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慰安婦」這個特定的群體,在法律上或許並非那麽理直氣壯,尤其是特定到個人,更存在舉證上的困難。(湯森路透)
最近,韓國慰安婦問題再次成爲新聞熱點。韓國首爾法院在1月份裁決「要求日本政府給韓國依然在生的12名韓國慰安婦一億韓元賠償」,被日本拒絕。哈佛大學法學教授(John Mark Ramseyer)發表了主張「慰安婦是自願」的學術論文,被韓國輿論圍剿式批評。2月16日韓國慰安婦李容洙在首爾的記者會上,呼籲韓國政府把慰安婦問題放在國際法庭上解決,她說「為了日本認清錯誤並反省,請接受國際法院的審判」,並強調稱「不是想要錢。必須獲得完全的(事實)認定和道歉」。韓國外交部隨即表示「慎重考慮」。
可是在台灣,很多輿論都站在韓國人和韓國政府的一邊。筆者此前發表過數篇有關慰安婦問題的評論。筆者認爲,文在寅政府在慰安婦問題上的做法完全錯誤,正好趁此機會,結合哈佛教授的論述與筆者此前論述,澄清和解釋一下韓國政府爲什麽是錯的。
論證韓國慰安婦這個大問題,可分爲兩個層面。第一,論證「韓國慰安婦」本身的性質;第二,論證作爲外交和國際法問題的慰安婦爭議。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討論前者。若有餘力再撰文論證後者。
首先,慰安婦在本質上是軍妓,即爲了滿足以男性爲主的軍人的性需要而發展而成的行業。
在歷史上,「軍妓」之普遍,分佈之廣,持續時間之長,不限於二戰中的日本。幾乎所有國家都在不同時期存在各種形式的軍妓。過於古代的例子沒有必要多説(要多少有多少),就拿近代而言:在德國占領下的歐洲國家有大量軍用妓院(Militärbordelle或Wehrmachtsbordell);在國民黨統治的台灣有「軍中樂園」;在占領日本期間的美軍有「日本美軍慰安所」;參加韓戰的美軍中,也有類似的場所;諷刺的是,就連韓國軍隊參加越戰期間,韓國人也有組織地用越南婦女提供性服務。
現在一般認爲這些場所都是不道德的。但以上例子,不是發生在二戰時,就是在二戰後。如果說二戰前和二戰時的日本慰安婦制度是不道德的,那麽以上例子發生得更晚,當然也同樣不道德,甚至更不道德。
更深的思考層次是「妓女」是否就是不道德。
放在二戰前,妓女在東亞各地更是完全合法的行業。雖然在主流社會意識中,妓女的形象並不好,普遍被認爲是「不正經」的女子才從事的行業。但同時也要看到這種形象不是絕對的,在中國歷史上長期有「青樓名妓」。即便在近代,小鳳仙等「俠妓」的傳奇依然膾炙人口,更不提在民國期間存在的大量「交際花」。
到了今天,在不少地方,自願的妓女是合法的:香港有「一樓一」,在台灣,性交易已非刑法所處罰的範圍。現在進入進步主義時代,我們甚至換上了一個好聽或中性的名稱「性服務者」去指代「妓女」。比如在香港,就有無數的社會工作者努力為「性服務者」正名,認爲社會不應歧視她們。於是,妓女不但合法,還正在「去汙名化」。
如哈佛教授指出,韓國妓女當時遍佈東亞,價格比日本妓女要低一些,但受衆比日本妓女還多。直到現在,韓國還有十二個紅燈區,有人認爲韓國是「全球色情產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
其次,鑒於在二十世紀中期之前,娼妓的存在是如此普遍,對妓女的道德爭議不能一概而論。
通常,從事妓女行業的情況有以下幾種。第一,完全自願,即女子已是成年人,主要出於經濟目的從事妓女行業。第二,完全强迫,「強搶民女」。第三,介於兩者之間,通常是女方本人或其家庭有嚴重的經濟問題,「不得不」成爲妓女而解決,這就是香港稱的「錢債肉償」或「逼良爲娼」。很可能,第三種情況是主流,但如何認定第三種情況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或許並不那麽好區分。
根據哈佛教授對戰前的日本妓女的研究,妓女通常簽訂合同。她們能獲得工資和相當於「隱性工資」的待遇(即諸如住房、伙食、健康等),最重要的是她們通常能獲得預先支付的一大筆錢(advance)。根據哈佛教授的研究,當時的日本和韓國的情況與在中國的情形大同小異。一些妓女自己拿到預支款救急,但很可能,大部分的預支款項不是直接給妓女,而是給妓女的父母。
對中國讀者而言,這些合同並不陌生,它通常稱爲「賣身契」,預支的錢就是「賣身費」。在中國,通常這筆錢會給「賣掉女兒」的父母或賣掉妻子的男人,有時也會給人販子或賣婢女的富人。這些買賣放在現在,當然全部都是「完全强迫」的人口販賣。可是,在當時的情況下,賣掉女兒或父母勸説女兒賣身,在很多地方雖然被認爲道德有虧,卻確實普遍存在。況且,即便道德有虧,那麽父母一方的責任大一些,還是妓院一方的責任大一些,也不是那麽好分辨。
性別上對應的例子是當時在中國極爲普遍的「賣豬仔」。豬仔通常是男性,他們為給家人獲得一大筆錢,而賣身到北美、南洋等地從事勞務。
現在我們當然都認爲歷史上的「賣身行爲」並非道德,但即便現在,也有勞工合同。那麽如何判斷,「賣身」和「合同勞工」的區別呢?哈佛教授提出的標準是,簽訂合約者是否實質上變成「債務奴隸」,意思是,他們是否因爲這次借債和利息過高,遠遠超出了自己的償還能力,從而被迫不停地延長合同,永遠跳不出這個圈套。
根據他的研究。日本妓女通常能在合同結束前,就用工資償還賣身費,提前結束合同(合同一般是六年,很多人在三年左右就還清款項)。這説明,她們不是被「鎖死」的「債務奴隸」。她們也不太普遍長期停留在這個行業,大多數人在25歲之後就能「從良」,離開妓院。至於韓國妓女,她們簽訂的合同通常比日本妓女要短(日本妓女通常是六年,韓國妓女通常是兩年)。所以,也就更不容易被「鎖死」。
再次,在二戰中,日軍的性罪行非常嚴重,但如果把「慰安婦」也視爲「性罪行」的一種,那麽它反而是「最不嚴重」的一項。
日軍的二戰性罪行包括大量隨機性的強姦,及臨時的「戰地妓院」(强迫臨時抓來的婦女為日軍提供性服務)等。這些性罪行給占領區的人們帶來災難。
但在另一面,這些行爲對占領軍而言也認爲是有害的。除了縱容日軍「一時爽」激發的敵意,帶來管治占領區的困難之外,更嚴重的問題是性病的汎濫,以及隨之而來的戰鬥力大幅下降。
可以說,在那個時代,為出征的軍人提供「正式」的性場所,對各方都是(相對)有利的。從被占領方而言,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女性成爲獸欲的犧牲品。從占領方而言,它不但能供應「安全」的性服務,也能防止軍人擾民帶來的管治問題。
日本被美軍占領的初期,主動為美軍提供慰安所,就是出於這種考慮。但美軍慰安所因爲道德原因,被美國國内輿論廣汎批評,未幾即要求日本取締。這樣在美軍營地附近就出現大量半公開的妓院,後來帶來嚴重的問題(包括產生大量的混血後代等)。
沒有數據説明,二戰時慰安所的設立能多大程度上減少日軍的性罪行。但從慰安所設立的普遍性,認爲它大大減少性罪行,是符合邏輯的。
再次,以上分析論證了軍妓、妓女、慰安所等並非「一刀切」的完全不道德。這樣就歸結到下一個問題,慰安婦是否「自願」?如果慰安婦是「被迫」的,那麽當然不道德,但如果是「自願」的,那麽就很難認爲不道德。
如果說,在日本占領區的中國人「慰安婦」中,還可能有相當比例的戰俘這種强迫行爲,那麽在當時屬於日本一部分的韓國,情況就相當不同。韓國人慰安婦通常都簽訂合同。如上分析,在「身不由己」的情況下,簽訂合同不一定就是自願的。有幾種情況存在爭議。
第一,如前所述,在很多情況下,支付給慰安婦的預付金被其家人拿走。如果慰安婦的年齡很小,那麽她們是否有「同意」的能力。根據研究,慰安婦的最小年齡一般在14歲(不排除更小的個例)。在現在看來,14歲還是兒童,沒有法定的自主能力。但在二戰前的日本,14歲是女子可以成婚的年齡。比如,孫中山就向14歲的大月薰提親(順便説一句,網上有人形容孫中山是「蘿莉控」,玩弄小女孩,但放在歷史現場,14歲的女孩已是可以結婚的成年人,不是小女孩)。如果考慮到這種歷史現實,那麽14歲以上的女孩簽訂合同,在理論上和法律上,就不能視爲「被迫的「,或者更應該追究父母的責任。
第二,合同存在欺詐成分。很多韓國人認爲,在慰安婦合同中,從事的職業並非以「慰安婦」或提供性服務等名義寫出來,而是「洗衣婦」之類。因此,很多女子是「上當受騙」,因此成爲慰安婦也是不自願的。
韓國人提出現象大體上正確。然而,由於東方文化的原因,幾乎不會有合同明確寫出一方會從事性服務。它們通常都以其他名義寫出來,然而,其真實含義在雙方都心知肚明。
正如香港說「(娛樂場所)公關」、「小姐」,中國說「洗頭妹」、「洗脚妹」、「技師」等,大家都知道什麽意思。
由於從事性服務比一般女傭服務的報酬高很多,因此,認爲韓國女子(或包括其父母)被字面上的頭銜欺騙,以爲真的只是洗衣而已,這種説法很難成立。
第三,也有人認爲,合同會誤導韓國婦女,從事的只是一般的妓女,而不是隨軍的軍妓,於是也是欺詐的一種。然而,根據哈佛教授的研究,在「軍妓」的合同中,報酬(預付款)比一般的妓女合同要高不少,而且也特別注明「危險性」(比如會被襲擊之類)。這令人很難相信,這些合同的簽訂者不知道自己將會是隨軍的軍妓。
由於以上幾個因素,認爲慰安婦普遍是「不自願」,「被欺騙的」,這種説法難以成立。
當然,筆者必須指出,哈佛教授的論證也存在缺陷。最大的問題是,現在看來,慰安婦的「工作强度」或遠遠超過了普通妓女(比如有人形容,日軍是排長隊進房間,每人只有幾分鐘)。韓國慰安婦此前是否對此知曉?這種强度是否嚴重損害身體?或者當有人感到「吃不消」時有沒有退出機制?這些都可被爭議是否涉及「欺詐」層面。這有待進一步研究。
但筆者也同樣指出,即便在相應的「合同勞工」中,也有勞工工作强度遠遠超出了「合理範圍」的情況(現在也通常認爲是不道德的)。一個例子是在美國殖民地年代的白人契約勞工,他們通常合約為六年,但很多人由於工作强度的關係,連六年也熬不過。華人當年賣豬仔,也有很多人熬不過合同期。如果不是考慮到「性工作」有一定特殊性,慰安婦的情況與這些被過度勞役的勞工的區別並非本質性的。
此外,慰安婦的具體實際工作環境中,是否被超出一般性服務的惡劣待遇,比如毆打、身體傷害等,也是需要考察的因素。這也是分辨「合同妓女」和「性奴」不同的重要因素。而且,惡劣事件是偶發性的,還是系統性的,也是認定慰安婦的性質的重要標準。當然,這也需要放在時代的框架下加以考察。
最後,還必須强調,作爲總體慰安婦,固然可能出現很多不道德的强迫情況,但具體到個別的慰安婦,她們當初成爲慰安婦,是被迫的,還是自願的,卻很難證實。
這是因爲在東方文化中,普遍的眼光還是妓女是「不正經」的,在民族主義熏陶下,被為「敵人」性服務的婦女,更長期被認爲是羞恥的。於是,慰安婦問題實際上直到1980年代(冷戰接近結束的年代)才被人關注。到了那時候,慰安婦問題在相當程度上被(自覺或不自覺地)作爲民族主義的武器。以前認爲「羞恥」而避談的事變爲「受害者」的控詞,被各方鼓勵。
這樣帶出的問題是,即便有人當時是自願成爲慰安婦,也會塑造出自己是「被迫」的。由於這些歷史被埋沒多年,所以被重新挖掘出來的時候,也就很難有足夠證據確認,她們是被迫的,還是自願的。
正如哈佛教授論文指出,最早的「慰安婦敘事」出自一個日本人吉田清治(Seiji Yoshida)的調查和研究。他聲稱,在韓國濟州島,有日軍强搶韓國民女到當地營地充當慰安婦。然而新聞工作者後繼的調查指出,他的指控非常可疑,證據是當地是個小地方,他們采訪了當地的老居民,他們都否認聽説過「日軍强搶民女」的事。後來,吉田自己也承認故事是虛構的。
吉田的虛構,當然不能表明其他慰安婦的故事都是虛構的。但目前絕大部分的「被迫」的證詞,都源於事發幾十年之後的個人回憶,在檔案中幾乎沒有太多的「迫使當慰安婦「的證據,特別是無法獲取能確認「某個」特定的人「被迫當慰安婦」的檔案證據。
這些困難,令具體某個慰安婦的指控,在法庭上都很難能在法律意義上被確認。可以想象,如果在國際法庭上,如果某韓國慰安婦和其律師,被要求舉證自己如何被迫成爲慰安婦時,很可能會被律師盤問到難以應付。
慰安婦問題當然是一段不幸、悲慘和難堪的歷史。放在現在角度,慰安婦更應被徹底否定。可是,以上針對從慰安婦事件本身,已論證了「韓國慰安婦」指控所存在的弱點。放在歷史環境中,以及「韓國慰安婦」這個特定的群體,在法律上或許並非那麽理直氣壯。尤其是特定到個人,更存在舉證上的困難。
※作者為旅美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