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相關修正草案,此修法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機制。(取自行政院記者會You Tube)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第65條修正草案,針對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取得住戶多數共識,有安置配套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也另提高容積獎勵誘因,希望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讓國人住得安心。
蘇貞昌指出,目前全台六層樓以上的高風險建物仍達3萬多件。這次修正,主要是針對都更案內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在已取得多數住戶重建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基於維護大眾公共安全考量,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程序,並搭配提高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盼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
內政部表示,在1999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但同年12月修法前的6層樓中,高層建築物約有3萬6,200餘件,這些建築物興建時,因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恐有耐震能力不足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但由於戶數較多,整合更為不易,加上獎勵不足,實務推動改建困難。
內政部指出,2019年1月底完成「都市更新條例」通案性、全面性修正,已透過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對於少數不同意戶,經過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及實施者與政府多次協調後,得以執行代為拆遷作業,目前地方政府已陸續有協助代為拆遷的案例,讓都市更新案可以落實執行。
這次修法因考量台灣位處地震帶,且歷經921與0206等重大地震災害後,發現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多為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能力不足倒塌或傾頹所致,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此次修法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的機制。
內政部也表示,未來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避免大地震再度造成嚴重傷亡或財損。
內政部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這次草案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內政部強調,台灣地震頻繁,10日晚上一起宜蘭東部海域芮氏規模6.7強震,又再次喚起國人須面對居住安全的聲音,此次修正草案,是為加速推動都市危老屋更新,具優先立法重要性及必要性,未來將加強與立院的溝通、協調,早日完成法定程序,期望讓國人住得安心又安全,達到都市更新政策的核心目的。(俄羅斯舞團8人確診「演出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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