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對於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可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該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能一併追回,被稱「郭冠英條款」。(翻攝自Youtube)
過去違法失職的公務員,遭懲處後轉任其他公務機關的例子不算少見,當中「郭冠英事件」更引起社會廣大的討論,許多國人批評懲戒「玩假的」,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對於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可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該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能一併追回,被稱「郭冠英條款」。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新制已於2016年5月2日上路,其中特別增訂「郭冠英條款」,明定有違失的公務員即使遭懲戒前搶先退休,事後仍可依違失情節追扣1/10至全額不等退休金、罰款最高百萬元,且須追回已領金額;被懲戒人若過世,也可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但如果公務員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則不受懲處。
此外,新制也以「開庭」取代開會,被送懲戒者擁有委任律師辯護、請求傳喚證人與聲請公懲委員迴避審理等權利,為了避免公懲會判決一再延宕的情形,修正案也增訂「屋頂條款」,停止審理的程序,最多僅能停到第一審刑事判決。(蔡易軒/綜合報導)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