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原忠誠新村推動都更案現址。(圖片由作者提供)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審理決議之案件,均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權益」事項,其決議案必須依法執行,否則其決議之法據效力必將蕩然無存。
惟臺北市都更爭審會卻於審議「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毗鄰4鄰地之「鄰地協調」案中:
一、臺北市都更爭審會對自家爭審會之決議案,居然採延宕拖延、迂迴混淆方式,終搓至不理不審。
二、除對第193次爭審會決議案,採延宕混淆,不「依法」審理外,竟轉而強逼4鄰地所有權人要填具「事業計畫同意書」,若不從就將之剔除於更新單元外。
關於臺北市都更系統大膽所為,謹陳述如下:
筆者等於103年2月函陳臺北市政府,陳訴臺北市都更處違反「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且不影響街廓內相鄰地之開發者」但書條款規定,違法將同一建地上4鄰地16戶切割剔除於「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更新單元外,致4鄰地無法辦理更新,影響4鄰地未來開發至鉅,此當違反「且不影響相鄰地開發者」規定。
104年3月6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終將上開陳情案排入第193次爭審會審議,案經審議後決議:「請實施者(巧洋公司)與4鄰地(同小段328~331地號)進行鄰地協調,並將鄰地協調結果提會討論範圍」。
104年7月實施者巧洋公司完成鄰地協調,鄰地協調結果,4鄰地16戶所有權人計有82.73%~84.21%(超過4/5)同意納入「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65筆土地」併同更新(如附實施者函送之更新意願調查表)。
上開鄰地協調結果出爐後,實施者即依規定函送臺北市都更處,嗣後筆者等亦函陳臺北市都更處,陳請「應依第193次爭審會決議」,將「鄰地協調結果」提爭審會審議,且4鄰地住戶代表於歷次爭審會中,亦陳請應將「鄰地協調結果」依「第193次爭審會議決議」,提會「依法」審議,俾「確立結果」以為「本案續行之依據」。
按臺北市都更處一貫主張,都更案均須依案發時點法令據以辦理。本案97年5月23曰公告為更新單元,97年5月6日及同年11月「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劃更新單元作業須知」進行修訂,修訂更新單元須行鄰地協調,以及鄰地協調之同意比達50%,即須納入更新單元併同更新,是以,本案自應依前開97年間所定法令據以辦理。
本案104年7月鄰地協調結果函送都更處,直至同年10月始排入第219次爭審會審議。惟第219次爭審會非但未按第193次會議決議,將鄰地協調結果提會審議,會議主席(都發局副局長許阿雪)亦完全不理會住戶代表提請應「依法」審議之訴求,反於爭審會中接受列席之執行秘書提議,另舉辦專案協調會,並指派素來發言支持巧洋公司之審委何芳子委員主持召集專案會議,何委員亦即應允(第219次會議紀錄可稽)。此等公開違反自家第193次爭審會決議,不將「鄰地協調結果」提會「依法」審議,竟採迂迴演化過場,明眼人一看即知,令人憤慨。
此後,自104年10月23日第219次爭審會起至108年8月笫388次爭審會止,歷經5次爭審會,均未將本案鄰地協調結果依第193次爭審會之決議提會「依法」審議,其中雖有何芳子委員曾提及:鄰地協調結果,鄰地同意比要高於更新單元內之同意比,始可納入併同更新(101年11月修訂之規定),而此等主張亦可提會「依法」審議再做出裁定,惟爭審會卻始終迂迴拖延不審,從不依第193次會議決議,將本案「鄰地協調結果」提會,依鄰地協調所規範之「相關法令」審議。
筆者等就上情於本(109)年9月23日函陳臺北市都更處,請其說明臺北市都更爭審會第219次至第388次爭審會,究依何法可不審議第193次會議決議案(如附陳函)。
惟臺北市都更處竟函復表示,自219~388次爭審會均有審議(如附函)。但事證上,219~388次爭審會從未就本案「104年鄰地協調結果」,「依法」審議並做裁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均可上網查閱。臺北市都更處如此白紙黑字,不負責任說詞,令人難以置信,尤此說法更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
在鄰地協調結果未確立、在本案後續進程未獲有結論依據,亦即在本案「劃定更新單元」疑義未完成前,第367次及第388次爭審會,竟跳過未確立之「劃定更新單元」階段,而將本案跳躍帶入「事業計畫」階段,並要求4鄰地16戶所有權人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若不從就將4鄰地16戶剔除於更新單元外。
臺北市都市更新系統是不是無法無天了,臺北市政府是否應查明,第219~388次爭審會為何不「依法」審議第193次爭審會決議案?此等不遵守法規,不處理人民重大權益作為,是哪些人該負責?這些攸關人民重大權益事項,是否必須給市民大衆一清楚交待,俾記取教訓改正錯誤。
※作者為臺北市民族東路668巷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