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國防部擬訂配套7個子法細部規範,並預定6月公告實施,但規範法令對國防產業不瞭解,讓國內廠商根本是看得到卻吃不到。(蔣銀珊攝)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去年(2020)年5月31日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防部擬訂的配套7個子法細部規範,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公告實施,但經國防部向國內廠商舉辦說明會後,「台灣國防產業發展協會」收集國內廠商意見發現,其規範對國防產業不瞭解,而無法及時解決問題,國內廠商根本沒有辦法執行,不是拖垮公司財務,就是仍然靠國外技術能力而無法自主,讓國內廠商看得到卻吃不到。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後,其法明定廠商分級制度、查核機制與相關獎勵制度,以及主管機關與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的海外銷售市場等條文,落實國防自主。國防部擬定出「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等配套7個子法細部規範,並向國內廠商舉辦其配套法令說明會。
經「台灣國防產業發展協會」收集國內廠商對其配套法令意見發現,配套法令忽略全球國防產業是以系統整合或產業鏈的概念來設定廠商,以「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中,雖國防部採開放辦法讓甲乙丙級廠商,都能參與一(戰鬥系統)、二、三級軍品的國防部採購案,依此規範丙級廠商只要與國外代理商合作,取得一級軍品輸出認證,不管廠商的資格,這容易發生國外代理商找丙級廠商參與國防部採購案,屆時都是國外設備系統直接運用,國內廠商最多只掙得服務費,技轉與國防自主就淪為口談。
因此該協會建議,在甲乙丙級廠商分類上要有資本額與技術實績經驗的認證分類後,分不同級別的廠商,承製不同的級別的軍品,例如漢翔與中科院有其製造戰機與各式飛彈的實績經驗的甲級廠商,因此國防部採購一級軍品的戰鬥系統等系統裝備的標案,也就只有甲級廠商能來投標,這才符合國防工業的現實面,並降低其風險。
再者,有關「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是採用事後獎勵且獎勵額度也未確定,廠商研發過程要自行負擔經費的龐大壓力,若完成相關研發設備系統,因無立法明定額度,若核准的獎勵金與研發費用有落差造成虧損,國防產業廠商將陷入財務倒閉的極端風險,所以形成沒有廠商願意參與相關研發工作。
該協會建議應比照美國國防部的作法,就是國防部提出武器系統裝備的需求與規格,並提出研發的預算後,由各廠商依其技術能力與公司財力,就其規格先提出計劃書或是實驗性設備,交由國防部審查確定由何廠商得標後,以預算額度開台進行研發,美國各型戰機的研發都是採此方式,以F-35戰機研發案為例,美軍結合八個國家從1997 年開始,就投入5億4130萬美元(約162億1500萬元台幣),官方也強調在投資的同時也創造美國內的18 億美元(539 億2100 萬元台幣)的戰機供應鏈產值。
另外,在「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上,不宜以廠商「從業人員」全數納管安全查核的限制。其次,不宜由政戰局規劃保密規定,必須加入電戰部門提出CMMC 驗證相關規劃。比照國外國防工業公司的作法,員工也是採分級制,依其作業可接觸的安全等級分類,進行不同的安全查核限制,否則太過嚴苛的安全查核,容易限縮產業自主空間。
由於國防部擬訂的配套7個子法細部規範中,有許多並未考量國內廠商的現實狀況,「台灣國防產業發展協會」將持續收集國內產業界對此規範的建言,並將建言提供給國防部,讓《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能真正讓國內廠商參與國防工業,落實國防自主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