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吳光訓所委任的律師群,品流相當複雜,參酌政商名流涉案「經驗法則」,筆者質疑幕後是否尚有「司法門神」?(圖片取自吳光訓臉書)
富商權貴的司法案件,原本就備受媒體青睞,自從富商翁茂鍾的27本「百官行述」揭露高階法、檢、調、警之宴飲送禮交際網絡之後,社會上更是彌漫著「杯弓蛇影」氣息,力主改革司法積年陳腐陋習者,殺伐聲更是此起彼落。據筆者檢索最高法院近日公布的裁判書,赫然發現:曾任立委、外號「豐銀吳」的豐銀證券公司董事長吳光訓,他被訴《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一案的審判際遇堪稱離奇,不知其幕後是否也有些法、檢、調、警等「司法門神」或「司法高人」指點?
吳光訓出身高雄白派政治世家,曾任2屆立委,又曾參選高雄縣長未當選,原本就是國民黨於高雄的「政壇聞人」,除此之外,因他近10幾年來接連被訴違反選罷法、證交法等案,也可說是「官司纏身」的「司法聞人」。最近引起媒體關注的案件,則是他的女兒─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於去年11月25日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蔡清祥,所驚爆的調查員搜索吳宅、偵辦吳光訓涉嫌炒作康友股票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進而於次日諭令吳光訓以3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鑑於康友案目前仍由檢察官偵辦中,未來仍有諸多變數,筆者無意置喙。以下評述焦點,著重在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判長邱明弘、受命法官徐美麗於審判《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一案(108年重金上更一字第2號),所呈現的離譜無罪論證。
壹:案情大要─跌宕起伏的審判際遇
吳光訓被訴《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一案,原是台北地檢署於100年間偵辦上櫃公司捷超通訊炒股案,發現吳光訓早在民國97年間即以子女、親友當人頭,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以「相對成交」方式炒高股價,經移轉高雄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謝肇晶於103年9月間依《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高買證券罪》兩項罪嫌提起公訴。
據起訴資料,吳光訓在97年4月至9月間,利用友人及兒子名義,以每股12、13元,大量融資買進捷超通訊股票後,捷超股價一路下滑,同年9月間股價腰斬剩6元。吳光訓為免於立即斷頭風險,從同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利用7名子女、親友當人頭,連續以高價買入再以低價賣出,或連續委託買賣的方式達成「相對成交」,但實際上是由他左進右出、空頭買賣造成捷超股票在交易市場上熱絡的假象。
案經高雄地院審判,於104年07月,依《高買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罪所得新臺幣2213萬3678元沒,吳光訓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於106年6月間改依《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檢察官不服高雄高分院未諭知沒收吳光訓犯罪所得,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認為檢察官的上訴有理由而發回更審,豈料,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判長邱明弘(受命法官徐美麗)於去年1月竟然改吳光訓無罪。
邱明弘與徐美麗的無罪論證之離譜態樣,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即是第一次發回更審的主筆法官,本案依最高法院的分案規則屬於「連身」案件,因此,李錦樑升任審判長後,案件仍分給同庭法官邱忠義承辦)於去年12月31日將全案發回更審時,有具體的指摘(109年台上字第950號)。
貳:罔顧不利證據,偏聽率斷,及以曲解鑑定意見方式,犯了風馬牛不相及的邏輯謬誤
關於《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部分,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除了檢具邱明弘、徐美麗犯了至少5項罔顧不利證據的論證謬誤之外,更指摘邱、徐於取捨鑑定人意見時,有曲解證詞及偏聽率斷之嫌。
就罔顧不利證據、偏聽率斷的論證謬誤部分,限於篇幅,筆者僅舉一例說明:
鑑定人之一,櫃買中心鑑識人員吳宗澔曾到庭作證,強調相對成交的重點不在於時間的間隔,而在於製造成交之假象,…因為這又涉及該檔股票之交易量多寡,故相對成交所謂相當接近之時間,是相對概念,無劃一標準。
吳宗澔的證述,顯然是對被告吳光訓不利的證詞,可是,邱明弘、徐美麗竟然未敘明吳宗澔依專業知識所為的證述有何不合經驗及論理法則之處,即逕行認定:「吳宗澔的證詞顯為其主觀意見,無從憑採。」
高雄高分院既然以吳宗澔為鑑定人陳述意見,自是認定他具有專業知識經驗之人,可是,邱明弘、徐美麗一句「顯為其主觀意見,無從憑採」,即全盤否認,這不就是典型的濫用自由心證、罔顧不利證據之偏聽率斷嗎?
就曲解鑑定意見,犯了風馬牛不相及的邏輯謬誤部分,筆者亦舉一例說明:
邱明弘、徐美麗採信鑑定人中正大學教授王志誠、會計師林志隆的專業意見─關於捷超股價自4.99元上漲至10.10元,應非被告吳光訓操縱股價所致,且無影響市場之可能性─作為吳光訓不成立《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之理由。
可是,《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成立之主觀要件,是側重在「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活絡之表象」,而王志誠、林志隆的鑑定意見則是著重在「說明捷超股價在特定期間之上漲,應非被告操縱所致」,邱明弘、徐美麗以「是否能操縱股價」的鑑定意見,作為審酌吳光訓「是否有造成集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活絡之表象?」的證據,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的發回意旨,卻只是很委婉的質疑:「其中究有何關聯性?」。
筆者認為,邱明弘、徐美麗的論證根本是「竹篙湊菜刀」,顯然是以曲解鑑定意見方式,犯了風馬牛不相及的邏輯謬誤!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太客氣了!
參:割裂證據單獨觀察,犯了「隧道視野」的謬誤
關於《高買證券罪》部分,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具體指摘邱明弘、徐美麗是犯了割裂證據觀察,亦即學理上「隧道視野」的謬誤。
所謂「隧道視野」的邏輯謬誤,強調的是連貫行為情境「前後脈絡」的直接或間證據之相互關聯性,法官在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時,不可陷入過度專注在特定之疑點、選擇或證據,而不自覺的傾向關注某特定結論,因而將相關聯的間接或直接證據,以鋸箭方式強行切割,單獨觀察解讀而失之片段,造成判斷上之偏狹,不能窺其全貎。
其實最高法院早有判例指正過此類的割裂證據觀察謬誤,某資深法官認為這是以學理上的新名詞來詮釋舊判例要旨,對於職司刑事審判者而言,避免陷入「隧道視野」的謬誤,應屬於早已熟能生巧的「基本功」。
可惜,筆者在諸多離譜的無罪論證案例中,不論是故意「放水」、法律素養太差或僅屬一時疏忽,最常看到的論證謬誤,就是承審法官犯了「隧道視野」的邏輯謬誤。
就此類型的論證謬誤,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也提出3項具體指摘,限於篇幅,筆者也僅舉一例說明:
邱明弘、徐美麗的判決認定,被告吳光訓雖有連續大量買賣捷超股票的客觀相對成交情形,但是,主觀上,並無製造交易熱絡假象之意圖。其論證方式,例如,被告吳光訓委託買進與委託賣出時間,有間隔逾30分鐘、逾1至2小時、逾2至3小時或逾3至4小時,甚至有逾4小時之情形,所在多有,不符合上開鑑定人(即王志誠、林志隆)所述相對成交須限於「相當接近」之密接時間內買賣之要件。另外,於97年10月間有14個交易日、11月、12月間各有8個交易日,被告吳光訓均無相對成交之紀錄,因此,被告吳光訓並無製造交易熱絡假象之意圖。
以上的論證方式,即是以切割每個交易日方式,單獨觀察解讀,最後得出:「各該單獨交易日並無逐步墊高股價之情」及「被告吳光訓並無製造交易熱絡假象之意圖」的結論,而忽略整體性觀察從9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這段期間的捷超股價,是逆勢上揚32.58%的事實。
肆:餘論─吳光訓是否也有「司法門神」或「司法高人」指點?
評述完《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一案之後,筆者擬略談一下吳光訓另一件業已判決無罪定讞的賄選案。
吳光訓被訴賄選案,是件歪打正著的案外案。93年底第六屆立委選舉期間,檢調查察賄選,在監聽吳光訓的輔選椿腳卓文後時,因卓家電話沒掛好,意外側錄到卓與另一輔選椿腳吳欽章抱怨吳光訓交付200萬元,不足以購買4000票,檢察官乃先起訴卓文後、吳欽章等椿腳,待卓文後等人判刑定讞後,再於99年6月起訴吳光訓涉嫌與卓文後、吳欽章等人共謀期約賄選。
吳光訓被訴賄選案,不止偵查、起訴延宕6年才起訴,堪稱離奇,其審判過程跌宕起伏,也頗引人側目,全案在一、二審原本均判吳光訓成立賄選罪,但最高法院刑庭庭長退休的陳煥生律師參加辯護之後,案情出現180度急轉彎,最高法院先於101年3月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接著於101年9月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定讞。
吳光訓被訴賄選案,究竟是檢察官蒐證先天不良、罪證不足?還是別有隱情,筆者不知,不過,對照吳光訓被訴《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一案的審判歷程,兩案自一、二審迄更一審均判無罪,不同的是,在《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一案更一審改判無罪將近1年之後,因吳光訓又涉嫌炒作康友股票案,成為舉國矚目的大案,案情才出現急轉彎─最高法院緊接著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綜觀吳光訓這兩案的偵查、審判際遇,兩案的行為時間都很早,賄選案是在93年底,《製造證券交活絡表象罪》一案是97年底,可是,檢察官起訴的時點都有延宕5、6年現象,似乎都有「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的意味。
還有,吳光訓所涉刑案審判際遇為何這麼好?觀察他所委任的律師群中,有最高法院退休庭長轉任的陳煥生、高雄高分院退休庭長轉任的黃清江、319專案小組承辦檢察官轉任的王森榮,也有捲入翁茂鍾宴飲送禮案的前台南地院法官蘇義洲,及曾因教唆偽證被起訴的律師林樹根,品流相當複雜,再參酌政商名流涉案的「經驗法則」,筆者不得不質疑:不知其幕後是否還有些法、檢、調、警等「司法門神」或「司法高人」指點?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