲結果公布後,繼續對話與化解衝突。
 

再者,大法官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足見以多數表決、公民投票等民主程序來決定同婚是否予以法制保障,顯然不是大法官認同樂見的紛爭或歧異之解決方式。反同者對於釋憲結果不能接受,而有民主法治上的不同主張或作為,例如連署公投、向監察院檢舉等等,是可理解與體會,但是對於意見歧異、觀念衝突之解決,明顯不能發揮更多的正面效益。
 

大法官在理由書提及異婚與同婚都可以成為穩定社會秩序的磐石,無論異婚或同婚,都可實現人格健全發展與維護人性尊嚴。對於同婚者,大法官更直接指明必須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的雙方權利義務規定。是以異婚與同婚在婚姻制度上,同受法律上的權利保障與義務規範。
 

基於尊重立法形成之自由,對於同婚如何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究由《民法》修正婚姻章或是在《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或是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大法官未對立法形式加以約束或指導。在可預見的立法辯論上,為了異婚與同婚之間的平等,適用「擬制關係」來規範血親、姻親、繼承、認養、監護等法律關係,勢能減少異婚與同婚之間的差異。
 

至於民俗稱謂上,無論男男婚或女女婚,對於姻親關係中的稱謂,可試行以自己配偶如何稱呼而借位代稱即可。例如A男與B男、C女與D女各為同婚配偶關係,A男稱其姊或妹之夫為姊夫或妹婿,A男之配偶B男亦比照稱之,相反對稱時,姊或妹稱A男為兄或弟,A男之姊或妹及其夫亦同等稱呼B男為兄或弟,省去夫或嫂之衍生稱謂,直接以兄弟或姊妹代稱同婚之配偶。
 

又例如C女稱姑姑、嬸嬸、阿姨、舅媽,D女亦同其配偶C女稱呼這些姻親關係中的親戚,而這些親戚如何稱呼C女亦同等比照稱謂於D女,例如以姪女、外甥女直接稱呼D女,而不是以「外甥女媳、外甥婿」、「姪女媳、姪婿」來變相稱呼外甥女婿(外甥媳)、姪女婿(姪媳)。媳婦與女婿的傳統稱謂,可以擬制為法律上另外得到兒子或女兒,以「擬制稱謂」來看待男男婚多得一位兒子或女女婚多得一位女兒。

 

在愛的延長線上,台灣的同婚之路依舊漫長,要繼續前進。(攝影:陳品佑)

 

恐懼的總和來自資訊不對等
 

一般人對於危險或厭惡的人事物,其情緒反映或認知結果就是恐懼。對於同婚法制化的恐懼,要先追溯原委是否來自同性性行為的惡感或害感。認為同性性行為有害於健康、不衛生、不正常,或是認為同性性行為很噁心、很變態或很病態,這些情緒或認知的總和,就是「恐同」的集體症候群。
 

由於異性戀者以自己的性行為作為測量、評判同性性行為(尤其男男性行為)之唯一絕對標準,致使異性戀者忽略性行為的本質與目的在於何者。撇除繁衍後代為性行為唯一目的之宗教信仰後,性行為的本質就是反射兩造之間的情慾滿足。至於情慾要透過何種行為來互得滿足、互享高潮,那是行為模式如何實踐的問題,無論同性或異性的性行為,都將達成此一共同目的。
 

將特定性交姿勢或性行為模式,貼上標籤而與同性性行為一起污名化或予以歧視偏見,這是欲加之罪、不患無詞。男女之間亦可施行口交、肛交等非繁殖目的之性行為模式,足見污名化某種性行為模式,只是故意遮掩厭惡同性性行為(尤以男男性交為議論對象)之真實面目。以自己喜歡或厭惡,來決斷他二人之間的閨房情趣,實在很霸道,也沒禮貌。
 

更何況,男男性行為,又未必一定要肛交才能獲得高潮與滿足。異性戀之間,無論男對女或女對男進行口對性器官之性交行為,必以雙方合意喜歡為前提,對於同性性行為亦是同理對照,均不能強制脅迫。衛生與健康的注意,那是兩造之間的事,不值得大家公開討論與共同關注。屬於性隱私的範疇,反同或恐同者,怎會大刺刺公開說不停?這些人難道願意公開性隱私,讓社會大眾討論何種性姿勢與性行為更加安全與衛生可靠?這是不是很荒謬可笑,以為這是情慾動作片的心得發表與交流嗎?
 

如果反同者願意理性面對同婚合法化,更應該關注同婚家庭對於子女的權益保障。荷蘭的「彩虹家庭」,致使子女最多可能擁有2父2母,法律上的父母與血緣上的父母,對於人倫關係和子女教養,會有何等衝擊與變遷,才是反同婚者應該用力監督的重點。執著男男性行為的惡感與害感,侵犯他人性隱私,不尊重性自主權。在意識形態上,對於父權和家族長體制的解構,不是來自男男親密行為的尷尬難忍,而是來自女權提升,自覺更多的內外夾擊,害怕失權而故意反彈同婚法制化。
 

恐同者與反同者,應該先行冷靜與自己對話,把情緒一一沉澱,臚列反對同婚的理由,再由現實資訊找尋對等的辯駁,吸收完整資訊,不以偏見作為資訊的過濾漏斗,最後應該可以體悟,同婚與異婚的共同交集都在於「愛」與「誓約」。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無論相同性別或不同性別之二人婚姻,勸和不勸離,為何還要反對?
 

同婚帶來社會變遷
 

外在情境會影響個人情慾取決,異性戀當然偶有同性情慾幻想或實際經驗,同性戀亦可能偶有異性情慾幻想或實際經驗。但是,取決婚姻對象時,無論異同,仍然會以自己長期利益與永久結合來考量。同婚不會誘使每位異性戀男人突然變成只喜歡同性而不與女人結婚繁衍後代,同婚也不會讓少子化問題更嚴重,因為同婚家庭收養子女或人工生殖,可以解緩少子化嚴重性。
 

婚姻制度就是人倫關係的穩定機制,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一旦選擇走進婚姻制度,勢必要自我犧牲與互相退讓。婚前可以多方結交,婚後要履行性忠貞義務;婚前一人飽就是全家飽,婚後則是柴米油鹽醬醋茶,共生共存、甘苦同享。社會多了同婚家庭,填補家庭形態之不足,增加穩定社會秩序的基本單位,同婚與異婚家庭,只是父母型態比較不同,其他功能都可比照發揮。
 

由於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的共同挑戰,此時此刻能夠在法律上保障同婚與其家庭,這也是政府解決老年化、少子化的途徑之一。家庭形態愈見完備,社會功能更可以普遍觸及每個人,不致使落單個人成為社會邊緣人或孤獨個體,有家庭互相支持與照護,社會問題可以減少,政府政策更能落實。人是群居動物,家庭是群居生活的根本與基礎。多了同婚家庭,有些落單個體獲得支持與照顧,這不僅僅是重大的社會變遷,也是資本主義盛行之下,對抗疏離、化解冷漠的基本動力。
 

結語
 

「愛」是挺同與反同之間的延長線,相互包容與尊重,串起挺同與反同的衝突與偏見,來電交流,慢慢化解與相容。釋憲之後,為了婚姻自由與平等,人人還須努力,爭取反同者的客觀認識與主觀認同,在愛的延長線上,台灣的同婚之路依舊漫長,要繼續前進。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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