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佐認為應依法處置統促黨。(王侑聖攝)
對於統促黨總裁張安樂2月揚言成立紅色隊伍宣傳統一,立委林昶佐指已涉及觸犯刑法,應依法處置統促黨。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將要求檢調機關依法查辦,內政部長徐國勇則表示正在檢討政黨法需修法的地方,將會提出修正草案。
張安樂2月接受中國官媒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採訪時透露,正在計畫藉由參加活動等方式,吸收台灣中南部青年,提供他們培訓並旨在使他們從綠轉紅,最終目標乃發展宣揚「和平統一」的紅色隊伍。陸委會隨即表示,中共長期以來利用台灣的民主開放社會,對台各領域進行統戰滲透,威脅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張安樂的言論依照「國家安全法」最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支持檢調偵辦。
立委林昶佐19日立院質詢時指出,口頭講統一是言論自由的範圍,但張安樂揚言組織紅色隊伍的言論,已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103至107條,張的行為事證確鑿,林昶佐認為我國檢調應遏止囂張中國內應,並依法處置統促黨。
蘇貞昌答詢時強調台灣乃民主自由國家及多元社會,惟有些人利用我國民主自由卻說不適當的話,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將一定嚴辦。蘇更表示,過去看到一些人吃著台灣米、喝著台灣水,卻不愛台灣,更一心想被中國統一,說這些話給中國人或台灣人聽,皆不適合,且多數台灣人聽了這些話,也感覺刺耳,妄論同意。
徐國勇表示,部門正提出修法檢討政黨法相關不合理的地方,修正草案很快就會提出;但對於偵辦張安樂,徐認為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證據必須充分才能偵辦,警政署將會蒐集相關證據,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AZ疫苗開打在即)
第103條 (通謀開戰端罪)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04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05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 |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06條 (單純助敵罪)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07條 (加重助敵罪)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