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31日下午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指相關條文部分大致合憲,部分違憲。(蔣銀珊攝)
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另也有其他性侵犯及法官質疑,《刑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強制治療有最長期限,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31日下午4點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指相關條文部分大致合憲,部分違憲,限期2年檢討修正。
盧男是於2001、2007年分別犯下襲胸、猥褻等案,被判刑3年5月徒刑;刑滿前被評估有再高度再犯風險,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主張,雖在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但人身自由受限制,且強制治療沒有法定期限,認為有違憲之虞,於2019年4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另有2名案件當事人及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均聲請釋憲,聲請人認為,《刑法》第91-1條 註更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 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1條 註更多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服刑後,若仍被鑑定出有高度再犯風險,應予強制治療至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才能出院,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並於11月3日舉行言詞辯論。
大法官31日下午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刑後治療是治療,非刑事處罰,從憲法觀點來看,強制治療制度要與刑事處法區隔,如整個強制治療制度等同刑事處罰,強制制度會被視為違憲,因此作「警告性宣示」,相關機關3年內要改善硬、軟體環境,3年後若有新的聲請案件,以後不排除宣示違憲。(7大跨年追曙光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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