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300萬元,8日再裁定200萬交保。(取自維基百科)
新黨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被控2008年至2020年12年間,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300萬元。士院於8日上午10時30分二度召開羈押庭,據了解,潘懷宗庭上就貪污罪部分採取認罪態度,士院庭後裁定潘懷宗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要求不得與本案關係人等接觸。
潘懷宗被控與其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3名人頭,向市議會詐領補助費。潘、陳1月27日凌晨3點遭聲押禁見;士院27日裁定潘200萬元交保、陳150萬元,主要原因在於2人雖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但士檢不服,就潘懷宗交保部份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潘懷宗涉本刑最低7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且嫌疑重大,也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200萬元保證金難以保證潘懷宗交保後不會編造薪資流向或影響共犯供述,且尚有關鍵資料未查扣,證據有遭湮滅的重大疑慮;另士院也未說明200萬元保金為何能替代羈押,不會妨礙後續偵查?故撤銷發回,於8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新增不得與本案關係人等接觸,仍獲200萬元交保。(央行裁罰4家炒匯外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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