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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石木欽喊冤妻子買股未違法 「翁茂鍾還賣貴了聯亞股票」

蔡慧貞 2021年01月25日 22:52:00
石木欽接受《上報》專訪喊冤說,他在1998年買怡安公司未上櫃股票是透過翁茂鍾,當時翁並無任何訴訟案,而2003年妻子則是在公開市場買怡安股票,與翁無關。(蔡慧貞攝)

石木欽接受《上報》專訪喊冤說,他在1998年買怡安公司未上櫃股票是透過翁茂鍾,當時翁並無任何訴訟案,而2003年妻子則是在公開市場買怡安股票,與翁無關。(蔡慧貞攝)

監察院認定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予以彈劾,其中一項主要理由即是翁茂鍾涉訟期間,並未避嫌而買入翁茂鍾所經營事業有關股票。對此,石木欽日前接受《上報》專訪,喊冤說,他在1998年透過翁茂鍾買怡安公司未上櫃股票,當時翁並沒有任何訴訟案件,2003年他的妻子是在公開市場再買怡安股票,與翁茂鍾無關。

 

至於2008年的聯亞股票,石木欽解釋說,是妻子幫二兒子代買聯亞股票100張,石木欽甚至揭露他們夫妻與2個兒子間有借有還、「明算帳」的特殊理財方式,他說當時兒子已經成年,兒子帳戶中的存款是他和妻子多年來贈與,是兒子的錢,所以不是他們夫妻買聯亞股票,他也沒有漏未申報財產的問題,甚至他後來才從檢方偵訊筆錄得知,原來當年翁茂鍾賣給他兒子的聯亞股票「還賣貴了」。

 

 

還原買股爭議 1998年與翁無訟案、太太有付款

 

司法院在2000年1月制訂《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一條明訂「法官不得與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關係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酬酢往來。但合於一般禮俗、學術、司法、公益等活動者,不在此限」;又第三條規定,「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之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其交易係正當者,不在此限」;第四條規定,「法官不得以投機、違反公平方式、利用法官身分或職務,獲取不當利益或財物。」

 

石木欽日前接受《上報》專訪,詳細說明他在3個階段買股的過程。1998年石木欽首度向翁茂鍾買股,石木欽說,當時司法院尚未制訂《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僅規範法官不得與案件繫屬當事人酬酢、財務往來,當時與翁茂鍾並無相關訴訟案件,他當年確實是透過翁茂鍾購買未上櫃的怡安股票,但家中經濟大權都由太太掌控,所以是由太太兩度匯款買怡安未上櫃股票,一次40萬元,一次10萬元,他進一步說明,在司法院調查後他曾詢問太太買股細節,確定他們是自己出錢匯款到翁茂鍾所指定的帳戶買怡安未上櫃股票,「絕對有付錢!」

 

石木欽日前接受《上報》專訪,詳細說明他在3個階段買股的過程。(蔡慧貞攝)

 

監院約詢石木欽時,他表示,「起先是翁茂鍾來找我要不要買佳和公司持有之怡安公司股票,賣給我時怡安公司還未上櫃或興櫃,我太太說願意買,但她本人並未與翁茂鍾接洽,她也沒有與公司任何人接洽」。之後怡安公司股票以13元掛牌上市,石木欽妻子以每股16.7至23.7元將之前以每股10元價格買入的50張怡安公司股票全數賣出。

 

至於2003年佳和持有怡安股票要讓售10%,石木欽妻兒陸續買進怡安公司103張股票,另外兒子也買了20張怡安公司股票,石木欽強調,這次的買股,「翁茂鍾沒有告訴我們怡安公司要賣給佳能集團能率公司的消息」,怡安股票已經上櫃,他的妻兒都是在公開市場買下怡安公司股票,並未透過翁茂鍾,而就他了解,這次買股翁茂鍾也沒有記錄在筆記本上,顯見這次妻兒的買股和翁「沒有關係」!

 

 

2003年市場上買怡安股票 至今「15張沒賣」財報有列

 

石木欽更表示,這次買怡安股票是長期持有,期間經過增資、減資,在2007年底賣出了37張,當時怡安公司已改為應華,還有15張沒賣出,在當時的財產申報中都有詳列。

 

至於聯亞的股票,石木欽強調,是他的二兒子買的。他進一步說明了他家中的理財情況,即使是夫妻與兩個兒子間的借貸關係,也是要「明算帳」!

 

 

 

石家人明算帳 「聯亞股票是次子個人投資」

 

石木欽表示,他的岳父是台南名醫,因此當年妻子嫁給他後,岳父一直擔心他只是一個公務員收入有限,會讓妻子生活委屈,因此結婚時贈與妻子2棟房子,一為住家,一為台南大馬路旁的5層樓店面,且平時岳父總會不時塞錢給他和妻子,而他太太認為夫妻2人因他法官身分已有固定收入,所以岳父給的錢,他和妻子均一定累積後,利用每年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固定贈與2個兒子,並以定存處理,因此2個兒子很早就有自己的獨立帳戶,「2008年向佳和公司買進聯亞股票,真的是二兒子自己的投資」。

 

石木欽說明道,2007年11月大兒子因為有投資需求向二兒子借款100萬元,二次子就把定存解約借錢給哥哥;2008年6月翁茂鍾問他,「有沒錢買聯亞的股票?」他回去問太太,太太手頭剛好沒錢,問二兒子要不要買,從事相關產業的二兒子認為聯亞股票可以投資,大兒子就把他投資的基金贖回,以100萬元再加上5萬元利息的105萬元匯款還給二兒子。石木欽強調,他們是「親兄弟明算帳 」,二兒子再從帳戶提款15萬元,總計120萬元以每股12元買下聯亞股票。

 

石木欽說,他的2個兒子早就各有獨立帳戶,2008年向佳和公司買聯亞股票是次子個人投資。(蔡慧貞攝)

 

 

聯亞淨值9點多卻賣12元 石看到翁筆錄才知買貴

 

石木欽更以之前檢方偵訊翁茂鍾的說法指出,翁茂鍾向檢方表示,「當時聯亞股票快要變成壁紙,我就協助將這間公司負債還清,當時資金上的需求就變賣一些資產,資金有缺口才協調一些朋友看有無興趣」,包括石木欽等有興趣購買,就轉讓股票給他們。翁茂鍾說,「通常都是我主動電話聯繫熟朋友,也碰壁很多,當時前一年賣給華威創投是8元,淨值6點多。」

 

但翁茂鍾說,之後他要賣給這些朋友時,向佳和的常董會報告,當時聯亞公司的經營狀況很糟,淨值9點多,常董會決定賣11元,但翁茂鍾卻說,「我就跟投資者說12元,也有跟常董會報告,因為前一年我因公涉訟付出律師費,沒有從公司這邊支付律師費,希望可以彌補我支出的律師費,常董會同意,我當時這樣的行為並未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害。」

 

翁茂鍾曾向檢方表示,當時聯亞股票快變壁紙,資金有缺口才協調朋友看有無興趣,因為要付律師費所以貴賣每股12元。(取自紡拓會網站)

 

所以石木欽說,他是因該案看了翁茂鍾被檢方偵訊的筆錄,才知道原來翁以每股12元賣他們聯亞股票,根本是「賣貴了」,之前翁還賣過華威創投每股8元的聯亞股票價碼,事實上,他兒子買了聯亞的股票後,妻子娘家那邊得知後也認為這支股票根本不值得買,之後他的二兒子長期持有,一直到2014年才陸續賣出。

 

石木欽強調,他們夫妻認為兒子的帳戶存入的是他們每年贈與的款項,因此無意動用,即使妻子有急用向兒子借貸了也會還款,不僅兒子間的借款要還,就是兒子向妻子借款也是有借有還,二兒子當年購買聯亞股票,當然是兒子自己出錢,這些款項就是來自他們夫妻多年的贈與,已贈與的免稅款項買賣收益當然屬於受贈人,所以他再向強調,是二兒子買聯亞股票,他完全沒有漏申報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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