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大學教授徐世榮與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先前在社群網站上針對區段徵收制度爆發爭執。(圖片擷取自內政部《蝦咪系區段徵收》影片)
從大埔事件以來,台灣因為土地議題發生的事件層出不窮,到今年還因為南鐵東移爆發土地徵收抗爭,這些抗議被罵成死要錢或是刁民的背後,有多少關心過我國「特別犧牲」與「財產權保護」之間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先前,政治大學徐世榮教授與內政部花敬群次長在社群網站上爆發爭執,徐教授直指我國區段徵收制度是對人民財產權的重大危害;而花次長則是以徐教授「政治化偏激且不誠實」來回應,這也帶出了,同樣一套法律,為什麼在兩位專家眼中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
我國土地徵收條例源自民國八十五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文中,針對原本被行政機關視為圭臬的土地法第208條中,雖並未作出違憲的解釋,但仍直指我國徵收的程序、要件應該要詳加規定,讓土地法中空泛的法條得以具體實現,而立法院則於四年後完成土地徵收條例的三讀程序。
但這並不是一切的結束,僅只是開端。自這部法律施行以來,我們看到了原先遠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徵收被修正、土地徵收程序已趨於完善,但是抗爭仍不斷發生,其中又以區段徵收的重大問題為學者專家所詬病。
現在的區段徵收制度,最早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於民國58年被適用,民國79年行政院則函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等於擴大區段徵收使用並要求各機關要以ㄩ段徵收辦理,這項函釋也由內政部自己於103年會議中認為不宜再援用,變相承認了區段徵收制度中的問題;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徵收是針對個案領取補償費,而區段徵收則是以抵費地的方式來補償,政府將徵收得到的土地扣除公共工程等需要後,將其發還給原地主。
這樣的問題就使得,原本應該謹慎為之的強制剝奪措施,可以使得政府在財源不確定的情況下,將土地大規模劃進徵收區域,再將徵收後剩餘符合條件的土地標售來充裕金庫,但,土地徵收原本的意旨是為了要施行公共事業所必須者才能為之,使人民私有財產權為了公共利益而特別犧牲,最後卻變相成為政府擴充財富的手段,更有甚者,這些標售的土地會成為建商與財團下手的目標,成為政府與財團聯手的另類合作開發事業。
大法官在409號、425號解釋中已經闡明,徵收必須要合於公共事業的必要,但現在的土地徵收條例大開後洞,使得土地徵收不再需要合於原本大法官所闡釋的要件,更遑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距離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已近10年,希冀立法院與內政部能夠審視土地徵收條例中的漏洞,讓徵收回歸憲政下保護人民權利的框架,避免類似大埔事件的案件再次發生。
※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學生、土地運動者。現為土地議題關注團體「紀畫城事」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