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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廢死刑 邱太三:要「慎重執行,沒有說不執行」

盧禮賓 2017年01月11日 21:45:00
邱太三面對廢除死刑問題,他表示,沒有說不執行死刑,他認為要窮盡一切機制。(攝影:葉信菉)

邱太三面對廢除死刑問題,他表示,沒有說不執行死刑,他認為要窮盡一切機制。(攝影:葉信菉)

法務部11日舉行「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宣傳記者會」,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我國三審法院判決時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的引用,有無過度,值得思考,法官不能因為不想從重量刑就引用,不用就擱著,有違兩公約精神。

 

陳明堂表示,從2010年台灣施行兩公約,至2016年底,三審法院判決中,引用兩公約文字的各類判決有1095案,大法官解釋有22案引用兩公約,引用有沒有過度,值得思考。

 

他說,有些法官不想從重量刑,就引用兩公約,包括死刑爭議案件,常常在判決中出現兩公約的文字。事實上,兩公約不是不能判死刑,只有第二任擇議定書有廢除死刑的問題,但不在我國簽署範圍。

 

他表示,如果法官通通引用兩公約而不判死刑,等於實質廢死,但廢死在各國還是有爭議,我國爭議更大,所以引用兩公約,「不能想用就用,不用就擱著」,法官判決有值得思考的地方。

 

延伸閱讀:5名大法官被提名人表態挺「廢死」 法務部長:漫漫長路

 

法制司長呂文忠說,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除非最嚴重犯罪,法院不能判處死刑,2009年我國簽公政公約內國法化時,廢除死刑的第二任擇議定書並未納入,所以目前我國完全依照公政公約第6條規定,如果是最嚴重犯罪,法院是可以判死刑。

 

他說,爭議點在什麼才是「最嚴重犯罪」?以聯合國會議或特別調查報告員針對死刑與最嚴重犯罪所做說明,謀殺罪是屬最嚴重犯罪,同時列舉不是最嚴重犯罪不能判死的類刑,包括經濟、貪汙犯罪、通相姦等,都不是第6條的最嚴重犯罪類型。

 

英國知名人權律師雷紹爾為推動廢死多次來台。(英國駐台辦事處提供)

 

法務部長邱太三對於死刑判決和執行表示,從法律社會學角度看問題,兩公約和兩個任擇議定書,因各國國情不同,接受程度有很大差異,國內也是相當爭議的問題。

 

他說,任何國家對法治機制的期待和發展,都會隨著時間演變,過去刑法功能是在報復、懲罰,後來演變為一定程度的教化,刑罰目的在哪裡?各國都在不斷修正,監獄硬體軟體的不斷改進,就是刑罰定義的轉變。

 

邱太三說,社會對於某些事項的包容度,隨著經濟文化發展也會有些微變,在過程中要透過溝通、討論甚至衝突,產生共識,至少國內對死刑議題,還沒有明確的共識,還要透過相關機制探討了解。

 

邱太三表示,最後的問題是各國都面臨有沒有可能冤判的情況出現?「寧可錯殺一百不能縱放一個,或寧可縱放一百,不可錯殺一個」,這樣的價值選擇就不斷會有爭辯,法務部針對死刑的執行,在最高檢已在推基本的檢視救濟,法務部對有罪判決,也檢視是否有提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必要。

 

法務部長邱太三(右)表示,死刑執行有標準作業流程,對於否執行死刑沒預設立場。(英國駐台辦事處提供)

 

他說,很多機制的精進,也許可以找到「如果沒有冤枉,犯最嚴重罪刑,也許大家可以接受判死」,但如果機制沒有建立,還要持續溝通。

 

邱太三表示,他沒有說不執行死刑,他認為要窮盡一切機制,「怎個社會的溝通和理解是什麼?」,死刑要「慎重執行,沒有說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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