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中評會排定在明8日下午討論,綠委林淑芬、劉建國和江永昌等3人於開放美豬美牛進口議題的表決跑票案。(畫面合成/張哲偉、王侑聖攝、江永昌臉書)
立法院去年底就開放美豬美牛進口議題表決,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劉建國和江永昌等3人上百次投下棄權票遭黨團重懲,不僅各罰款3萬元、黨團停權3年,並送黨中央列為提名參考,結果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以報告案在中常會說明後隨即移送中評會處理,中評會已排定在明(8日)天下午討論。不過,就在開會前夕,黨內卻爆出有人質疑黨中央逕將3人「移送」中評會依黨紀處分,有違黨團決議,「不符程序」,恐有「黨意凌駕黨團自主」之虞。
審視去年底民進黨團和黨中央處理3位「跑票」立委過程,去年12月底立法院進行開放美豬美牛進口議題表決,林淑芬、劉建國、江永昌等3位綠委於立法院會多次表決時棄權,去年12月29日黨團紀律小組開會決議,林淑芬等3人違反《黨團組織規程》,移送中評會處理。
不過,隔天(30日)黨團會議中,有立委質疑依《黨團組織規程》第6、30、31條規定,黨團可以對違規成員罰錢、黨團停權,情節最大就送黨中央列為公職候選人提名參考,並無移送中評會之規定。最後黨團拍板,將3位立委各罰款3萬元、黨團停權3年的最重處分,並依《黨團組織規程》送黨中央列為提名參考。
隨後,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於今年1月13日的中常會上,於秘書長進行業務報告的議程時,向在場中常委們說明黨團決議處理3位立委跑票案,並表示會將該案送中評會處理,因此中評會排定了明天開會討論該案。
對此,熟悉黨務的黨政高層明白指出,秘書長林錫耀對3位立委跑票案的處理,「已經超過黨團決議了!」首先,林錫耀僅以「報告案」形式在中常會報告黨團對3位立委跑票案的處置,則黨秘書長的處理權限,僅能「移文」,即將黨團決議在中常會中「報告」,而非由黨秘書長報告後「逕行移送」中評會。
該黨政高層進一步指出,依當日黨團決議,除了黨團的罰錢、停權處理外,僅依《黨團組織規程》將3人的跑票案送黨中央列為提名參考。
檢視《黨團組織規程》的相關規定,第6條及第30條規定,黨團內部處理,包括動員辦法中罰錢,情節重大者,黨團可以予以停權,而黨團停權年限最重就停權3年,但停權時不影響其對黨團應盡之義務。另第31條規定,除政黨比例代表制外的黨團其餘成員,重大表決3次未到、或違反黨團決議情節重大者,於該屆任期中喪失擔任黨團幹部、各委員會召委及各政策小組召集人之資格,「並移送中央黨部處理,建議列為公職候選人提名參考。」
該名黨政人士強調,黨團在處理3位立委跑票案時,明白表示依《黨團組織規程》處理,而依此規程的規定,就只有送黨中央建議列為提名參考,並沒有「移送中評會」黨紀處分的規定。
因此黨政高層明白指出,如今,黨秘書長既然在中常會上「業務報告」時,報告了黨團處理3位立委跑票案,而非將該案列為「討論案」,要中常委們來討論、決議如何處理,則黨中央的作為就不可以超過當日黨團決議,此時黨秘書處逕自將3位立委跑票案「移送」黨中評會進行黨紀處分,根本「師出無名」,因為黨團並未對中評會有此授權,黨中央將全案移送中評會作法,「明顯程序有問題!」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管碧玲除了曾在黨團會議上針對3位立委跑票案發言外,也曾多次臉書發言提醒黨團成員。她表示,很清楚的,黨團的最後決議既是依《黨團組織規程》將區域立委「移送黨中央,建議列為提名參考」;就不是依據《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42條的「移送中評會」。
管碧玲指出,如今黨中央將3位立委的案子「移送中評會」,並「不符程序」!管碧玲進一步說明,當時黨團對於3位立委的跑票可以有2種處理方式,其一是依黨團權限罰錢、停權處分後, 再依《黨團組織規程》第30、31條,「移送黨中央,建議列為提名參考。」其二是黨團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42條,直接「移送中評會」處理。
管碧玲說,黨團決議很清楚,就是依《黨團組織規程》的規定來處理,並沒有決議以《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移送中評會,所以黨中央用「報告案」移送中評會,明顯是弄錯了,「不符程序」,中評會根本不應處理。
管碧玲更強調,此案的處理,不僅黨中央有「不符程序」,還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黨團既然已經依《黨團組織規程》做出罰錢、黨團停權等處分,如今黨中央又移送「中評會」要黨紀處理,實際上黨團和中評會是平行單位,黨團已經處分了,則中評會不宜再有所處置,否則恐有「黨意凌駕黨團決議」疑慮,會對「國會自主」的價值造成傷害。
管碧玲認為,即使為了處理3位跑票立委,「也不值得犧牲黨團自主的價值!」應該要回歸到「黨團自主」的制度來看紀律事件,黨團最後依《黨團組織規程》第31條,將區域立委「移送黨中央,建議列為提名參考」,並不是把國會議員行使職權的投票,「空白授權給中評會做黨紀處分」;無論如此,這次的黨團移送,並不是依據《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42條移送,因此,黨中央把案子交給中評會,「並沒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