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急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將藝術品拍賣財產交易所得擬改採分離課稅引發議論。(取自ART TAIPEI 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臉書)
民進黨急如星火,快馬加鞭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擬大幅降稅將藝術品拍賣之財產交易所得,改採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方式,免依《所得稅法》課徵個人綜所稅,引發爭議。據了解,當初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併案審查政院版及各朝野立委提案時,對租稅優惠至為關鍵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仍付之闕如。直到委員會通過初審後,隔周文化部的兩項稅式支出報告才正式出爐,並趕在22日朝野協商前一天甫送達立院。
針對修法爭議最大的第28條,文化部於12月17日完成的稅式評估報告指出,自1980年代末期開始,台灣畫廊、藝術展覽、文物收藏等藝術相關產業蓬勃發展,許多畫廊陸續在1990年代成立;同時,也吸引國際拍賣公司蘇富比、佳士得等來台設立據點,兩家拍賣公司在全球文物或藝術品拍賣市場之市占率超過5成,產生極大的產業群聚效應,也帶動了許多台灣拍賣公司成立,讓1990年代的藝術品交易蔚為風潮,台灣一時成為亞洲藝術中心。
然而在2000年與2001年,蘇富比、佳士得分別關閉在台據點,將拍賣交易業務轉往香港,探究其背後可能的主要原因可分為二:首先,相較於台灣,香港並無加值型營業稅稅制且針對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0.5%,整體藝術品交易之稅賦明顯低於台灣,促使許多收藏家轉進香港從事藝術品買賣,台灣的藝術品財產交易稅基大幅流失;其次,台灣的個人藝術品交易所得係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申報方式繳納完稅,讓許多有意從事藝術品買賣的收藏家,對台灣交易市場望之卻步,轉往香港進行交易。
前述2個因素,影響了台灣藝術品交易市場與藝術創作發展,也間接促成中國、香港成為亞洲新興的藝術品拍賣集中地。根據「亞太藝術市場報告」,2016年亞太各區藝術拍賣市場銷售總額比例,以北京(61%)、香港(28%)佔比最高,反而藝術市場興起較早的台灣敬陪末座僅占1%,在2018年也僅成長至2%。
文化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相較於鄰近的國家或地區,台灣現行稅制相對較不利於藝術產業的發展,導致過去20多年間,台灣藝術市場與收藏圈的日漸萎縮。雖然目前許多的華人書畫文物,以及現代或當代藝術拍品仍主要是在台灣的收藏家手中,但大部分的拍品交易、資金與人才卻是逐漸轉往香港或中國。根據統計,當前我國藝術品的財產交易所得,一年的相關稅收約為新台幣2000萬元,僅占整體個人綜合所得稅收0.004%。因此,現行對藝術品拍賣所得的相關稅制,除了無法發揮充實國庫之成效外,對課稅公平層面亦有所影響。
為此,文化部新增《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推行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在藝術品交易完成當下,由拍賣公司按扣繳率扣繳完稅,讓藝術品交易可享有較低的稅負與簡便的稽徵程序,透過將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用分離課稅之方式,減輕收藏家之租稅負擔,預期將可達以下5大具體目標,包括1、就源扣繳、簡化稅政,吸引台灣藏家回台交易。2、活絡藝術交易市場,藝術品拍賣營業額增加。3、二級市場帶動一級市場,促進原創藝術品流通。4、國際大型拍賣公司、畫廊及專業人才來台,帶動周邊產業發展。5、健全產業結構並增加政府稅收。
針對修法推動之必要性,該評估報告指出,我國本身具備極為優異的藝術品拍賣產業競爭力。首先,許多華人藝術品與當代藝術品均保留在台灣的收藏家手中,根據估計,在香港藝術品拍賣市場中,約有5成的買家與賣家來自台灣,對亞太地區藝術品交易供需有莫大的影響力與貢獻。以實際案例舉例,藝術家齊白石於1925年所作之《山水十二條屏》在2017年於北京拍場以9.3億人民幣(約新台幣42億元)成交;藝術家趙無極的油畫作品《1985年6月至10月》於2018年由香港蘇富比以含佣金5.1億港元(約新台幣20億元)成交,以上兩幅畫作皆由是由台灣收藏家釋出,足見台灣收藏家在亞太地區市場之潛力。
此外,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提供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者,非居住者以拍賣收入之6%為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即以拍賣收入之1.2%課稅);居住者係以拍賣收入之6%為所得額,按5%至40%累進稅率課稅(即以拍賣收入之0.3%至2.4%課稅)。而香港係以拍賣收入之0.5%課稅、中國大陸則以拍賣收入之3%課稅;僅海外回流文物以拍賣收入之2%課稅。因我國整體租稅負擔仍較香港來的高,導致許多台灣藏家將藝術品、資金滯留在香港地區,不願回流至國內投資藝術拍賣相關產業,造成藝術相關產業逐漸衰頹,而稅收也因此流失。
因此,若能將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比照非居住者,由拍賣公司代為扣繳完稅,一則可以降低藏家拍賣藝術品之租稅負擔,吸引資金、人才回流;二則簡化稽徵流程,降低藏家之依從成本。
此次針對藝術品交易所得之稅制改革,主要著眼於將亞洲拍賣中心帶回台灣,國內具有眾多藏家與藝術收藏品,而來自台灣的藝術收藏在拍賣市場廣受歡迎。若能藉此機會,創造簡便、低負擔的租稅環境,讓高價位藝品留於台灣交易,並作為領頭羊進而產生群聚效應,吸引多數的中低價位藝術品也進駐台灣,將有助於推動台灣藝術品第二級市場活絡;並進一步帶動第一級市場(例如:畫廊)與藝術創作,使許多具有原創性與高度藝術價值的作品,能在更廣大的市場上流通,「整體而言,現階段推動藝術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在刺激藝術相關產業的發展上,有其必要性。 」
針對成本效益分析,該評估報告指出,在稅收面部分,修法後,預估將產生1068萬元淨稅收,其中922萬元為所得稅增加;146萬元為營業稅增加。而依據各項稅目稅收變化計算稅捐稽徵機關之徵課成本,估計徵課成本為7萬1380元,遠低於本次稅式支出創造出來的淨稅收。因此當考慮租稅行政成本後,推行藝術品交易分離課稅,仍是符合成本利益的考量。
至於非稅收面部分,文化部報告指出,透過就源扣繳和簡化稅政方式,吸引台灣藏家回台交易,活絡藝術交易市場;再藉由二級拍賣市場帶動一級市場之畫廊及藝術創作者,促進原創藝術品流通;同時吸引國際大型拍賣公司等藝術產業和人才來台發展,帶動藝術品倉儲運輸、會展等周邊產業發展,活絡整體產業發展並增加就業機會。由於現行台灣對於藝術品交易所得課徵累進稅率,讓藝術品市場交易數量反而偏離最適水準,產生額外的社會福利損失。因此透過將藝術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也可減少降低藝術品交易所得應納之稅負,減輕租稅產生的福利損失,具有效率面之意義。
除此之外,該評估報告提及,根據文化部2020年「國內外文化雙月報產業訊息及趨勢分析」第1期,中國、香港與台灣的藝術拍賣總成交金額,共計41.02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205億9880元),其中以中國與香港為主(占98%-99%,新台幣1181億8682餘元)。根據收藏家之訪談,兩岸三地的拍賣會買家與賣家約有38%為台灣收藏家,而根據「亞太藝術市場報告2016/17」購藏亞洲藝術品之來源國約有59.17%來自台灣,台灣對於華人藝術品交易之貢獻約在30%至60%。
假設台灣對亞太華人藝術交易額貢獻為40%,並進一步假設當《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通過時,約有10%的交易回流率,估算回流我國交易額將達47.27億元。若按手續費率15%,估算將增加拍賣業者營業收入7.09億元,並創造就業機會大約可以多雇用1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