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又被卡,衛福部重新送案後,政院25日再度「退貨」,要求要求衛福部將法案施行日期改為「由行政院」定之。(合成畫面/資料照片)
《菸害防制法》修法命途多舛!《上報》於本月中旬曾披露,衛福部去年10月將《菸防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後,政院不僅遲未將該案排入院會審議,2周前又突然將草案退回衛福部修正法條文字體例及用詞敘述等「細節」;據了解,衛福部日前重新送案後,包括閣揆蘇貞昌等政院高層仍有不同意見,綠營內部也評估在反萊豬、護藻礁等公投議題延燒之際,不宜再開闢新戰場,政院法規會昨(25日)再度將草案「退貨」,要求衛福部將法案施行日期改為「由行政院定之」,此舉形同空白授權,恐令《菸防法》修法上路再添變數。
攸關新興菸品納管、提高吸菸年齡及擴大管制範圍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修法爭議及波折不斷。衛福部於去年5月底公告草案內容、7月底預告期滿後,又爆發菸品兩大主管機關衛福部及財政部,對加熱式菸品是否納入溯及既往條款及國賠問題,展開數度攻防角力,導致修法時程一延再延。直到去年10月2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安排專題報告,衛福部才急忙於2天前將延宕許久的《菸防法》草案版本「送出門」交由行政院審議。
然而,行政院會迄今仍遲未將《菸防法》排入院會審議,知情人士透露,這段時間以來,政院至少開了數十場、大大小小的跨部會會議,一再對草案內容來來回回提出不同修正意見,包括吸菸年齡是否由現行18歲提高至20歲、加熱菸是否納入溯及既往條款等,仍有政院高層及其他部會表達疑慮,甚至連法案中的「之」「於」「或」等文字敘述、體例及用字遣詞等枝微末節,也被要求退回衛福部重新修正,再度延遲了修法進展。
據了解,本月11日,政院將《菸防法》草案退回衛福部後,該部旋即著手完成修改,並將該案再次送回政院。原以為政院可望於近日排審,詎料,這2周以來,該案不但被束之高閣,塵封在政院官員的「抽屜」中,仍未排進行政院會議程內,昨天政院又突然將《菸防法》再度「退貨」,以對法案「施行日期」及罰責等有疑慮為由,要求衛福部重新評估及修正。
根據《上報》掌握訊息,行政院25日將《菸防法》草案退回衛福部的理由,與去年11月16日政院審查會議及12月18日跨部會研商會議的結論相同。政院法規會指出,該案修正條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完成健康風險評估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但修正草案僅對製造或輸入業者訂有罰責,對於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違規「製造」、「展示」行為,卻未定其罰責是否妥適?請衛福部釐清有無增訂必要。
此外,針對施行日期問題,政院法規會表示,《菸防法》修正草案規定,該法除第4條第1項第4款(其他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金額)由行政院定之外,第8條第3款(每一販賣單位包裝方式)、第9條第2項(警示圖文面積比例)及第10條第1項(禁止使用公告添加物),另定自新法公布後1年施行;考量與其有關之條文諸多,為避免施行日期之規定過於複雜,並利於立法院審議,建議此次修正條文全數均由政院定其施行日期,將草案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並於說明欄敘明修正條文第8條第3款、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及與其等有關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之政策規劃意旨。
對此,知情人士抨擊,此次《菸害防制法》大翻修,堪稱是近10幾年來變動幅度最大、史上最嚴格的一次修法,但政府卻似乎沒有推動法案過關的決心及魄力,修法進度一再因政府內部有不同意見「鬼打牆」,導致修法不斷延宕、卡關,從草案出爐至今拖了快1年,還遲遲無法排入行政院審查、送交立法院審議。如今,政院再以對「施行日期」問題有疑慮為由,將該案退回衛福部,甚至要求改為由行政院對整部法案另定施行日期,此舉形同是「空白授權」,就算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新法何時能上路實行?恐怕也仍是遙遙無期,而這背後是否另有其他政治效應或特定菸商商業利益等考量,不禁啟人疑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