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職業或業餘運動產業發展環境並不理想,中職球團更是年年虧損。(圖片取自中職臉書)
不論冬日或夏日的午後,小選手們都在學校體育場揮汗練習、希望能取得更好的成績。以棒球為例,我在1999年推動成立西苑青少棒,我常親自帶隊出國比賽,拿了世界冠軍雖然很風光,但我心裡卻是百感交集,這些孩子將來能出國打大聯盟、打日職的有幾個?能打中職的又有幾個?如果臺灣運動產業的規模能更大、環境能更好,孩子們會不會就有更多的就業機會,不用擔心沒球打之後不知道該怎麼辦。
打棒球的孩子算比較幸運了,還有中職讓選手們能留在家鄉安心打拚,其他項目的選手又該怎麼辦?臺灣的國小到高中設有體育班的學校有735校,合計有3萬9975位小選手在三級培育體系裡奮鬥,這麼多的小選手,在結束學生生涯後如果沒有職業或業餘運動可以銜接,那麼只能中斷選手生涯、被迫轉行,即使學生時期拿過再多冠軍也都沒有用。
臺灣現今歷史最悠久的中華職棒剛從四隊增加為五隊,P+職籃聯盟第一年成立,也僅有四隊,業餘運動雖有超籃、企排、女壘、男女足、射箭,但隊數普遍只有四到五隊,規模都不大,追根究底,臺灣的職業或業餘運動產業發展環境並不理想,使得投入的企業大多是抱持著贊助、支持、做公益的心態,投入後通常不會有盈餘,中職球團更是年年虧損,能從職棒元年支持到現在的只有統一獅,聯盟每隔幾年就有球隊要轉賣,即使高人氣球隊如兄弟象、Lamigo桃猿,也都因長年虧損而轉賣。
球隊少、對戰組合高度重複、觀眾容易看膩、球迷無法增加,儼然形成一個難以跳脫的惡性循環,球隊除了比賽要盡全力打贏,球團在經營上也想盡辦法少虧為贏。
臺灣還有多少企業能忍受這樣連年虧損?我認為,該是時候由政府出面協助了,現正進行修法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訂草案,期望能在10年的實施期間,透過節稅來鼓勵企業投入職業及業餘運動,幫助運動產業發展站穩腳步。草案裡規定最高250%的捐贈可自年度所得中扣除,根據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來看,每年的稅損失是2.26億元,但若要用「政府補助」的方式來達成與「企業節稅」一樣的效果,每年政府所需補助的經費14.35億元,兩者相比之下,透過適度的節稅方案,可以達成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更能帶動民間企業一起投入,是較好的選擇。
況且,與職業及業餘運動相關的運動場館、球員經紀人、運動訓練師、防護員、運動傳媒、運動科學研究、運動運品及器材等產業,也都能連帶受惠,進而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及各式收入,促使運動產業蓬勃發展。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自2011年立法至今十年了,對於職業運動產業的促進及助益卻十分有限;修正26-2條增加稅制誘因,吸引民間企業投入並非特效藥或萬靈丹,但絶對是重要而關鍵的一步。未來,政府還應該推動體育署的組織改造,擴充足夠的專業人力來推動運動產業的發展,去年為因應疫情制定的運動產業紓困方案,評估與執行落差太大,引發諸多議論,即突顯出此一困境。
每逢國際賽事奪得佳績,或是國內職棒、HBL等熱門賽事舉辦,官員們沾光後,也應當調整思維、擴大產業,讓選手們未來能有更多、更好的發展環境。我誠摯呼籲,別再守著為數不多的稅損而忽略更龐大的產業規模,拔一毛以利天下,官員們真的該好好思考,儘速讓運產條例第26-2條通過了!
※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