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有歧視身心障礙者疑慮,我國早已用「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取代「喑啞」、「聾」、「啞」等字眼,但檢視法條,仍有25條含有聾啞等詞,有檢討必要。(攝影:葉信菉)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近10年,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上報》一一檢視我國中央到地方的法律、命令及行政規則後發現,至今仍有25項法令帶有「瘖啞」、「聾」、「啞」等用語,有歧視身障者之嫌。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顧問王幼玲受訪表示,這些用語一般人看了可能無感,但對一些身心障礙者來說,若看到這些標記他們的語言,可能就會不舒服。她建議,政府應從善如流,並採「包裹式」修法,將相關涉歧視的法令一併修改。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委員、手語專業翻譯員李振輝則認為,瘖啞、聾啞等用語本身是中性的,會被認為歧視,是因早期媒體常使用「瘖啞竊盜集團」等文字,才造成負面刻板印象。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坦承,目前的確仍有很多條文不符《身障法》的定義尚未修改,但為了避免標籤化身障者,未來會參考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包括《刑法》等法律都會一併整理檢討,並逐步修改。
《身障法》的前身、也就是1980年制定的《殘障福利法》,過去也曾出現「聾啞」等字眼,身障者當時甚至被以「殘障者」稱呼;不過,後來在歷次修法中已逐步刪除「聾啞」、「殘障」等歧視字眼。目前的身障法已不再出現「聾」、「啞」等字眼,而是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
台灣2014年通過、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根據聯合國2006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以修正或廢止構成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現行法律、法規、習慣與實踐。」
「瘖啞人」改為「聽語障人」
為了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立法院2015年1月曾三讀修正由台聯黨團所提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將第98條中有關「聾」、「啞」等歧視字眼刪除,改以「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取代。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在擔任上屆立委時,也曾提案主張,應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及《刑法》第20條中的「瘖啞人」改為「聽語障人」;但法案一讀送進委員會後便無下文。
去年3月,司法院進一步修正《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將條文及通譯聲請書中的「聾啞人」用語,統統改成「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司法院公報當時並明白記載修正的理由,認為「聾啞人」等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疑慮」,因此「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特殊教育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8條後段之規定,修正相關規定。」
儘管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都已修改部分規定,但《上報》調查發現,全國目前至少有6個法律、5個命令及14個行政規則仍在條文中使用「聾」、「啞」或「瘖啞」等用語。
瘖啞、聾啞等用語本身是中性的,會被認為歧視,是因早期媒體常使用「瘖啞竊盜集團」等文字,才造成負面刻板印象。──手語專業翻譯員李振輝
除了《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至今尚未修正,同樣與司法審判相關的法令包括《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條文,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則明定,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延伸閱讀:司改籌委推「手語」通譯拿乙級證 法務部認為「有困難」
此外,《公證法》第74條明定,「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軍事審判法》第45條也同樣出現「聾啞」字眼。
其他像是入出國及移民署的面談辦法、有關遺囑規定的《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內政部的《舉行聽證作業要點》都有聾啞字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則出現「盲啞」學校等字眼,相較現在一般人多稱呼的「特殊教育」,也有檢討必要。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下載「上報App」讀好新聞拿獎品,超多好康任你「拼」!點此下載 http://bit.ly/2iWnH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