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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3方向放寬港澳居民來台、陸媒在台已無租用攝影棚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0年12月03日 21:02:00
針對香港抗爭者被捕,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將跨部會研議放寬港澳居民來台居留定居的法規。(張哲偉攝)

針對香港抗爭者被捕,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將跨部會研議放寬港澳居民來台居留定居的法規。(張哲偉攝)

3日傳出香港抗爭者被捕,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林朗彥等被判刑入獄,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也未獲交保。陸委會3日提出3方向,將跨部會研議放寬港澳居民來台居留定居的制度及法規。另外,東南衛視改成播出台灣來賓討論時政的網路節目,陸委會強調,目前陸媒已無在台租用攝影棚錄製政論性節目。

 

香港3日傳出抗爭者接連被捕,黃之鋒、周庭、林朗彥等人被判刑入獄,刑期分別是13個半月、10個月、7個月;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也未獲交保。對此,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人民享有政治權力,與表意的自由,是普世價值,也是香港基本法所明文保障的,呼籲相關方面,不要秋後算帳,清除異己,「應落實保障港人的自由與權利,不要再變本加厲,傷害人民的權益。」

 

為因應香港情勢,邱垂正也提出3項方向,第1點,鬆綁香港優秀畢業生來台限制;第2點,檢討放寬香港專業人士來台工作居留定居的限制;第3點,開通港人來台投資的綠色通道等

 

對於香港抗爭者來台管道是否放寬,邱垂正指出,民主抗爭者來台依照「港澳條例18條」 更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 必要之援助。規定,就足以提供協助,但如果有任何不足的地方,也會研議精進相關機制。另外,7月1日成立的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有無香港公務員前來聯繫,邱垂正表示,針對各種身分,日前有修改「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 更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現(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四)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五)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六)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七)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 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 四、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五、現(曾)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 七、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 八、健康檢查不合格。 九、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二情形, 或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不在此限。 十、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 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 一、有第一款第一目、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一年至三 年。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 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入境,未逾停留期限三十日,其居留申請案有數額 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 形之一,未辦延期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三款及第十款情形,移民署得會同國家安全局、 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對於曾任職中國大陸黨政軍或原出生地中國大陸者,都會經過聯審會審查,申請過程當中,相關機關也都會注意。

 

針對東南衛視改以網路錄製節目,邱垂正表示,國內媒體業者與陸媒相關媒體進行合作,是否違反兩岸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將會同主管機關了解,國人與陸媒合作的模式,是否受到中共指示或資助,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等,有具體個案來了解之後,再進行綜合判斷,並依法妥適處理。

 

東南衛視之前錄製的節目,邱垂正強調這已違反我方相關規定,也跟政府准許陸媒記者來台駐點採訪的許可目的不符,涉事的2名記者已出境。

 

邱垂正也指出,陸委會也已洽請文化部在11月17日通知陸媒駐點記者,轉知所屬陸媒停止開設演播室來錄製節目,經過本會持續監看陸媒相關節目,「目前陸媒已無在台租用攝影棚錄製政論性節目的情形。」(花蓮副縣長上班幫傅崐萁賣地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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