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的公投案,真正的命題應該是:「您是否願意在核廢無處去的情況下,強制讓核四啟封商轉?」(本報資料照片)
一個乏人注意的小新聞:核二廠一號機運轉執照原本在今年底到期,但因燃料池貯存容量不足,台電評估無法運轉至年底,從昨天(2月23日)開始,將逐步降載至原來的八成功率,預估只能運轉至今年6月5日,後續就將停機直到執照到期,等同提早結束靜候除役。
台灣的核廢料一直找不到最終儲存場,核電廠的燃料池是用來(暫時)儲存核電運轉所產生的核廢料棒。核二廠的燃料池早在民國106年時已接近滿池,為了讓核二廠能於役期內順利運轉,台電將燃料護箱裝載池改裝為用過核燃料貯存空間,兩部機組各增加440束的貯存空間;但即使如此,核二廠的一號機也到了滿載的窘況,無法再更換燃料,必須在今年六月提先停機,早於法定除役年限約半年。
核廢料滿溢無處去,現役的核電廠被迫要提早除役。但同一時間,一個「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的核四商轉公投已經獲得30多萬人的連署確定成案,將在今年8月28日進行投票。這不是一個諮詢性的公投,而是一個強制要求政府「解封」核四並「商轉」的公投;問題是,這個公投不管解封的核四安不安全?也不管重新解封核四還要再花多少錢?是不是符合發電效益?當然,它更不會管到當核四開始運轉後的產生的核廢料要放到哪裡去?卻逕行要求核四重新商轉,試問,這樣的公投合理嗎?
核四是個老議題,「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在性質上傾向《公投法》裡的重大政策的複決,不過,蓋好核四跟讓核四運轉是兩回事,核四商轉必須符合安全標準,也必須經專業評估符合發電效益,這又接近重大政策之創制。一個創制案,一個複決案,兩案併成一案大雜燴,不但可能窒礙難行,甚至違反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對核安的要求。
尤其,核四的燃料棒從三年前已陸續運出國,當年的專案團隊已經解散,許多設備還是20年前的設計,原廠已停工或破產,如今要求啟封商轉,根據台電的評估光是測試時間就至少7年以上,橫跨兩屆總統任期,其中還要面對立法院的攻防與核電廠所在地的強烈抗爭等不確定的因素,耗費經費達至少達六、七百億元。
但目前,台灣的核一已除役,核二加核三發電量佔目前發電量常常不到10%,加上政府如火如荼地發展再生能源與燃氣發電,核電佔比只會持續下降;現在還有必要為了核四廠兩個機組、區區270萬瓩的發電量,再耗費無數金錢、時間、社會爭議與政治攻防重新再來一次嗎?而上述一切,甚至還沒有計算核廢料根本無處去的成本。
所謂「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的公投案,真正的命題應該是:「您是否願意再花10年興建時間,以及700億以上的預算,讓核四啟封商轉發電?」、「您是否願意在核廢無處去的情況下,強制讓核四啟封商轉?」核電一年,核廢萬年,核能發電根本就是這一代人預先跟子孫提款,厚道的台灣人如何能這麼自私?
台灣的《公投法》問題很大,發動者藉由片段式、難窺其政策堂奧的正面論述吸引不明就裡的人支持;不同的公投案之間互相掩護、彼此動員,讓公投議題幾無說理的空間;在四分之一低門檻的助威下,又成為政黨攻防的工具,重大議題根本不可能在公投後定紛止爭,反而治絲益棼。如今,在核廢料根本無處去,核二因此停機除役的情況下,核四竟還要用公投重新啟封商轉,這簡直是在挑戰台灣人的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