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照。(左為資料照片/蔣銀珊攝,右取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前信義房屋房仲劉文立在2018年、2019年任職忠孝敦化分店期間,未經客戶同意,涉嫌偽造客戶簽名變更房屋買賣委託書兩次,並擅自調低出售價格,事後遭客戶發現,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今年2月,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偽造文書罪,判處劉文立有期徒刑4個月。
被告劉文立在擔任信義房屋房仲期間,受黃姓屋主委託出售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的房屋。2018年9月8日,雙方簽立信義房屋買賣仲介一般委託書,約定出售價格為4190萬元,同時也簽立信義房屋買賣委託書內容更改/更新契約附表,裡面記載「委託總價格至最低新臺幣3875萬元以上」。
據判決書指出,被告劉文立明知沒有獲得黃姓屋主同意或授權,卻兩度偽填內容與偽造簽名。他先於2018年12月13日,擅自製作內容為「委託總價格至最低3700萬元以上」的信義房屋買賣委託書內容更改/更新契約附表,並冒充黃姓屋主署名,以示屋主同意更改價格;2019年3月5日,被告劉文立又以相同手法,將委託總價格調低到3550萬元,並在契約附表偽造簽名。
黃姓屋主發現後,以偽造文書罪、背信未遂罪提出告訴。他指稱,被告與投資客共謀,想要以低價收購本案房屋,並偽造、降低本案房屋的底價,再將底價洩漏給投資客,造成投資客圍標鎖單,導致本案房屋遲遲無法順利售出。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否認有偽造文書的犯意,辯稱是為了爭取比較好的廣告曝光。他指出,店裡的廣告審查都是由店長負責,會先看案件值不值得推,當時黃姓屋主希望能盡快售出案件,而廣告是根據屋況與價格,他更改契約附表,是想要告訴店長說黃姓屋主對於售價沒有那麼強硬,最後成交價格仍要看買賣雙方合意,不會強迫成交,覺得此舉不會損害黃姓屋主的權益。
就偽造文書的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並不採信被告「爭取廣告曝光」的說法,認為這均屬事後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確,已構成偽造私文書行為,判處被告劉文立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但背信未遂罪的事證不足,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房屋賣不出去的原因很多,包含地點、樓層、格局與屋況等,無法單憑房屋無法售出一事,就推論被告劉文立與他人共謀以低價收購本案房屋、涉有背信未遂犯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