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規範選商評比若仍以價格導向,將不符國防工業慣例。以雲豹八輪甲車為例,即因價格標向中國進口低價劣質「綜合液壓泵」釀禍。(陸軍提供)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立法首要落實國防自主,帶動國內廠商發展國防產業,但國防部擬訂的配套7個子法細部規範,其中一直被詬病的選商評比上,仍以價格導向,也就是低價搶標,不符國防工業慣例,且國外原廠授權為加分項目也不合理,「台灣國防產業發展協會」彙整廠商意見建議,將價格占評分的20%比例調降,而且「國外原廠」列為加分項目要做修改成「補助並且願意整合」,才符合國防產業實況。
據指出,現行配套子法規範,在評選廠商採用最有利標,評分表仍依照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將價格部分占總評分的20%比例,雖是採最有利標,但最終還是以價格作決定。
以陸軍八輪甲車為例,國防部的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的採購326套,為省成本縮短交貨期程,廠商違反契約禁止規定,向中國進口低價劣質「綜合液壓泵」、「S1、S2 轉向機」,雖然違法廠商已移送法辦,但是延伸出陸軍機步 234 旅在天山教練場執行操課訓練結束,返營途中發現八輪甲車「轉向機油封破裂」,無法做大幅度轉向,變成媒體事件。
再者,評選廠商將獲得「國外原廠授權」列為加分項目,這無法圖顯國防工業的特質,國內廠商只要拿到原廠授權書就可以高分,並不符合國防產業發展的激勵要件,與國防工業在國內生根的原則,應該是國外取得授權為基礎,若規劃補助並且願意在國內整合並建立能量,作為評分加分項目,這才可以鼓勵廠商參與國防產業。
另外,國內僅有中科院與漢翔公司等少數具有國防自主研發能力,但《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子法細部規範的評鑑的項目及內容多屬「研發」性質,不利國內從事零組件產製及維修廠家進行級別申請,檢視國防部歷年裝備維持公開徵求及招標購案,以維修及零附件採購案為大宗項目,若依子法細部規範的評鑑成績視為後續參標資格,必將排擠國內眾多屬產製及維修類型優秀廠家,與訂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要扶植國防產業的原意背道而馳。
目前國內航太產業廠商,主要是在組裝、維修及部分零組件產製,為能扶植國内航太產業,擴增產業商機,建議就國內產業現況,依產業專長領域類別(區分研發、產製及維修)適度修訂子法細則規範,如晟田、駐龍及寶一等航太零件製造大廠,具備國外原廠及特殊製程認證,但不具備總成件研發能力,若均以「研發」為主軸,其評鑑及計分方式,對製造及維修等產業類別實有不利,影響後續爭取維護國防相關軍機維修專案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