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調遷法官時,應該多注意歷練問題─是否循序漸進,由簡而繁。畢竟,審判實務的「陷阱」或「眉角」有很多,單純法學素養好是不夠的。(圖片摘自智慧財產法院宣導影片,圖示人物與本文無關)
筆者評述烏龍判決逾廿年,已有數年沒看過被最高法院指摘得堪稱「體無完膚」的離譜誤判,最令人拍案驚奇,也是與以往《司法烏龍檔案》迥然不同的是:這件離譜誤判,無關是否「顛倒黑白」或是否故意「放水」的操守問題,只是,承審法官的學經歷是如此的優秀、如此的傲人,竟會判出如此離譜的誤判!是培訓養成過程中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或許這是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應該再多關注一點的焦點課題。
以下筆者要評述的案例是,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蔡惠如、受命法官伍偉華、陪席法官吳俊龍所判的汪惠南等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案(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
先略述《汪惠南案》的案情大要。汪惠南是塗料商「恩企實業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他自稱獨家代理英國Nullifire防火塗料,實際上混充澱粉與泰國等地進口低價塗料,調製可耐燒1小時多的自家品牌「Phoenix 168型」塗料,自100年起,承包故宮南院、台北藝術中心及世大運和平國小籃球館及好市多大賣場等41處工程,105年10月,台北地檢署發動偵查,並於106年間將汪惠南及其妻周榮華等9名被告起訴,案經近2年的審理,台北地院於去年1月判決,將汪惠南、周榮華夫婦分別判刑7年、1年10月,並追徵沒收汪惠南1億5256萬餘元、周榮華2406萬餘元,共1億7662萬餘元,汪惠南另有2年刑期可易科罰金72萬元,周榮華也另有7月刑期可易科罰金21萬元。
案經檢察官、被告均上訴,智財法院審判長蔡惠如、受命法官伍偉華撤銷改判,汪惠南、周榮華夫婦的刑責均有加重,但是,其判決違誤之離譜程度卻不忍卒睹。
據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於今年10月22日判決的指摘要旨(109年台上字第 731號),蔡惠如、伍偉華的判決離譜違誤,至少可歸納出以下2大項:
判決主文是司法審判的主角,也是靈魂,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明文規定,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二種,一是上訴駁回,一是將原審判決撤銷,自為判決。這項規定,對於法官而言,是理應駕輕就熟的「基本功」。
可是,蔡惠如、伍偉華竟然連主文都不會下!竟然在主文的第一項諭知「原判決撤銷」,先將一審判決全部撤銷了,卻又在主文的第十二項諭知「其他上訴駁回」,將部分判決又駁回,顯然前後矛盾。
蔡惠如、伍偉華不會寫判決事實與理由,可分3個細項評述。
甲、 竟將有罪、無罪合併混雜夾敘。
判決書的製作格式,在刑事訴訟法第308 、309、310、310之1、310之2、310 之3等條,有詳細規定。有罪與無罪判決的製作方式是顯然不同的,有罪判決必須記載主文、事實、理由,無罪判決因無犯罪事實,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即可。
因此,審判實務上,均將部分有罪、部分無罪,分立欄位記載,對於無罪部分,除了判決主文與理由之外,僅略述被告的被訴涉嫌事實。
可是,蔡惠如、伍偉華的判決書竟將有罪、無罪合併混雜夾敘,最高法院即臚列了2段混雜夾敘的違誤,並明文指斥為「難認適法,亦不合宜」,因過於繁瑣,筆者就不舉例了。
乙、 改判有罪部分,竟然只有理由,沒有犯罪事實,也有只記載犯罪事實,不敘明理由。
在有罪判決書中,犯罪事實與理由,是依法應詳加認定、明確記載之事項,若有欠缺,即屬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法,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明列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之一。這也是刑事審判的「基本功」。
可是,蔡惠如、伍偉華在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過程中,卻犯了丟三落四的違誤。
事例1:在撤銷被告李錦豐之一審無罪判決,改判部分犯行有罪之後,竟未記載犯罪事實,以致,這部分改判有罪部分,竟然只有理由而無犯罪事實,顯屬重大違誤。
事例2:在認定被告簡耀進部分幫助犯行時,竟未敘明理由,形成只有犯罪事實而無理由。
丙、 究竟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判決理由顛三倒四。
刑法上的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二者態樣不同,其惡性評價亦有輕重之別,這不止有刑法明文規定,更是刑事審判實務的「基本功」。
可是,蔡惠如、伍偉華在認定黃寶慧、蔡昆達、黃金山、李錦豐等被告的幫助詐欺犯行時,究竟是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理由之論載竟然前後不一,最高法院即臚列了4段的離譜論述,因過於繁瑣,筆者也不舉例了。
除了以上離譜的裁判違誤之外,在犯罪所得的沒收、被告自白欠缺補強證據等方面,蔡惠如、伍偉華的判決也有違誤,限於篇幅就不細表了。
評述完離譜的裁判違誤之後,筆者要談談承審法官─蔡惠如、伍偉華(至於陪席法官吳俊龍就不苛求了)。
蔡惠如是政大財經法學學士、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34期(85年)結業,初任台北地院刑事法官,很快即轉辦民事。在職期間,91年、94年間,先後取得司法院智慧財產類特殊專業法官及刑事智慧財產權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95年間,取得交大科技法律博士,是97年度辦案成績優良法官,同年調智財法院法官。之後,102年8月間,又曾赴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進修一年,107年7月升智財法院庭長。
從學經歷看,蔡惠如的財經法學專業素養可說是特優的,可是,為何如此特優,而且,很可能是司法院特意栽培的智財法官,會判出如此離譜的誤判呢?
或有人說,本案被告多達9人,犯罪期間又長,案情複雜,負責草擬裁判書稿的受命法官伍偉華理應負更大責任。筆者認為,審判長再忙、再無暇審閱裁判書稿,也不應連判決主文都輕忽了吧?筆者的結論是:蔡惠如對於本案之離譜誤判,責無旁貸!
再看看受命法官伍偉華,他也擁有傲人的學經歷。是政大法學碩士、博士,又曾赴芝加哥約翰馬歇爾法院學院進修,獲得法學碩士,執業過律師,是法訓所39期(90年)結業,初任苗栗地院法官辦民事及少年家事案,調智財法院法之前,也曾赴美國克萊加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在還兼任台北科技大學的科技法律學程副教授。
筆者檢閱蔡惠如與伍偉華的學經歷發現,他們的共同點都是智財法學素養都很優秀,甚至好到無可挑剔,但是,也都有一個嚴重缺憾,那就是:他們調進智財法院之前,刑事審判經驗很少,大部分時間都是承審民事案件。簡言之,就是刑事審判的歷練嚴重不足,難勝繁劇自是理所當然!
或許,司法院以後調遷法官時,在審查法官學經歷時,應該多注意歷練問題─是否循序漸進,由簡而繁。畢竟,審判實務的「陷阱」或「眉角」有很多,單純法學素養好是不夠的,很多地方都有賴實務歷練來輔助,法學素養再好,也不能取代審判實務的歷練。
因此,要提昇審判品質,法學素養好只是必要條件之一而已,不能太「靠勢」,在筆者的司法採訪經歷中,看過不少法理論述很好的法官,卻在一些程序問題(例如,疏未注意上訴範圍,以致訴外裁判)或細微末枝(例如,刑之加減算錯)上跌一大跤,其間的關鍵,並不在於法學素養差,而是粗心大意,或是實務歷練不足。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