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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未被判性騷 監委提上訴:問題不在情慾,在於違反Y女意願

上報快訊/蔡宜璇 2021年04月21日 12:04:00
紀惠容認為丁允恭有性騷擾事實,對懲戒法院判決再提上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紀惠容認為丁允恭有性騷擾事實,對懲戒法院判決再提上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丁允恭任職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在辦公室與女記者發生性行為等不當作為,懲戒法院於3月24日宣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不過監察委員紀惠容21日表示,懲戒法院僅就丁允恭行為不檢點予以懲戒,性騷擾、性脅迫部分卻未成立,已在16日提出上訴。

 

紀惠容21日表示,對於懲戒法院未認定性騷擾,因此提出上訴,並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有:一、違反其意願,二、行為與性或性有關,三、行為不受歡迎,以及四、行為不具合理性。紀惠容指,懲戒法院原判決認定丁允恭任職新聞局長期間,故意上傳合照,讓Y女被傳為小三,造成後續工作困擾,並處於敵意環境等事實,懲戒法院卻沒考量Y女遭冒犯的敵意,僅以單一照片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無性騷擾,實在難以服人。

 

紀惠容說,懲戒法院認定2人親密關係,而親密關係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之意涵,卻又稱難認性騷擾,懲戒法院判決前後說詞矛盾;原判決所指「性」之意涵,並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相關罪名所描述的性意涵,也和監察院主張丁允恭成立「敵意環境性騷擾」不相同,再加上懲戒法院漏未審酌Y女多次向丁允恭表示關係終止、拒絕追求,丁卻在婚後罔顧Y女之意願及主觀感受,持續追求Y女,自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不當。

 

此外,原判決也載明「丁允恭與嚴女結婚以前,係處於未婚之單身狀態,縱同時與數名女子來往,尚難認係放蕩行為。」紀惠容說,丁允恭身為首長,縱處未婚之單身狀態,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在與前妻訂婚、結婚之後,仍同時和數名女子交往,甚至過度追求想要挽回Y女,上述仍屬放蕩行為、行為不檢點事證明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紀惠容最後表示,丁允恭案的問題不在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案件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對女性的暴力;實務上,男女朋友、夫妻等親密關係,仍存有性脅迫判決存在。

 

紀惠容說,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她將持續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積極落實婦女人身安全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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