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應於近日對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蔡志和發布通緝。(取自蔡志和臉書)
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蔡志和收受承包工程廠商賄賂案,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侵占公有財物罪,一審及二審均判刑8年。蔡志和依規定應一個月向轄區派出所報到2次,但蔡志和自1月下旬始未向派出所報到,警方遂通報檢方,目前尚未發布通緝,屏東地檢署表示,全案尚在了解當中,預計於近日發布通緝。
蔡志和在擔任屏東縣麟洛鄉主任秘書兼機要秘書及鄉長任內,透過職務之便收取大量賄款,一審及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刑8年。蔡志和不服二審判決上訴三審,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蔡志和依規定應每月向轄區派出所報到2次,但蔡志和自1月下旬始失去蹤影,警方遂通報檢方,目前尚未發布通緝。
根據一審判決,在李新煌擔任麟洛鄉第15、16屆鄉長任內,蔡志和擔任主任秘書兼機要秘書,從這個時候開始,蔡志和就開始涉及受賄行為。李新煌2014年卸任後,由蔡志和當選鄉長,2人在鄉長任內辦理步道、景觀、自行車道等工程案裡,收受廠商標案價金5%到15%不等賄賂;李新煌共收取253萬元、蔡志和共收取457萬元,皆以限制性招標或降低標金等方式,護航廠商得標,並確保請款及驗收順利,提高廠商獲利,並以現金收賄。
除了收賄弊案,蔡志和擔任鄉公所主任秘書兼機要秘書期間,為辦理鄉內綠化育苗計畫,向南投縣政府領取800棵樹木,事後被發現轉贈予蔡姓民眾。
行賄廠商均承認行賄,李新煌、蔡志和亦對犯罪坦承不諱,一、二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李新煌7年、蔡志和8年徒刑,並須繳回不法犯罪所得,就刑事部分,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就行政懲處,公懲會審理後認定犯罪事證確鑿,對2人作出撤職處分。(全台霧茫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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