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立法標萊豬違國際規範 駐WTO代表:恐引貿易爭端

仇佩芬 2020年12月14日 11:22:00
針對美豬放寬進口政策,我國駐世貿組織(WTO)代表羅昌發表示,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規定,WTO會員國應確保其技術性規範,包括貨品標示等,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針對美豬放寬進口政策,我國駐世貿組織(WTO)代表羅昌發表示,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規定,WTO會員國應確保其技術性規範,包括貨品標示等,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政府宣佈自明年元月起放寬美國豬肉進口,在野黨要求必須明確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我國駐世貿組織(WTO)代表羅昌發13日受訪表示,根據WTO體制下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貨物若標示成份對人類健康造成風險,必須以國際科學證據為基礎。羅昌發指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已在數年前說明,一定劑量內的萊克多巴胺對人體無害,儘管國內有部份人士主張萊克多巴胺可能對人體產生影響,但此派說法至今沒有具權威性的研究或醫學文獻做為根據,若強行標示而引發貿易爭端,恐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在野黨為反制政府開放美國豬肉進口政策,要求進口豬肉除依規定標示產地之外,還必須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行政部門解釋,此一作法恐違反國際貿易規範,更以2012年開放美國牛肉時亦未要求標示是否含萊劑為例,說明政府不能以法律設置貿易門檻。但此說法不為在野黨所接受,前總統馬英九13日更聲稱「標示跟貿易沒有直接關係」。

 

 

強制要求進口豬標示萊劑 羅昌發:違反TBT規定
 

對於進口豬肉標示是否含萊劑的主張,羅昌發13日接受《上報》訪問時表示,WTO架構下有《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規範成員國的技術性規範,包括貨品標示等,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羅昌發指出,依TBT規範,成員國若須標示貨品對人類的健康或安全造成風險,必須以國際既有的權威性科學證據為依據;以萊克多巴胺為例,CODEX已於數年前做出明確規範,在一定劑量以下對人體安全無害,為國際認證的科學標準。

 

反對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口者主張,萊克多巴胺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羅昌發表示,此一主張目前並未提出可靠的醫學研究或權威性的國際標準做為基礎,因此我方若強制規定進口豬肉標示含萊克多巴胺,恐將構成歧視或「不必要障礙」,違反TBT規定。

 

羅昌發表示,若依在野黨主張,我國以法律要求進口美豬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一旦美方主張我國違反TBT而向WTO提出訴訟,屆時我國在法律上將站不住腳,國際訴訟造成的損失不在話下,恐怕也將留下我國存在技術性貿易障礙的紀錄。

 

我國駐世貿組織(WTO)代表羅昌發,曾兩度被WTO任命擔任常設職位,2011年獲馬英九提名出任大法官。(取自YouTub)

 

 

地方瘦肉精標準不同調 政府有責須符合中央規範 

 

此外,目前有部份縣市首長有意訂定自治條例,要求萊劑零檢出或規定進口美豬標示,此舉是否與中央政府必須遵循WTO規範的原則相牴觸?羅昌發表示,一般在國際實務上,若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牴觸,國家應修法使國內法與國際法相符;雖然WTO規範對象是中央政府的政策與法規,但中央政府有責任在可能範圍內要求地方政府規定符合中央法律。

 

新北市日前市議會三讀通過「食安自治條例」增訂萊克多巴胺等條文,要求萊劑零檢出或規定進口美豬標示,並將函送核定公告,如有檢出瘦肉精將予以重罰。(取自侯友臉書)

 

我國對進口牛、豬肉是否應完全排除萊克多巴胺爭論已久,除了台美貿易合作及政治關係的考量之外,國際規範遲至2012年才訂定明確標準也是因素之一。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4年就萊克多巴胺安全性進行聯合評估,2006年向CODEX提出草案,直至2012年才以表決方式通過牛、豬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標準,但歐盟並未跟進。

 

我國雖一度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但在2012年3月宣佈對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的牛肉「有條件解禁」,並於當年7月由立法院通過含萊劑的美牛進口。當時政府公告牛肉及牛肉製品所含萊克多巴胺的容許量,即是跟進CODEX的標準。

 

【延伸閱讀】
●從萊豬到核食 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侯友宜力捍反萊豬自治條例 蘇貞昌:食安的事要舉國同步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