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的共和黨人和保守基督徒認為,如果禁止他們歧視同性戀者,就是否定他們的宗教自由!(湯森路透)
美國國會眾議員日前以224票通過「平等法案」(The Equality Act) ,禁止在就業、住房、教育等領域歧視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誇性別者(LGBT) ,使到性小群人士的人權獲得進一步的法律保障。這224票來自所有民主黨議員與三名共和黨議員,206張反對票來自共和黨議員。這表決結果不會令人太過意外,共和黨人越來越趨向保守,已是不爭之事實。
接下來的問題是,有關法案會否在參議院通過成為美國最新法律,則有待觀察。平等法案若要在參議院被通過,必須獲得至少60張的支持票; 換言之,在民主黨和共和黨幾乎是勢均力敵的參議院,必須要有至少10 名共和黨參議員投支持票。目前大概有三名共和黨參議員會投支持票,另有兩位則非常可能會支持,但一向趨向相對開明,有兩次投票支持彈劾川普的猶大州議員密朗尼(Mitt Romney) 已表示會投反對票,所以最後是否一共有至少十名共和黨議員支持平等法案,仍是未知數。
平等法案的意義重大,因為它擴張了1964年的民權法令,在強調不能以種族與性別的原因歧視他人之外,再加上性取向。目前美國只有23個州立法強調不能歧視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誇性別者(LGBT),意味這些性小眾在其它27個州完全沒有免於因性取向而被歧視的法律保障。職是之故,一旦平等法案成為聯法邦,全國的性小眾就有免於歧視的法律保護。
反歧視不是天經地義嗎?沒有人有權歧視別人,這本來就是文明社會的原則,為甚麼有人竟然還會反對反歧視,或以為歧視不是問題?
如今美國的共和黨已被保守的宗教信徒與宗教右派挾持,反對同性婚姻,視同性戀與雙性戀,還有跨性別為大惡,已非新聞。禁止同性戀者結婚已在2015年被最高法院議決為違憲,保守基督徒如今不得不接受同性戀者有權選擇結婚的事實,但如今硬要反對平等法案。說白了,簡而言之,他們堅持自己有歧視的權力!這無疑是非常荒謬的事。
他們在理上講不通同性戀有甚麼問題,現在唯一可訴諸的理由就是宗教的理由,所以他們強調自己可以用宗教的理由來歧視同性戀者,因為平等法案特別明言強調此法高過「恢復宗教自由法」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 ,意即不能以宗教自由為歧視的理由。
保守的共和黨人和保守基督徒認為,如果禁止他們歧視同性戀者,就是否定他們的宗教自由!
這種反對反歧視的理由無疑令人大開眼界。因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宗教自由甚麼時給予信徒歧視的自由,一個可以公然歧視別人的宗教,還算是一個正信的信仰嗎?
一般上不會太笨的基督徒都不會說自己歧視同性戀者。相反的,許多明明是反同的保守基督徒都會公開說自己沒有歧視同性戀者、我們不應歧視同性戀者、我們愛同性戀者云云。明顯的,大家都知道「歧視」不是好東西。既然如此,為何不支持反歧視法?說穿了,這些人就是說一套做一套,口不對心,言行不一。
許多保守的基督徒會說反歧視法會被別人濫用來威脅自己的宗教自由。這句話可圈可點,有兩點非常有趣:第一,任何法律都會有被濫用的可能,反種族歧視也會被濫用,反性別歧視也會被濫用,為甚麼他們不反對這些法律?還是,這些保守基督徒其實也是支持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但現在米已成粥,所以無可奈何?第二,這又回到之前提及的問題,難道他們所信仰的宗教是支持歧視人的宗教,所以反歧視就是威害其宗教自由?
在文明的社會,每一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宗教自由因此是必須被肯定的。但以宗教自由來合理化一切,包括歧視,不只荒謬,簡直就是大開歷史倒車,莫名其妙。如果這點可行,那以宗教之名逼害科學家則完全不是問題了,至於宗教恐怖份子也可以宗教自由合理化自己的恐怖侵襲,你不讓他進行恐怖行動,或判他的行為違法犯法有罪,都等於是在否定他的宗教自由!這種心態與思維,或這種宗教,不可怕嗎?
說得更直白一些,一言總之,這種宗教自由的思維根本就是宗教恐怖主義的溫床!
一件事,如果是合理的,可以理性解釋。只有不合理的事,才需要以神之名,或躲在宗教自由的名之下進行,否則就無話可說,因為詞窮理虧。反同基督徒與保守基督徒如果一絲理性尚存,縱使真的相信同性戀為大惡,也應努力以理性與事實說服社會大眾,所謂擺事實講道理,而不是僅以一句宗教自由合理化一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你要別人怎麼待你,你也要怎麼待人,難道他們會希望極端的伊斯蘭教徒禁止他們信耶穌?因為按這些極端伊斯蘭教徒的信仰的邏輯,基督教沒有真理,引人滅亡下地獄,唯有阿拉與穆聖才有絕對真理,所以他們可以禁基督教或禁聖經? 如果你不讓他禁,你就否定他的宗教自由?
遺憾的是,我恐怕許多保守基督徒因為迷信宗教,完全沒有這種非常基本的反省與換位思考的能力。
※作者為波士頓大學神學博士,紐約市立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同時亦任教於紐約市立大學亨特學院性別研究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