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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內線交易案 檢方舉證不足張念慈等人二審仍無罪

上報快訊/沈惟中 2021年01月26日 13:49:00
浩鼎案二審26日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上訴被駁回,張念慈等5人仍被判無罪。(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浩鼎案二審26日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上訴被駁回,張念慈等5人仍被判無罪。(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等5名高層涉內線交易案,一審被士林地院判無罪。案件經上訴後二審26日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上訴被駁回,張念慈等5人仍被判無罪。

 

全案起源於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等 5 名高層,早在2015年便得知研發的乳癌新藥OBI-822臨床試驗未達預期標準,但為使新藥順利上路卻刻意隱瞞,讓外界誤以為前景看好,因而大量購買浩鼎股票使股價飆升3倍;張念慈等人同年9月也接連出脫持股,避損百萬至千萬元不等,到了2016年2月才向外界公布乳癌新藥解盲結果失敗,即臨床試驗「未達主要療效」的重大消息。

 

士檢起訴認為,張念慈等人 2015 年 8 月專家會議時,就得知新藥試驗惡化人數未達設定的 289 人,導致檢定力不足,新藥審查合格機率低,而浩鼎半年後才公告解盲失敗的重大消息,應探討張念慈等人在這半年間知情卻出脫持股。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依專家會議資訊,無法得知最終新藥檢定力會無法達成預期。就算檢定力未達預期,也可能因藥品具良好療效而申請新藥證成功,一切都須等到解盲才知道,認定與證交法內線交易重大消息的明確性要件不符,因此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判定提出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26日判決仍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指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張念慈等5人,在解盲結果之前,便可預先知道「解盲失敗」這項影響浩鼎股價的重大消息。

 

高等法院表示,合議庭認定檢察官所指的重大消息,都是科學試驗上無法驗明的結果,不具有明確性及重大性,與證券交易法所定重大消息的要件不符,無從認定張念慈等人利用「重大消息」賣出公司股票,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

 

全案檢方還可上訴,須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台積電6日至19日去過部桃禁止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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