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1名馬國僑生赴戶政事務所登記遭拒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4日宣判,撤銷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處分,應依判決見解作成決定。(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在立法院通過同婚法案後,持續爭取跨國同婚權益,為此,祁家威與1名馬來西亞僑生赴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部分勝訴。
根據法院公布判決理由,法官認為,馬國未承認台灣同婚制度,有違我國公共秩序,故撤銷「戶政事務所拒絕祁家威登記」的處分,但丘國榮至今未提出「沒有重婚」的證明,因而駁回祁家威要求法院命戶政所准許登記的聲請;可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4日宣判,撤銷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處分,應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作成決定。
立法院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婚適用民法婚姻規定,台灣成為亞洲第1個同婚合法的國家,台灣民眾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必須伴侶母國法律也承認同性婚姻,才可在台灣登記結婚。
祁家威為爭取跨國伴侶權益,與馬國僑生赴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全世界含台灣在內,僅29個國家法律認可同婚,亞洲地區更只有台灣1國,台灣現有約180對台、馬同志無法登記結婚,權益未受到保障。
法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確立在我國婚姻規定,未使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
施行法經立法制訂後,更已進一步具體化在我國同婚關係可依法登記成立的規制,成為我國現行法律秩序一部分,基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 註更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不適用之。立法理由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
在我國國民選擇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應得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而肯認在我國可登記成立私法上同婚關係,消弭僅因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問題,大安戶政事務所後續即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撤銷戶政所不准登記的處分,但也駁回祁家威希望准許登記的請求。
祁家威表示,官司算是贏一半輸一半,自己第1次打官司一半贏,以前都是輸,但因為司法院已經提了修法,立法院要來3讀通過才能完成修法,所以4日的判決把大安戶政事務所的拒絕處份撤銷,可是要申請登記結婚被駁回,就是要等立法院,「現在這個判決就暫時兩邊放空了。」(范雲遭陳雪生「肚子頂背後3次」控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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