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與同情太陽花學運,未必認同魏揚等人無罪。(攝影:張哲偉)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上訴到最高法院,以「公民不服從」等理由將魏揚等7人的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趙少康氣憤地說,這些人拿出油壓剪破壞、衝進行政院、和警察對撞,這種暴力根本不是公民不服從,他拍桌怒嗆法官,「你法律學到哪裡去了?」判決迄今餘波盪漾。
許多人把當年太陽花學運所引發的三場法律訴訟,包括「佔領立法院案」、「佔領行政院案」及「路過中正一分局案」,概以法院認同其為「公民不服從」、「行使抵抗權」,所以無罪;但三案情節各異,也有迥然不同的訴訟結果,上述說法其實是個誤解。
例如,「佔領立法院案」無罪的理由是認為此屬政治性言論之表達,無明顯立即危險;法官認為,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具實質違法性,也無煽惑犯罪主觀犯意,無罪判決與公民不服從無涉。「路過中正一分局案」最後也有多人依妨害公務罪遭判拘役。「佔領行政院案」纏訟最久,若干人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三審發回,但其實同樣有10名被告被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等罪判決有期徒刑3~5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在案。
此次被發回的部分為上訴最高院的魏揚等6名被告依《刑法》煽惑他人犯罪的相關案情,但最高法院法官並沒有接受律師團的說法,就《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事實上該條文的爭議不少),而是在太陽花學運衍生的司法訴訟案裡,首次肯認了這場佔領行政院行動有可能符合「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的意旨。這個相當新穎的法律見解,自然引發了不小爭議。
最高院法官認為,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不過,也如最高法院所說,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抵抗權必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佔領行政院是不是在「不法情況極公然」的「最後手段」?接手審理此案的高等法院至少必須回答以下問題:
第一、以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發生的時空,馬英九政府固然因為其親中立場亟欲通過《服貿協議》,但當時憲政體制運作是否發生窒礙?權力分立是否遭到破壞,甚至造成憲政破毀的狀況?必須有客觀的標準。
第二、論者多以立委張慶忠用30秒時間將《服貿協議》直接送交立法院會存查,視為其沒有完備立法審查程序的「罪證」;不過,2014年國民黨的確是全面執政,以台灣的國會文化,這常是少數黨強烈抗爭下的立法(審查)常態,民進黨執政階段亦然,很難以此視為憲法程序的闕漏。
第三、太陽花學運以「佔領立法院」為主流,內部對於該否「佔領行政院」其實也存在不同意見。就算以阻擋《服貿協議》為總目標,是否非得以佔領國家的行政中樞為最後不得不的手段?其實不無疑義。一如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所言,難道人民便可以反萊豬、反空汙、反核食為名,號召民眾進入行政院而不受罰?
魏揚在二審遭判有罪時曾發出聲明表示:「我從未否認我在當天晚上做過的『行為』……我也不會否認,這些『行為』確實牴觸了中華民國某些現行的法律,只看這個層面,那確實是『犯法』。」事實上,無論是林飛帆、陳為廷帶領的佔領立法院行動,或魏揚領銜的佔領行政院行動,之所以能一呼百諾、感動支持者,正是因為他們無懼法律制裁,知其不可而為之的精神;若一概簡單地以「公民不服從」、「行使抵抗權」除罪,反而摘掉了早已別在魏揚等人身上的勳章,減損了太陽花學運的歷史意義。
支持與同情太陽花學運,未必認同魏揚等人必須無罪;更何況高檢署早已肯認被告關心國政的出發點,主張從輕量刑。台灣是個民主國家,憲政秩序迄今也如常運作,要用「公民不服從」、「行使抵抗權」阻卻違法,實在茲事體大,司法體系千萬戒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