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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案何壽川遭重判8年半 發5點聲明將「上訴到底」

上報快訊/謝昇璁 2020年11月20日 19:29:00
永豐金控違法放貸三寶建設一案,20日於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何壽川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永豐金控違法放貸三寶建設一案,20日於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何壽川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永豐金控違法放貸三寶建設一案,20日於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何壽川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判決何壽川深表遺憾,全案仍可上訴。

 

何壽川於判決後發出聲明稿,認為自己無違背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且法院對於分潤有重大的誤解,也從未利用職權來安排、進行任何不法交易獲取個人利益,且為股東帶來高額的獲利,並未損公司權益。

 

何壽川律師團表示,檢方誤將銀行法用在租賃公司上,也認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因此可見法院認定所賺取的利息並非不法所得,合法貸款為公司轉取利息,並未牴觸相關法令,還盼法官還何壽川清白,何壽川也將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上訴到底。

 

 

何壽川聲明全文

 

就今(20)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三寶案,一審宣判何壽川先生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何壽川先生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何壽川先生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1. 法院認為何壽川先生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之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先生與李俊傑先生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2. 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金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先生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3. 何壽川先生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公司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4. 元太科技公司投資美金850萬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先生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先生無關。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5. 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6年,各獲利美金389萬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先生並無違背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

 

何壽川先生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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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三寶案 何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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