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監獄一向有超收問題,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特別關切林克穎案,指出台灣收容人居住空間不到3平方公尺,依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是重大人權違反狀況,不支持引渡林克穎。(法務部提供)
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潛逃英國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2016年9月23日蘇格蘭高等法院認定台灣的引渡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因為台灣的監獄情況構成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17日審查中,也以此案例質疑台灣監獄過度擁擠等問題。
台灣提交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到,截至2015年12月22日,全國矯正機關總核定容額為5萬5676人,實際收容6萬3045人,超收7369人,超收比率13.23%。
女性1人分配不到1坪,違反歐洲人權法院設定3平方公尺才人道的判決。
另,台灣提交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到,至2015年10月,各矯正機關核定每名收容人居住空間於扣除廁所、面盆面積後,為0.7坪。女性收容人平均分配居住空間為0.687坪,其餘收容人0.59 坪。由於矯正機關房舍多屬老舊,監禁空間確屬狹小,超額收容情形,受限於管教人力、政府整體預算、易地遷建遭鄰近居民反對等,尚無法立即改善。
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表示,歐洲人權法院2012年作出一個重要判決,是與俄羅斯相關案件,監獄收容人的處遇有最低標準要遵守,歐洲人權法院發現,收容人只有3平方公尺的居住空間,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也不完全符合公政公約第10條,更違反第7條禁止非人道的處遇。可以說小於3平方公尺居住空間,已被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是不人道的對待。
他說,第二次國家報告提到的監獄收容空間超收情形,「如果我的認知沒錯,中文的1坪等於3.306平方公尺,意思是收容人居住空間遠低於3平方公尺,可能只有2平方公尺」,依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是重大人權違反狀況。報告提到尚無法立即改善,可能是人力、預算不足、人民反對等,但這些真的足以成為無法立即改善的理由或藉口嗎?
公政公約審查會議主席,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國際法與人權教授Manfred Nowak表示,蘇格蘭高等法院曾判決林克穎引渡案,因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法院認為台灣的監獄狀況,構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判台灣敗訴,其他引渡案是否也有可能因此原因被反對?
審查會議關切比起其他國家,台灣每10萬人口有300名收容人,比例很高,其中很多是毒品案而坐牢,目前政府是否願意以更為有效的方式,處理這個嚴重的人權問題?為何一直沒有分配較多預算及人力資源,使台灣的監獄體制符合公政公約第10條要求?已採取哪些措施以降低收容人犯數目?
1月16日上任法務部矯正署長的黃俊棠答覆表示,收容間超額收容問題,法務部這兩年一直在規畫改善。過去超額18%左右,目前至1月16日為止是8.9%,已慢慢改善。
除了3擴建計畫,法務部透過「前門政策」,及矯正系統的「後門政策」假釋制度來因應。
他說,去年和今年有台中女子監獄和台北監獄的擴建,可增加1552人。依我國標準收容人平均居住空間是0.7坪,希望達到1坪為原則,過去一直維持在0.59至0.68坪左右,不足的會逐步改善。未來4年,法務部還要完成3機關擴建和新建,包括八德外獄監、雲林第二監獄及彰化看守所,完成後收容空間會大幅改善。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去年520新政府上任就為獄政改革擬出計畫,核心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加強教化,收容人出獄銜接社會安全網,不要再犯造成社會問題。
為紓解矯正機關過度擁擠問題,陳明堂說明,法務部已透過「前門政策」,如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緩刑、易科罰金等措施,減少被告進入監獄的機會,以及矯正系統的「後門政策」假釋制度因應。
他說,毒品犯在台灣是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現行政策第一次吸食,原則上當病人,本來應進入醫院治療,但醫院收容空間,衛福部表示有困難,因而改安置在法部矯正機關戒治所,通常安置兩個月,經評估不會再吸食即可出去,如有繼續吸食傾向,要進入第二階段強制戒治1年,第3次被抓到才刑事處罰。雖然前端病人化,毒品病人數量仍占不少,行政院已透過毒品防制會報要求法務部有效防制毒品。
談到林克穎案,陳明堂說,我國已透過蘇格蘭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關於我國監獄構成不人道的說法,他認為「這是認知上的問題」,東、西方人身材有別,西方人比較高大,林如果引渡台灣執行,有根據他的體形會給予比較寬敞空間。
他說,監獄舍房坪數要考慮東、西方人的身材,法務部會盡量朝向 0.7到1坪的平均居住空間處理,「但有實際上的困難,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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