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爆發生後,新北市政府勒令八仙樂園「無限期」停止營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1日做出宣判,指出原處分違反明確性及比例原則,判新北市府敗訴。(圖片取自YouTube)
2015年八仙樂園發生15人死亡的塵爆事故,事發後,新北市政府就勒令八仙樂園「無限期」停止營業。八仙不服,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並順利撤銷停業處分。但新北市政府也提出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1日做出宣判,指出原處分違反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侵害八仙的財產權及營業權,判新北市府敗訴。全案可上訴。
2015年6月27日,「玩色創意國際公司」與「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向位於新北市八里的八仙樂園租借場地,並舉辦彩色派對,噴灑大量以玉米澱粉及食用色素製成得色粉。但不幸的是,因派對用的色粉濃度過高,導致粉塵瞬間燃燒,一共造成15人死亡484輕重傷。
事發後,時任行政院長毛治國宣布全國禁止此類活動。新北市政府觀光局調查後,也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勒令八仙樂園停止營業。
對於停業的命令,八仙樂園不服,向交通部提起訴願。而交通部受理後認為,新北市府觀光局並沒有具體說明八仙哪些項目檢查不合格、也無指出跟塵爆案有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撤銷停業處分。對此,新北市府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交通部,堅持八仙須停業。
法官認為,新北市府在停業處分中沒有具體說明八仙違反法規的項目,也無法明確得知哪些項目經過檢查不合格且沒指出八仙對塵爆案有何缺失。塵爆案究竟是單一偶發事故,還是因為八仙未改善不合格項目而造成的事故、塵爆與八仙不合格項目的因果關係為何,在停業處分中都沒有解釋。
判決指出,新北市府的停業處分形同讓八仙「全部無限期停止營業」,但處分內容缺乏明確性且違反比例原則,顯然逾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侵害八仙的財產權及營業權。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1日做出宣判,認為交通部的決定並無不當,判新北市府敗訴。全案還可上訴。(畢翔/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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