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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中天換照案的重點 從來不是言論自由

呂政諺 2020年11月24日 00:00:00
在民主鞏固階段的社會中,新聞自由必須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但它對民主深化沒什麼幫助。因為當代民主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受監督的媒體扭曲了社會現實。(攝影:蔣銀珊)

在民主鞏固階段的社會中,新聞自由必須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但它對民主深化沒什麼幫助。因為當代民主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受監督的媒體扭曲了社會現實。(攝影:蔣銀珊)

最近,中天換照案引起各界激烈的辯論。仔細看來,捍衛中天者除了高唱「言論自由」的口號之外,根本提不出有說服力的論點,而「言論自由」的說法又過度簡化,甚至誤導這次論辯的焦點。對此,我首先想先說明為什麼中天換照案中,討論的重點應非「言論自由」。接著,為避免這樣的辯論過於無聊,也試著提出其他有建設性的想法。

 

目前辯論中,正方細數中天電視劣跡斑斑的脫序行為,反方則搬出言論自由的大旗,控訴政府關閉中天電視是在戕害民主、搞獨裁。接著,正方便指出中天電視的行為,才是對言論自由及民主的傷害。

 

如果說,此處言論自由指的是「人們原則上都有權利不受限地自由發表意見」,那麼,用言論自由的視角切入本案是極具誤導性的。相較之下,「新聞自由」會是一個比較恰當的概念。一旦澄清了兩者的差別,正方便能夠獲得一個更積極的方向:什麼時候,社會可以有效地以制度化的方式,要求所有的媒體負責?

 

「言論自由」這個看似合理、但不精確的談法似乎已經廣受歡迎了,不過,這樣的說法不僅混淆了媒體的社會責任,也或多或少地使媒體免受社會的制度監督及控制,從而導致台灣新聞環境的下降。

 

為什麼不該用「言論自由」?

 

基本上,言論自由是保障每一個人作為個體而能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而公司團體等法人則不應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論是一般老百姓、富可敵國的大老闆、權傾朝野的政治家,雖不保證每個人的言論都能有一樣的影響力,但大家的自由發言都受相等的保護。言論自由對於個人的生活、自我實現來說是理所當然的;對於社會而言,它則創造了糾正錯誤的民主論辯空間,用以監督不合理的政治權力及社會權力(social power),或促使它們變得更好。

 

「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這句名言,講的就是前面這種「個人層次」的言論自由。在這個層次,法律及正義將給予大程度的寬容。

 

然而,當媒體運用龐大的資本,藉由昂貴的設備及訓練有素的員工,專業化地產製並篩選言論觀點,並每天提供給成千上萬的人時,同樣的談法顯然就行不通了。在媒體弱小時,體系化地去強調如何使其免受政府侵害是重要的。但當代民主社會面對媒體強大、無節制的力量時,首先要問的是它的責任及目的。

 

傳媒權力及媒體的社會責任

 

媒體的力量,來自於它以單向、壟斷的方式,連結並創造了人們對於「我們」社會及政治的想像。「傳媒權力」(media power)是一種強大的社會權力,它透過近乎洗腦的方式,影響、塑造人們對於現實世界的認識。與政治權力一樣,傳媒權力必須被馴服以服務社會。但與政黨所追求的政治影響力不同,媒體必須有意識並嚴格地與政黨作出區分,否則社會就有必要收回賦予給它的特權。

 

從這個角度來看,確實可以用「中立性」而非「公正」或「公平」來作為媒體的行為準則,比起需要捍衛內涵正義價值的司法機關,或是揭示政治目標的政黨,媒體的責任是促進不確定、開放的公共論辯。如果媒體像政黨般行動,卻又同時以新聞工作者自居,將其政治觀點置入新聞報導之中,即是自我理解的精神錯亂以及對公眾的欺瞞。這無異於披上中立的外觀誤導人們,以球員兼裁判的姿態損害民主的論辯品質。

 

在這個時代,新聞自由所要考慮的,已非如何保護單一媒體免受政府迫害。在民主鞏固階段的社會中,新聞自由必須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但老實說,它對民主深化沒什麼幫助。因為當代民主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受監督的媒體扭曲了社會現實。因此,我們必須將注意力移到新聞媒體的功能及責任上,將所有媒體所共同形成的新聞環境視為一個整體,然後去問:怎樣的作法,可以促進民主公共論辯的提升?

 

在這個思考下,個別的媒體都只不過是工具而已。更積極的作法是,為了提升新聞環境,我們甚至應該制定出新的遊戲規則,去淘汰那些在舊標準之下「無傷大雅」的商業行為,積極修復現行失能的新聞環境。

 

下一步

 

我們該談些積極的、對台灣有幫助的,所以我就不再花時間討論中天電視到底如何傷害新聞環境、背棄社會責任了。其實,要求媒體負擔社會責任的想法早就不新鮮了,但目前卻沒有國家可以徹底實踐,而這或許也是台灣能夠在超越歐美等成熟民主國家的機會。

 

當今世界上最具影響力之一的法學家與政治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主張,國家應該出資設立公共選舉頻道,於大選期間提供連續、公平的選舉報導,候選人將被要求定期舉行由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並在其中面對廣泛的提問並進行辯論,且加強管控候選人將資金投注於私人大眾傳媒之上。此外,大選期間,進行錯誤或偏差的大眾傳媒,應該提供周日黃金時段的部分時段予主要的選舉各方,以使其能夠糾正錯誤。德沃金認為,這些構想雖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但仍然是合理的:

 

我們不應被限制言論自由所帶來的危險所迷惑……我們認為任何人的人格完整性,都受到禁播香菸或酒類廣告的法律、或是要求對藥物廣告進行精確審查的法律所威脅。我們的政治帶給民主的損害,與那些被禁止的廣告所帶給健康的損害一樣嚴重。……如果人們被剝奪了作出明智決定所需的資訊,或者被隱瞞了某些能有效評斷官員的資訊,就無法實現自我統治(按:民主)。……如果選舉的公正性取決於投票前各方主張和政見的性質,那麼人們就沒有民主的權利,將他們的政治包裹在娛樂之中。

 

除了加強淘汰不良媒體的機制,我們更需要的是進一步要求所有的媒體負上本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去增加媒體應盡的法律義務,不再繼續讓金錢掛帥的商業邏輯主宰編輯台。舉例而言,我們可以要求電視台獨立列出製播每日電視新聞的財務收入及支出,並公開供社會檢視,且同時處理已成業界常態的「買新聞」問題。至少,閱聽大眾要能知道他們看的新聞,是由誰出錢?這個錢是看中收視率的廣告效應,還是只要有錢,人人都可以買一則?

 

當然,這些限制如果由政府執行,確實讓人憂慮理所當然的新聞自由,是否又會被政府偷走。因此,相關的具體作法才是台灣社會現在需要進一步深思、辯論後,加以謹慎執行的。

 

圍繞著中天電視的辯論將近尾聲,但它過去種種荒腔走板的劣績,倒是為自己在博物館中贏得了一個展間。但對於台灣新聞環境的提升,我們甚至還沒跨出第一步。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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