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刑法》中「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法不溯及既往。(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造成嚴重死傷,為40年來最慘重的鐵路交通意外,但肇事者李義祥僅能依過失致死罪「輕判」5年,掀起社會輿論不滿。對此,行政院22日拍板法務部擬的《刑法》修正草案,「過失致死罪」將增訂3種刑期級距,若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法不溯及既往,故李義祥並不適用。
法務部指出,近年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但鑒於造成多人死傷的事故,其肇事者若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結果,最重法院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及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手研議,進而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2021年4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指出,此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將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是地板。但過失致死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透過修法區分犯罪情節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
此外,《刑法》第183條公共危險罪部分,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增列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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