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19日赴司法院陳情,希望大法官平衡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法益。(陳愷巨攝)
大法官4月將公布原住民族狩獵相關之司法判決的釋憲結果,為呼籲大法官保護動物生態,動保團體19日上午在司法院陳情,主張「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希望大法官平衡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法益,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
2013年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帶著長槍獵了保育類動物山羌、長鬃山羊各一頭,稱因年邁的母親想吃野味才打獵,遭法院認定非法持有槍枝,且打獵也不是為文化、祭典用途,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
此案後來由檢察總長顏大和提出非常上訴,經調查和相關資料蒐集,最高法院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未將原住民族的特殊情況納入考量,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大法官於本月9日開辯論庭討論此案,並預計將於4月公布釋憲結果。
隨著公布釋憲結果日期將至,動保團體19日前往司法院陳情,並表示狩獵行為不該是任何特定族裔與個人的「權利」,憲法平等保障各族群文化與台灣生態環境。希望大法官平衡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法益,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
動保團體表示,「狩獵文化」並不等於「狩獵權」,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獵、漁獵的方式,因此才由國家或國與國之間共同研擬規定。任何族裔和國家間的狩獵、漁獵行為,都有管理的必要。
關於原住民族主張狩獵屬於文化傳承的一部分,動保團體認為,文化是人類社會因周遭環境變遷展現的生活方式,因此「文化」是不斷變遷的過程,世界各民族的文化都會因環境變遷和社會發展而改變。在全民都仰賴生態環境生存的情況下,狩獵、漁獵的規範制度,都需因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做出調整。
動保團體指出,保育類動物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都不能有騷擾、虐待、買賣等行為,遑論是開放特定人士狩獵,現行法規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動物,若是全面開放保育類動物的獵捕,原住民族就與擁有全面開放的狩獵特權無異,違反憲法的平等及比例原則。
動保團體呼籲,基於轉型正義,大法官確實應檢視憲法對於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社會經濟權利,是否仍受到不平等待遇,但不應讓轉型正義建立在野生動物的保育,造成生態環境不可逆的傷害。
動保團體聲明,國家對於原住民族的尊重、維護,並非保障任何人的狩獵權利,傷害任何生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即使法規允許宰殺經濟動物,但仍需顧及動物福利,落實屠宰作業規範,狩獵和漁獵的相關規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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