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11日下午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除明訂2025核電全面停止運轉外,也規範台電需在未來6至9年內切割「發電」、「輸配電」及「售電」等業務,以落實推動綠能及電業自由化等目標。(資料照片)
立法院臨時會11日下午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開放綠能發電業與售電業,將台電業務切割為「發電」、「輸配電」及「售電」三大區塊,台電須在6至9年間完成切割;綠能發電可望獲得優先調度、輸配電費優惠、直接銷售等鼓勵,全面進入台灣的輸配電網;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2025非核家園」條款,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前,全部停止運轉。
11日下午表決時,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贏得3案的表決,其中,「2025非核家園」入也在本次修正案中正式入法,通過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前全部停止運轉;此外為穩定電價,減緩電價波動,中央得設立「電價穩定基金」。
《電業法》制定迄今已70年,雖歷經9次修正,但有關市場架構及電業管理制度已逾50年未修正。這次大翻修,是希望在穩定電力供應前提下,重新架構我國電力市場運作方式,以期建立一個具「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的市場,打破台電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
在《電業法》修法前,再生能源因「無法自由買賣提供給有需求的用戶」,而使其發展受限;電力市場因綜合電業獨占型態,導致在無自由競爭市場環境下,電業經營績效無比較基礎,投資者亦無法自由進入市場參與電力建設;同時,用戶也無購電選擇權利,無法依據喜好或需求選擇供電來源與種類。
目前台灣電力市場是由台電獨攬「發電」、「輸配電」、「售電」三大業務,電業法改革重點在分割台電、引入發電業與售電業,促成電業市場自由競爭,並鼓勵綠電發展。(李先泰/綜合報導)
電業法修正重點
一、1到2.5年內,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跟「再生能源售電業」可以直接販售綠電;台電須在6至9年間完成切割。台電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切割成發電公司與輸配售電2家公司。
二、綠電可獲「代輸費」及「輔助服務」等優惠,但直供部分,需提供備用容量。
三、公用售電業售電時,須符合「能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於綠電的電力排碳係數低,為了符合該項標準,公用售電業必須包含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
四、設立電力交易平台,並充分揭露電力交易資訊。
五、為穩定電價,減緩電價波動,中央得設立「電價穩定基金」。
六、公用事業、學校、社福等機構,維持優惠電價。
七、電力開發協助金(促協金)須公開運用方式。
八、違反《電業法》之罰則依條文及違法狀況不同,最高罰鍰達2500萬元,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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