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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訂職權行使法「非擴權是節制」 尤美女怒:撤案是衝啥米!

蔡慧貞 2020年12月29日 18:48:00
民進黨前立委尤美女在任內致力催生國家人權會,她指出,人權會在監院組織內得訂定職權行使法,目的是為了限制委員權力,而非擴權。(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民進黨前立委尤美女在任內致力催生國家人權會,她指出,人權會在監院組織內得訂定職權行使法,目的是為了限制委員權力,而非擴權。(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今年8月1日「國家人權委員會」才在總統蔡英文與會支持下熱熱鬧鬧地在監察院揭牌成立,不過才運作了3個多月,就被立法院民進黨團打成了監察院的「特種委員會」,而身兼主委的監察院長陳菊未置一詞反駁,甚至表示「完全尊重立法院」,立院執政黨團和監院高層的表現,看到民間團體眼中是憤怒與痛心!

 

「民間團體奮鬥了20年,還特別請來國際人權專家幫台灣就現在政府體制下如何設置一個國家級的獨立人權機構進行評析,結果好不容易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又被認定時監察院的特種委員會,又被打回了原點」,長期和國內NGO團體一起催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前立委尤美女難掩不滿,忍不住語帶怒氣地說,「是在衝啥米(做什麼)!」

 

 

囿於憲政架構「寄生」   監院組織法增訂人權會法源

 

尤美女不僅長期和民間團體一起催生國家人權委員會,更以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身分在第9屆立院推動並參與了監察院組織法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見證了民間團體20年努力後終於讓台灣和國際接軌的獨立人權機關有了法源依據。

 

另一長期催生人權會的民團要角指出,原本的《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只有規定,「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此即監察院常設委員會和特種委員會的法源依據;但蔡政府和民間團體囿於政府5院架構,只好想方設法要在監察院另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該名要角進一步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又不同於監院內的常設和特種委員會,因此在去年底修法時,為成立人權會,特別在《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修訂為1、2兩項,其一仍維持監院常設和特種委員會的法源,其二另增訂「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以示和監院內常設和特種委員會有所區隔,這是民進黨政府和民間團體不得不的選擇,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寄生」監察院,所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立法源由和實際定位,參與立法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不可能不清楚!

 

去年底尤美女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右)共同確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立法源由和實際定位。(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人權會訂職權行使法 目的要委員會「節制監委職權」

 

尤美女指出,制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其實「不是在擴權,反而是限制權力!」她認為,大家根本搞錯方向。

 

熟悉並參與人權會立法、成立過程的尤美女明白指出,為什麼要制定人權會職權行使法?因為人權會委員行使的職權和監察委員並不盡相同,監察委員的憲法賦予職權是「事後被動監督權」,可以調查後對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行使糾正、彈劾、糾舉等權力。

 

而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可以事後調查外,還可以在事前積極作為,促進和保障人權,可以促進政府推動人權相關政策、可以事前建議,還有教育,但因現行設計人權會委員同時具有監察委員身分,所以他們同時擁有「事前主動促進權」和「事後被動監督權」,等於同時擁有了「胡蘿蔔」與「棒子」,這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權力很大」,當然要訂「職權行使法」,讓人權會委員們的權力能「有所節制」。

 

今年8月1日「國家人權委員會」才在總統蔡英文(右2)與會支持下熱熱鬧鬧地在監察院揭牌成立。(中央社提供)

 

 

重點是促進和保障人權 糾彈公部門非人權會目的

 

尤美女更表示,當時依「巴黎原則」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做為國內獨立人權機關,依當時設計既然設在監察院下,就要訂出人權會的職權行使法,因此去年底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時同時做出附帶決議,用意「不是在擴權,而是在限制」,否則人權會委員又依監察委員權限去做,「權力有多大啊!」所以立法院反對人權會制定職權行使法,真的是搞錯重點了!

 

尤美女說,當時對人權會的設定,就是人權會委員要行使職權時要對同時以監委身分擁有的監察權有所節制,所以人權會委員在調查時,和監委一樣可以查私人、可以釋憲,但不就個案調查,而是對系統系問題進行普查,人權會委員的行使職權重點是使用「胡蘿蔔」,以監委身分調查時,主要查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是否依法行政,否則就施以「棒子」,進行糾彈。

 

但人權會委員進行普查後,了解現行法令、行政機關的問題和限制所在,就幫想辦法協助政府修法、推出政策或制訂可行的制度,所以人權會委員們的最大功能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所以是站在協助的角色,否則相關人員、政府機關為什麼要協助人權會委員調查,因為他們在調查後發現問題癥結的目的,是在幫他們解決問題,而不是直接糾彈處分。

 

尤美女表示,人權會在監院組織內,需訂定職權行使法限制監委權力,否則人權會委員又依監察委員權限去做,「權力有多大啊!」(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院要人權會依監察法行事 無疑同時給了「胡蘿蔔和棒子」

 

尤美女進一步說,但如果人權會完成調查提出報告,點出問題所在和解決之道,但對應的人員和單位卻置之不理,或堅不配合時,人權會可以將發生這些系統性問題的個案交由其他非人權會委員的監委調查,進行糾彈,這是人權會委員和監察委員二者「相互為用」、「先禮後兵」。

 

尤美女強調,人權會不可以自己同時拿胡蘿蔔和棒子,這就是當時的立法用意,也是人權會要提出職權行使法的目的所在,否則監察委員就可以釋憲、可以查私人,人權會行使監察委員的職權來調查,並沒有問題,照立法院的意思,可以不要另立職權行使法。尤美女說,她之前和一些民間團體討論過,大家其實覺得「好啊,沒有職權行使法更好!」因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已經有明訂人權會的職權,賦予人權會委員「促進和保障人權」的「事前主動權力」;如果立法院要人權會照監察法來行使職權,等於讓人權會同時擁有了「胡蘿蔔和棒子」,有積極權力,又有消極權力,人權會委員的權限更大!

 

她說,今年9月人權會送進立法院自己的職權行使法版本,其實只是因為執政黨和國民黨都在喊修憲,要廢考監兩院,所以人權會才需要另立職權行使法,否則放在監察法專章,一旦監院廢了,監察法也沒了,難道要連國家人權委員會也一起廢掉嗎?尤美女忍不住動氣說,「他們(指立法院民進黨團)到底在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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