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因粉塵爆炸案遭勒令停業,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30日駁回上訴,認定停業處分無誤,全案確定。(翻攝自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臉書)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交通部觀光局認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開罰5萬並勒令停業,八仙樂園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停業處分無誤,判八仙樂園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30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八仙樂園於2015年6月17日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將6、7、8遊樂區域租給瑞博公司舉辦活動,水池抽乾後,供該公司在2015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但活動期間卻發生粉塵爆炸燃燒事故,造成15人死亡、358人重傷、113人輕傷。
觀光局調查後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遂依《發展觀光條例》處分罰鍰5萬元,並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業,直到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
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罰款部分已敗訴確定,但停業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違規行為是對八仙樂園「未取得使用執照之6、7、8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違規地點是在6、7、8區域內,不應擴及與本案無涉的其他園區,停業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廢棄停止營業的處分。
案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於2018年3月間認定,原審並未調查八仙樂園整體經營管理及安全控管能力是否應檢討改進等,就進而論斷廢棄停止營業處分不妥,將案件廢棄發回。
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2018年年底審酌,八仙樂園將部分範圍未經核准分割出租給瑞博公司,且業者對使用粉塵遇熱可能產生爆炸現象完全欠缺專業認知,任由大量遊客於夏季湧入舉行派對,發生塵爆後,八仙樂園又無足夠、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及急難醫療救護作為因應,致釀成數百名消費者傷亡的重大公安危害,認定停業處分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
八仙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停業處分是為保障大眾生命權、身體安全權等公共利益,手段正當、適合且必要,欲保護的公益顯然優於八仙因停業所受損害的營業權、財產權,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八仙上訴,全案確定。(20多歲女學生英國確診違規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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