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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收工程回扣入獄 另9罪最高法院再判108年定讞

上報快訊/黃予萱 2021年03月24日 20:30:00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藉工程收取賄賂、回扣,共111罪;最高法院24日駁回另9罪的上訴,檢方將連同先前定讞的8罪,共17罪向法院聲請裁定實際應執行刑。(取自地方公職人員資訊服務網)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藉工程收取賄賂、回扣,共111罪;最高法院24日駁回另9罪的上訴,檢方將連同先前定讞的8罪,共17罪向法院聲請裁定實際應執行刑。(取自地方公職人員資訊服務網)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藉工程收取賄賂、回扣,共111罪,其中8罪定讞,法院裁定14年8月徒刑,於2018年入獄。最高法院24日駁回另9罪的上訴,各判刑12年定讞,檢方將連同先前定讞的8罪,共17罪向法院聲請裁定實際應執行刑。

 

李朝卿被控於2005至2012年縣長任內,辦理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賂、回扣,並於2013年被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

 

李朝卿在檢方偵訊、法官審理時均否認犯罪,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包括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共計111罪,犯罪所得總計1948萬元,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經上訴,二審改判2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

 

201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所涉8件回扣案,共收受回扣946萬元,其中一案判刑14年,其餘7案各判12年徒刑,8案均判刑定讞,駁回上訴,其餘103案發回更審。而若一罪一罰,刑期累計達98年,法院最終裁定執行14年8月徒刑。

 

台中高分院2020年3月作出更一審判決,認定李收受回扣共103罪,金額達328萬0935元,並以李不思加強建設,反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戕害災修工程品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

 

李再上訴,最高法院24日認定,李所涉9項工程案,更一審部分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9罪各判12年、共108年徒刑定讞,但因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將由檢方連同先前定讞的8罪,共17罪向法院聲請裁定實際應執行刑。

 

另94罪,最高法院則認為,在李實際分受回扣金額為何等部分,有事實認定、理由說明齟齬等違誤,全數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赴台東慰問飛官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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