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揭露一則6年前教育部依照衛生署所發的函文,意外掀起「校護能不能幫學生換藥」的討論。4日衛福部醫事司坦承這是「當年公文沒寫清楚」而造成誤解。(資料照片)
媒體揭露一則6年前教育部依照衛生署所發的函文,意外掀起「校護能不能幫學生換藥」的討論。函文指出,「在沒有醫師處方情況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止血、換藥」,這讓不少校護大嘆「為難」。對此衛福部醫事司4日坦承「當年公文沒寫清楚」而造成誤解。官員強調,校護並非不能替學生換藥擦藥,「關鍵是在換什麼藥」。
據《聯合》報導,教育部依據6年前衛生署函文,2016年年中再度要求各校嚴守規定,在沒有醫師處方情況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依法可罰3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150萬元以下罰款,使全國校護大嘆「為難」。
據了解,校護不得協助學生換藥的依據,追溯源頭是2011年12月底,改制前的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福部)發函說明學校護理人員是否能給藥等問題,再由教育部於隔年1月發文各校配合辦理,最後變成校護不得協助學生換藥的爭議。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澄清,從未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此作法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
衛福部調閱當年原始公文檔案,發現內容並非限縮校護人員換藥,而是在回應糖尿病學童在校必須施打胰島素,是否可由校護協助等問題。石崇良解釋,當時去函教育部,是強調若特殊疾病學童有需求,須由家長提供醫師處方及藥品,再由校護協助,不清楚為何被扭曲成不得幫學生換藥。
關於「校護不能幫學生換藥」的誤解,教育部綜規司司長黃雯玲解釋,2016年大專院校衛生保健組長會議中,有參與者提出對校護換藥、用藥有疑慮,希望教育部跟衛福部能夠釐清;教育部2016年8月開始就跟衛福部聯繫,希望釐清法律規定。
黃雯玲說,衛福部在2016年12月回文指,換藥若是簡單的傷口處理,護理人員可依基準規定所列的藥品加以處理;若經專業判斷是需要由醫師診治情況,則請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緊急用藥也可依個案情況適當給予緊急救護處置,學校護理人員仍可對簡易傷口處理及緊急用藥進行立即處置。
黃雯玲表示,針對衛福部的回文,教育部現正處理中,將儘速發給各校參考,但並未發文指校護從2017年元旦起不得替學生換藥。另有學校詢問優碘能不能使用,教育部和衛福部溝通,雖然優碘是指示用藥,但也是校護所需要品,因此優碘在學校仍是可以使用,將一併各校了解。
而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4日受訪時指出,「當年的公文是回應校護是否能協助糖尿病學童施打胰島素,但確實那份公文沒有寫得很清楚」,因而今日過度解讀的誤解情事。(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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