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對於夫妻婚前買房之共同持有問題感到疑惑。(好房網News提供)
近日有女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Q你的A)》貼文透露,目前與男友有結婚的計畫,近日也打算購買兩人中意的房子,並指出男友打算未來買第二間房時再登記原PO的名字,才能享有首購,因此房子決定先登記在男友名下。
原PO表示,兩人會共同負擔房貸,不過男方會繳多一點,為了避免未來有爭議,原PO想知道尚未結婚前,如果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也有一起負擔房貸、家務費用的情況,需要注意什麼?
貼文一出,大部分網友認為原PO在婚前不應答應幫忙繳房貸,「沒結婚前~登記誰的名字就誰繳」、「對於家庭中應支出的款項,盡可能保留匯款或開銷證明」、「婚前登記誰名字,誰繳款,別傻傻幫人繳,以後事很難說」、「你被坑了,要一起繳房貸和掛他名字都可以,婚後再買,婚前我一毛房貸也不會繳」、「為了避免爭議,男方自己繳房貸」。
也有網友著重在「首購」的問題,「結婚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有房,都已經不能算首購」、「說真的首購跟第二間房的利率是沒差多少啦」、「婚前有房產就不是首購了,夫妻視為一體」、「結婚後再買第二間就不算首購」、「夫妻名下任何一方有房子,都不能首購,別被騙了」。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兩人在婚前買的房子,若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就屬於個人特有財產,若結婚後買的房子,就算只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另一半有權要求均分。 至於網友關心的首購問題,陳俊宏指出,首購資格是依據「借款人」,而不是「所有權人」,更與誰繳貸款無關。
以上述個案為例,假設房子登記在原PO男友名下,但借款人是登記原PO名字,那失去首購資格的會是原PO,未來兩人要購買第二間房時則是使用男友的首購資格。 另外,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陳俊宏提醒,在婚前買房後,若兩人未於當年度登記結婚,就會有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的情況發生,假設情侶在110年買房,未在110年12月31日前登記有效結婚,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失去抵稅的權益。
原文網址: 婚房登記在男友名下才能享首購?網轟:別被騙了!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4459283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