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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翻車事故釀33死 領隊家屬一審共獲賠261萬

上報快訊/蔡沁縈 2020年11月28日 18:28:00
蝶戀花遊覽車翻車釀33死重大事故,蕭姓領隊家屬向蝶戀花、友力通運、肇事的已故駕駛司機民事求償,士林地院宣判,蕭家共獲賠261萬6811元。(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蝶戀花遊覽車翻車釀33死重大事故,蕭姓領隊家屬向蝶戀花、友力通運、肇事的已故駕駛司機民事求償,士林地院宣判,蕭家共獲賠261萬6811元。(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2017年2月在國道翻覆造成重大悲劇,連同蕭姓領隊在內共有33人身亡,另有11人輕重傷。蕭姓領隊家屬認為蝶戀花、友力通運、肇事的已故駕駛司機康育薰有過失,向士林地院提告損害賠償、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訴訟。

 

士林地院宣判,蕭姓領隊家屬共可獲賠261萬6811元,其中97萬2000元由蝶戀花獨自賠償,164萬4811元由康的家屬、友力通運公司及蝶戀花共同賠償。全案可上訴。

 

台北市蝶戀花旅行社承辦的賞櫻團遊覽車,於2017年2月13日晚間9點從宜蘭返回台北途中,當時康育薰駕駛的遊覽車行經國道五號南港系統交流道彎道時,疑似車速過快而翻車撞山,車頂整個被掀起,乘客被拋出車外,當時造成33死、11傷慘劇,這也是近年來最嚴重的交通事故。

 

當時,檢警查出司機康育薰涉嫌超速,且連上班超過10天,甚至出現連續24天沒有休假,疑似有過勞情形。

 

領隊蕭姓家屬認為整起事故,蝶戀花和司機都有責任,除了向蝶戀花請求職災補償金,身故司機康育薰,雖然刑事部分,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但蕭姓家屬仍向已故司機康育薰家屬請求民事求償。

 

雖然,士檢認定,車禍主因是司機康育薰超速,刑事部分,因無證據認定蝶戀花違反《勞基法》讓司機過勞,此部分不起訴處分。但士林地院民事審理認為,蝶戀花有管理及指揮監督權限,並有實質將薪資和加班等給司機康育薰,故判蝶戀花應給付蕭家97萬2000元賠償。

 

此外,依當時警方提供現場等相關證據,顯示康姓司機當時確實進入彎道處未能及時減速,導致車輛翻覆造成重大傷亡,顯有過失,加上,當天駕駛遊覽車為蝶戀花所有,車子靠行在友力通運公司,司機康育薰又受僱友力公司,所以認定康的家屬、友力通運公司、蝶戀花須共同賠償164萬4811元。換言之,一審蕭家共可獲賠261萬6811元。(酈英傑:對台軍售是跨黨派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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