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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重犯行攻防】殺人罪證確鑿判死違憲? 《羅馬規約》4大罪「比鄭捷案嚴重都未處死」

上報快訊 2024年04月23日 19:55:00
針對大法官詹森林(右)的提問,律師李念祖(左)提《羅馬規約》中最嚴重的4個罪行都比鄭捷嚴重得多。(擷取自司法院YT)

針對大法官詹森林(右)的提問,律師李念祖(左)提《羅馬規約》中最嚴重的4個罪行都比鄭捷嚴重得多。(擷取自司法院YT)

憲法法庭今天(23日)展開死刑是否違憲的終極辯論,下午大法官詢答環節中,數度圍繞在「最嚴重犯行」爭議攻防。大法官詹森林詢問如果像是鄭捷、小燈泡等根本不會誤判、罪證確鑿的案件,判死刑是否違憲?而大法官朱富美則針對叛亂、外患等沒有以「構成死亡」為要件的罪名,與「死刑是否違憲」之間的關聯性。

 

重大罪行判死違憲? 大法官重提鄭捷、小燈泡案

 

詹森林一開始便向聲請人方提問,假設事實非常明確,證據也非常確鑿的殺人案,如鄭捷案、小燈泡案這種根本不會有誤判可能性的情況下,是否會認為死刑並不違憲?對此,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念祖表示,定義情節最重大的罪行是一個問題,而情節最重大的罪行該不該處死刑,則是另一個問題。

 

李念祖舉例,1998年的《羅馬規約》規定了最嚴重的罪行,這也是當代國際社會所共同接受的一個定義,而當中最嚴重的4個重大犯罪,情況都比鄭捷案嚴重得多,但是規約內並沒有規定要處以死刑。

 

此外,他指出,1966年所訂的《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ICCPR)中,都是「禁止」在什麼樣的情況處以死刑,並標註不可以作反面推論;至於海牙國際法庭雖然有定過罪,但最後也沒有處死。

 

李念祖另舉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所著的《正義論》中,提到「無知之幕」思想實驗,指羅爾斯認為在最後要定社會共識的時候,不會包括「在最嚴重的情況下,每一個人都可以被處死」這一條,但不能忘記的是,「無知之幕」裡是要每一個人都同意,而非「多數決」。

 

犯罪構成要件非致人於死 判死是否合理?

 

隨後發問的大法官朱富美則針對《刑法》中的叛亂、外患及《陸海空軍刑法》中有許多罪行,雖然最終可能造成大量死亡,但犯罪構成要件並不以死亡為要件,而我國暴露在地緣政治風險中,當今天要討論「死刑是否合憲」的議題時,它的結論與這樣戰時或是軍事罪的刑罰,就必須討論中間的考量及關係。

 

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表示,像戰爭法、戰時法或軍事罪,都是「剝奪生命權力行使」的例外狀況,它其實不是置放在「罪」與「罰」的對應關係上。不過這仍然是一種回顧性的、針對行為人在過去做的違法行為,作出定罪並科與適當罰責的程序。

 

謝煜偉也指出,之前所提到的國家在「某種特殊例外的狀態之下,而剝奪生命的權力行使」它是立即性的、可能處於一個正在進行當中的緊急狀態之下可能是自我防衛本能,或是集團乃至於社會共同體的防衛之下而出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之下,跟我們所為用叛國罪來定罪並且科處死刑的脈絡截然不同。

 

最明顯的差別就是責任的條件,這種例外狀態之下,看得是危險源和如何排除危險源,其實不看責任;但是叛國罪的脈絡之下,要嚴格的去強調,是對於過去罪行的非難。

 

謝煜偉話鋒一轉,表示綜合今天的討論,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就是所謂適用的死刑的犯罪類型,都是要故意產生死亡結果,但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們現行《刑法》中,不管內亂、外患、叛亂或是叛國罪等,沒有故意造成死亡結果的犯罪,都仍保有死刑這個法定刑沒有廢除,「這不是一種立法怠惰那是什麼呢?」

 

代表法務部到庭的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說明,以《刑法》101條暴動內亂罪來說,它的死刑只有限於首謀,而涉及這條罪,就有可能使國家陷於內亂的狀況,造成多數人傷亡的結果,所以也不能夠說沒有侵害到生命。

 

至於《刑法》103條的通謀開戰罪、或104條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基本上會讓我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性受到損害;而107條利敵罪也會使我國陷入戰火;而劫機罪更不用說,按照美國多數共識,這些罪都會對人民的生命安全構成立即的危險,屬於最嚴重的犯行。

 

面對重大罪行 法務部籲保留立法彈性

 

而當最後一位提問的大法官黃昭元詢及法務部,死刑適用範圍是屬於立法政策或司法審查時,簡美慧答稱,個案的犯罪情節及程度是不一而足,立法者需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賦予法官寬泛的裁量權,以因應極端嚴重的犯罪,違憲審查機關不應該限制立法者只能選取某樣的法定刑,只要該法定刑本身沒有違反罪責相當原則。

 

 

另外,她表示,在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法務部其實有盤點過法規當中有死刑的規定,認為目前都符合《公正公約》中的最嚴重犯刑;而法官在審理案件量刑的時候,也會審酌是否是屬於公約所述的的最嚴重犯刑,所以不會有恣意科處死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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