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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建商有錢有勢 小市民呢

鄭名宏 2020年12月29日 00:00:00
北市原忠誠新村推動都更案現址。(圖片由作者提供)

北市原忠誠新村推動都更案現址。(圖片由作者提供)

每一都市更新案,其核准通過之法據或理由均應祇有一個,且於審核通過時,必須留有審核紀錄或詳戴核准理由及法據之公文書,俾供查核以為負責。

 

惟臺北市都更處在辦理「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65筆土地」更新案過程中,顯然未具上述詳戴核准理由或法據之公文書,致回應核准疑義時,竟無標準答案,回復理由可以初一、十五不一樣而變來變去,且此等變幻莫測的回應方式,在本案各違失情節中屢見不鮮。

 

更令人憤怒難以接受的是,北市府在處理所涉違失情事時,不但不思立即改正,或採取補正措施以维市民權益,反從不思過而一路硬拗,未知此等作為到底维護誰人利益?

         

涉嫌違法通過的都更案

 

 96年1月12日,巧洋公司依「臺北市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須知」中所載臺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12條1項5款「跨街廓更新...."且不影響街廓內相鄰地開發者" 」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劃定「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65筆土地」為更新單元,同年1月25日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以本案符合規定(不影響鄰地開發者)核准通過,嗣後並予公告。

 

然臺北市政府核准上開更新單元案時,卻將位於同一建地內毗鄰之4鄰地16戶剔除於更新單元(範圍)外,致4鄰地土地面積不足1,000平方公尺(781平方公尺),依臺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不足1,000平方公尺之地不得辦理都更,則遭剔除後之4地除不足1,000平方公尺外,其形似孤島之地,地形不佳(非方整而呈倒L型),此勢將影響4地未來開發,嚴重損及4鄰地權益至鉅。

 

案經筆者等將上情向都更處陳訴,指陳本案將4鄰地剔除於更新單元外,已違反本案「....且不影響相鄰地開發者」之規定而涉及違法。

     

都更處指稱可與他人合併更新  結果卻是侵犯他人都更權益

 

臺北市都更處接上開陳訴後先函復表示:

 

本案4鄰地遭切割剔除後,土地面積雖不足1,000平方公尺(781平方公尺),但可與同街廓隔巷之334地號等地(7,427.13平方公尺)合併為8,208.13平方公尺之地,其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足以申辦都更。是以,本案符合規定,不影響4鄰地之開發。

 

惟此說根本無法成立,而且嚴重侵犯他人權益:

 

一、本案民族東路668巷1弄隔巷之334地號等地,為一獨立完整長方形建地,占地面積7,427.13平方公尺(約2,250坪),其與4鄰地16戶所有之地(236坪)隔巷(668巷1弄)分離,兩造土地各自獨立,互不連結相屬(如附圖)。

 

 

二、是以,臺北市都更處自應知曉,334地號等地土地面積足夠(無鄰地問題,無需與隔巷之4鄰地併同更新),其本身即可自成一區可依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街廓內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單獨申辦都更。而臺北市都更處上開所謂4鄰地可與334地號合併一說,則嚴重侵犯、嚴重損及334地號等地既有更新權益。臺北市府此等所為,完全突顯北市府無視一般市民重大更新權益,而為所欲為了 。

 

三、而巧洋公司則是依「....且不影響街廓內相鄰地之開發者」之但書條款規定,申辦劃定更新單元,其要件是必須處理鄰地問題,必須符合不影響鄰地開發者,始可立案通過。但都更處卻同意將位於同一建地內,本該負責處理之4鄰地以扭曲怪異方式切割剔除,再將此頭大尾小形表不規則之凸出部(4鄰地)硬塞入隔巷334地號等無辜第三者,要其吞下以負責善後處理。

 

四、更遑論334地號等地上建有11棟七層電梯華廈,此11棟受限臺北機場限高向上發展空間,致根本無誘因辦理更新。

 

五、且與4鄰地原屬同一建地者都可將4鄰地剔除於外,則334地號等為何要接此爛攤子,怎會同意將隔巷面積僅及其十分之一,且為地形不佳之一小塊怪異凸出部(4鄰地)納入更新,334地號等地亦必然拒絕合併4鄰地辦理都更。

 

如此,4鄰地必將成為面積不足1,000平方公尺孤島之地,而無法申辦都更,此將嚴重損害4鄰地權益,影響未來發展至鉅,此當屬嚴重違法。

             

先塞了一個答案 不成   再拗另一個

 

上開都更處函復本案核准理由遭駁斥後,都更處即改變說詞,又回應另一核准理由如下:

 

4鄰地土地面積雖不足1,000平方公尺(781平方公尺),但係500平方公尺以上,可依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地」向臺北市都更審委會提請審議申辦都更。是以,本案符合規定自不影響4鄰地開發。

 

惟此等主張根本無法成立,臺北市都更處自應知曉:

 

一、臺北市95年12月13日修訂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增列「....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敘明理由向審委會提請"經審議通過者"」之但書條款規定,換言之其規範要件是,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地「要經審核通過者」,始可申辦都更(原規定1,000平方公尺以上始可申辦都更)。

 

二、95年12月13日修法,巧洋公司96年1月12日即申辦本更新案,同月25日臺北市都發局審核通過。於此期間,4鄰地住戶從未獲通知,亦從未曾向審委會提請審議申辦更新(至今均未曾提請審議)。

 

三、本案4鄰地未曾提請審議,在4鄰地未提請審議通過前,亦即在4鄰地尚屬不可更新之地前,4鄰地權益必須獲得保障,臺北市政府無理由亦無權損害4地權益,臺北市政府當不可將4鄰地剔除於更新單元外,致4鄰地無法辦理更新,此當屬嚴重違法。

       

建商有財有勢 小市民呢

 

建商有財、有勢,甚有政商關係良好,而一般市民大衆無財、無勢、無專業,小市民唯一依靠的,就衹有靠政府維護其權益了,惟本案,臺北市都更處卻以不適之法令,似企圖蒙混據為合法之法令,甚還一再硬拗,這不是吃人夠夠欺人太甚是什麼,這就是臺北市政府對一般市民大衆所做所為。

 

※作者為臺北市民松山區族東路668巷住戶

 

 

關鍵字: 都更 建商 有錢有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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