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檢舉交通違規,警察局呼籲遵守交通規則,加強現地宣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隨著行車紀錄器平價化、智慧型手機普及,以及民眾路權意識高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近期接獲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量成長驚人。高雄三民二分局於110年1至3月共製單舉發1萬9,600多件,其中某特定民眾針對交通違規檢舉量更高達8,300多件,除了得耗費1名承辦人及3位警察同仁幫忙處理檢舉案件,郵資費單張就要43塊,全部就將近30萬,實已排擠日常警政治安維護之工作。
經進一步查證,發現民眾檢舉違規停車之類型,大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考量行為人違規停車之情形,除在消防栓、交岔路口10公尺、公車站牌與併排停車等情形外,其餘之違規停車行為,如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前提下,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臨時停車上、下客貨)、第6款(深夜0-6時違規停車)規定,警察人員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警察局考量該民眾短時間且大量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多為違反道交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之違規停車情形,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宜先以勸導較為適當;另行政罰法第19條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爰認該民眾檢舉違反該條例第55條(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及第56條(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規定,允宜先以勸導為主。
警察局呼籲民眾,切莫因此而漠視法令,仍應遵守交通規則。此外,對於日益增加交通違規檢舉案件,警方亦持續請轄內派出所針對民眾容易違規停車的路段、時段及案件類型加強現地宣導,提醒民眾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